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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拆遷補償標準、玉林市舊城改造拆遷補償規定

玉州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玉林市田蕓花園集體土地征用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5年4月26日

玉林市田蕓花園征收集體土地及拆除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方案

為做好田蕓花園征地拆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特制定田蕓花園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壹、征地補償安置

實行貨幣補償和建設用地調整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可以選擇調整安置或者貨幣補償;不符合安置條件的,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安置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證書應當收回並註銷。

(1)貨幣補償

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費”的總標準是:

1,宅基地

(1)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受市房地產開發服務中心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在征地公告前按原條件進行統壹評估,再由市國土局審核確認評估地價,按評估地價進行補償。

(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①1982年5月前建成的祖傳住宅房屋(不含天井、空地、輔助用房)的實際建築面積,按上述評估地價的90%補償。

(2)農村集體組織統壹規劃劃撥給該組農民,1982年5月14日之後建設的住宅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按上述評估地價的80%補償。

(3)農村集體組織對分配給本群農民但尚未建設的空閑宅基地進行規劃:首先統計本群每個農民的每塊擬建宅基地和未建宅基地的面積。其他地方農民的宅基地(包括未征用和待征用的)面積之和達到100m2的,所有閑置宅基地按48000元/畝補償;上述其他地方宅基地面積之和小於100 m2的,按上述宅基地面積小於100 m2的差額補償評估地價的80%,其余面積補償4.8萬元/畝;如果上述其他地方面積與該閑置宅基地面積之和小於100m2,則征用該閑置宅基地按評估價的80%補償。

(4)未經農村集體組織統壹規劃分配,1982年5月14日後建設的住宅房屋,按評估地價的70%進行補償。

2.非住宅房屋(輔助用房)實際建築面積按評估地價的40%補償。

3.臨時簡易棚占地4.8萬元/畝。

4.除上述土地類型外,村內空地、通道、曬場等土地按41.040元/畝補償。

(2)建設用地調整和移民安置

1,安置措施

(1)統壹規劃,在批準的規劃小區集中安置。

(2)按照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手續的先後順序,自行選擇安排。多戶同時辦理的,抽簽決定優先順序。

(3)統壹辦理報建手續,安置群眾自建房屋。

2.安置標準

(1)宅基地

在安置小區內,統壹規劃60㎡、80㎡、100㎡(紅線面積)的安置居住用地,按照農民被征用宅基地總面積確定安置面積。

調查面積小於等於60m2的,給予60m2安置;被調查面積大於60m2小於等於80m2的,給予80m2安置;被征收面積大於80m2小於等於100m2的,按100m2給予安置;被征收面積大於100 m2的,安置到100 m2,超過部分給予貨幣補償。

(2)非住宅房屋(輔助用房)和臨時簡易工棚占用的土地,給予貨幣補償,不使用土地安置。

(3)村內空地、天井、曬場、道路按照安置區道路統壹規劃進行布置。

(4)村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占地面積與被征用面積相同。

3.價格差異是互補的

(1)按被征收建設用地的貨幣補償標準與規劃竣工安置用地條件下的預估差價。

(2)村內所有道路用地先給予貨幣補償,再由征地者按同等標準承擔安置小區道路征地費用,承擔面積計算至周邊道路中心線。

4.安置區規劃道路、給排水、供電幹線、平土工程由項目業主單位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建設;住宅房屋建築安裝水電費用由安置戶自行承擔。

二、住宅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

給予被拆遷戶房屋補償安置、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安置。

(1)補償和安置

采取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兩種形式,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可根據相關條件自主選擇。

1,貨幣補償

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類型,房屋重置價格乘以成新度,成新度不足50%的,按50%補償(各種類型和結構的房屋,重置價格由具有合法資質的定價機構根據征地公告時的市場材料價格計算,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執行)。

2、產權調換和安置

(1)交換條件:農民住宅房屋拆遷後,該住宅房屋在其他地方的建築面積或者不征用閑置宅基地可以建設的房屋人均不足20平方米,且征用宅基地後未安排新的住宅用地建設的,可以進行房屋產權交換。

宅基地征收後,給予宅基地安置,自行建房,不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只給予貨幣補償。

(2)置換方案:提供多種類型、不同面積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民選擇小於其被拆遷建築面積的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

(3)差價補足: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被拆遷房屋的市場成本價,補足差價。

(4)安置房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磚混結構或框架結構房屋,自原住宅房屋拆除之日起12個月內交付給安置人。

(2)臨時過渡安置

農民住宅房屋拆遷後,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給予農民臨時過渡安置。

1.安置方式和標準:提供不低於每人15平方米的周轉房作為被拆遷人的臨時住所,不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自行安排周轉房的,按照原住宅房屋被拆遷建築面積給予5元/平方米。2?每月過渡性安置補貼。住宅房屋拆遷後,壹次性支付12個月的過渡安置補助費。

2.過渡期及責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原房屋拆遷之日起至被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臨時過渡期不超過12個月。逾期不能交付使用的,在上述安置標準的基礎上增加壹倍過渡安置補助費。新宅基地已安排自建房屋未進行產權調換的,臨時過渡期限為自拆除原房屋之日起至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安置居住用地時間加12個月。如果農民未能在此期限內建造新房,則在期限過後不再給予過渡性安置補貼或周轉房。

(3)搬遷津貼

拆除住宅房屋,根據拆除建築面積,按5元/m?標準給予農民壹次性搬遷補助。

三、其他地面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

地上附著物(包括青苗)可整體移動移植,不需破壞的,只另行給予搬遷補助費和移植人工費,不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不能整體移動、移植,需要破壞的,應當給予補償;拆遷公告征地後搶建的違法建築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1)地上的青苗

根據玉州區統壹調查公布的“青苗補償價值”標準。

(二)非居住建築和地上建築物

只是為了金錢上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照市場重置價格乘以成新程度確定。新度不足50%但仍可使用的,按50%補償。如果損壞了,不能用了,就不賠了。

四。重新安置程序和費用

1,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置小區的詳細規劃和被安置戶的安置用地規劃和住房建設手續。相關費用由用土地建房的人承擔。原被拆遷房屋已辦理報建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的,在辦理新安置房屋報建手續時,免交建築面積相等的相關費用。

2、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移民安置規劃住宅用地轉農用地、征用手續和分戶移民安置用地供應手續。由土地使用者按25000元/畝(37.5元/米?2)承擔部分農用地轉用申報審批的稅費,不足部分由項目業主承擔。原被征收宅基地已辦理合法建設用地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的,在辦理安置用地供應手續時,免征同面積的稅收。

3、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房的產權登記,按拆遷標準收費。原被拆遷房屋已辦理產權證並繳納手續費用的,在辦理安置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免收同面積的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獎勵方案

有被征收宅基地的農民配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勘界丈量,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領取補償款,拆除地上房屋,給予以下獎勵,逾期不再給予獎勵:

(壹)按宅基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的6%給予獎勵。

(2)安置用地評估地價高於被征收宅基地貨幣補償標準的,按被征收同等面積免征差價;安置用地市場評估地價低於被征收宅基地貨幣補償標準的,按照安置面積給予差額補償。

(三)安置用地上申請建房的手續費可參照市人民政府《關於減免玉林市農民三產用地和留置用地建房申請費的專題會議紀要》(2005年第6期)中的優惠方案適當減免。

不及物動詞權利和責任

(壹)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和相關產權人對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方案和本方案確定的各項補償安置標準有異議的,可以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和相應的審核確定各項補償安置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期間,征地計劃和本計劃的實施不受影響。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相關產權人對補償登記後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中的具體內容和數據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會,認真聽取被征地人的不同意見,並進行核對。確需修訂的,應當按照批準實施的標準進行修訂。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及相關產權人對批準的征地方案及本方案確定的各項補償安置標準無異議或未按時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手續的,根據《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視為放棄補償。

(4)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及相關產權人辦理補償登記手續並領取補償款後,在15天內搬遷清理地面附著物及室內器具,按時將土地上交國家。

(五)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強制執行。

(六)項目建設單位及時組織物資,具體幫助移民統壹規劃、建設和辦理用地手續。因辦理手續延長過渡安置期限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增加的過渡安置補助費。

七、以前發布的文件與本預案不壹致的,以本預案為準。

八、本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解釋。

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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