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的重構
馬幹龍
簡介:
青少年犯罪作為繼環境汙染和吸毒之後的第三大社會公害,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和重視。【康淑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頁。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形勢日益嚴峻,並呈現低齡化趨勢。據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統計,從1998到2003年,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齡下降了2歲。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國刑事犯罪的74%,其中14-18歲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70%以上。【刑法前沿,第313頁。因此,有效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縱觀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是以成年人犯罪為基礎略加調整而設置的,這必然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正過分強調刑罰的作用,只看到刑罰的懲罰性和嚴厲性而忽視未成年人因身心發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罰的功能,以盡快達到刑罰預防的目的。卻不知這種適用於成年罪犯的刑罰,從更深層次上剝奪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起到很好的教育和預防作用。相反,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人權的挑釁。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構現有的未成年人刑罰體系,強調未成年人刑罰配置的節儉性,從而更大程度地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實現社會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雙豐收。
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順應世界潮流,減輕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國的唯壹選擇。但我們所謂的減輕,並不是壹味強調“輕刑”,而是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物,是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它強調刑罰的謙抑性和人道性,具體內容體現在寬嚴相濟上。所謂“寬大”,就是寬大、寬容、寬大,就是對壹些輕微的犯罪要從輕處罰;對於壹些應當從重處罰的犯罪,如果有壹些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也應當從寬處理。所謂“嚴”,就是嚴格、嚴厲、嚴肅,即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罰,有罪必罰。強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全面貫徹罪刑法定、罪刑均衡、適用法律壹律平等三項基本原則,堅持“寬”的總趨勢,嚴於律己;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區別對待。該寬則寬,該嚴則嚴,該寬則寬,該寬則寬。
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鑒於其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較弱,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然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實行相對較輕的刑罰,特別強調運用非刑罰措施,有效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壹章是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概述。
隨著青少年犯罪形勢的嚴峻,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註。由於未成年人有自己獨特的身心特點,原本建立在成年人基礎上的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必然有很大的弊端。因此,構建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罰體系成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當前刑事立法和司法面臨的重大法律問題。但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由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壹般是壹種適合主體特殊性的刑罰體系,因此對這壹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重構的前提。
壹、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的內涵
(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什麽是青少年犯罪?不同的國家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做出了不同的定義。英美國家首創現代少年法律制度,[朱:少年事件處理法新論],三民書店有限公司,1976版,第3頁。他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應當受到懲罰而有罪的行為,既包括未成年人觸犯刑法的行為,也包括具有犯罪傾向但未觸犯刑法的違法行為,這與未成年人的身份密切相關,即“身份犯”。如英國《少年法》第壹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是指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頁。]。美國《少年犯罪法》第40章也規定:“本章所指的少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謝桐:《少年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美國的《世界百科全書》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解釋是“壹般來說,所謂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偷盜汽車、財物等行為,但如果這些行為是成年人所為,則視為犯罪。”還包括宵禁後在外逗留或飲酒等壹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對於男生和女生來說都是違法的。青少年犯罪還包括青少年對社會規範的反對,不管這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謝彤:《未成年人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英美法系之所以這樣定義少年犯,在於其重在預防而非懲罰,淡化制裁,強調矯正和教育。以德國、俄羅斯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違反刑法、嚴重危害社會因而應當受到懲罰的行為,排除了違反未成年人法的英法法系國家所主張的“身份犯”。比如前聯邦德國的《少年刑法》第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是犯罪還是過錯以及時效問題,依照壹般刑法處理。”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2頁。也就是說,什麽是未成年人犯罪是嚴格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而不管“身份犯罪”。“俄羅斯刑法第87條第2款也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判處刑罰,也可以對其適用教育緩刑的強制措施。”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德國和俄羅斯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14周歲,即在這兩個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超過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觸犯刑法的行為。
由於歷史傳統和當前經濟政治因素的影響,港澳臺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的刑法中有不同的界定。根據臺灣省未成年人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以上、18以下的人實施的觸犯刑法的行為。中國香港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國影響,規定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為7周歲以上14周歲以下。具體來說,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明知故犯,實施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屬於犯罪。也就是說,香港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7周歲但未滿14周歲的兒童觸犯刑法應受處罰的行為。[趙秉誌主編:香港刑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第54頁。]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8條“16以下的人不可責”,可見澳門青少年犯罪是指16以上但18以下的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中國大陸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刑法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部分:14以下,14以上但16以下,16以上。其中“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我國刑事責任起始年齡為14歲。根據我國憲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的規定,可以認定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懲處。具體來說,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及16以上18以下的人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壹切行為。
(二)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定義
刑罰作為刑法理論的基石,與犯罪壹起構成了刑法的基本範疇,這也是刑法比其他法律制裁更加嚴厲的根本原因。犯罪學只規定哪些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哪些行為可以視為犯罪。而如何懲治和預防犯罪行為,歸根結底在於刑罰的威懾力,即通過刑罰的制罰、求罰、量刑、行刑四個過程來打擊犯罪,從而達到刑罰的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目的。其中,制定刑罰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設定刑罰種類的靜態立法過程;求刑是指在認定被告人有罪後,公訴機關根據綜合案情,對罪犯提出具體、明確的量刑意見;量刑是指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判處多個刑罰的確定和裁量;執行,又稱刑罰執行,是指依法將生效刑事判決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由於所處的時間段不同,這四個階段必然具有不同的功能,獨立存在,但在具體的司法適用中又相互聯系,缺壹不可。
因此,筆者認為,所謂刑罰制度是指刑罰種類、刑罰裁量和刑罰執行的制度。具體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是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種類、裁量和執行。綜合以上,在中國大陸對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進行處罰的行為,定義為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可以把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定義為對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進行定罪、量刑和執行刑罰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刑罰措施和非刑罰措施。
(三)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制度並不是隨著刑法的出現而產生的,而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的情況下才逐漸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包括法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學界。由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制度產生並發展,並根據世界各國經濟、政治、文化因素的變化而不斷豐富。
聯合國自1945成立以來,壹直致力於保護世界各地的兒童,特別是保護少年犯的合法權益,先後制定並通過了壹系列保護兒童權益的公約,特別是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確認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指導原則。此後,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和《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等規則,為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的進壹步標準化奠定了基礎。
《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的內容非常豐富,主要強調“在考慮少年案件時,應以其福利為主導因素”(北京規則17.1d),從而實現“兒童的最大利益”。具體體現在五個方面:(1)強調盡可能少使用監禁:“將未成年人置於監獄機構應始終是最後手段,其持續時間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北京規則19.1),從數量和時間上限制了監禁,這很好地體現了第六屆聯合國大會第4號決議。“不得剝奪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除非他們被判犯有涉及暴力侵害他人的嚴重行為,或多次犯有其他嚴重罪行,並且無法對他們采取其他適當措施”(北京規則17.438+0C)。(2)禁止酷刑:“未成年人犯任何罪不得判處死刑”(北京規則17.2)。“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北京規則17.3)。“只有經過慎重考慮,才能限制青少年的人身自由,而且限制的程度要盡可能低”(北京規則17.1B)。“任何兒童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18以下的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並應僅作為最後手段,時間應盡可能短(《兒童權利公約》第37A條)。b)。(3)強調非刑罰處罰。“不得讓未成年人部分或全部脫離父母監管,除非其案件需要”(京規18.2),依托和訴諸社區有效落實監外教養措施,逐步完善社區化改造。”應當動員誌願者、誌願組織、地方機構和其他社區資源,在社區內並盡可能在家庭內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貢獻。”(北京規則25.2)。《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明確了國際社會對少年犯待遇的最基本原則和限制,指出應更多適用非監禁刑罰,適用個別化待遇。(四)在訴訟過程中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每壹個案件都應該從壹開始就迅速處理,不能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北京規則20.438+0)。應努力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為青少年提供住宿、教育或職業培訓、就業或任何其他有益的實際援助,以促進改造進程”(《北京規則》24.1)。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都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和其他適當援助,有權向法院或其他獨立和公正的主管當局質疑剝奪其自由的合法性,並有權迅速對任何此類行動做出裁決(《兒童權利公約》,第37D條)。(5)保護孩子的隱私。”他們的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都得到充分尊重(《兒童權利公約》第40.2A條)。
在聯合國的大力協調和引導下,國際社會逐漸傾向於溫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摒棄了壹直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懲罰和懲戒的處置方式,更加關註未成年犯主體的特殊性。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所采取的應對措施不僅應當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當與未成年人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北京規則17.1),強調未成年人犯罪處理手段的非刑罰化和非監禁化,將刑事處罰作為最後手段。上述許多規定已被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所吸收。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建立也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雖然古代也有壹些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比如西周:“七十歲,八九十歲,七年喪。”喪喪雖有罪,不加刑”,[/sfw/shownews.asp?NewsID=9580]即7歲以下兒童、80歲以上老人、90歲以上老人犯罪而不受懲罰。”《唐律大討論》規定,8歲以上不滿11歲,犯謀反殺人等死罪的,可以“請求”皇帝減輕處罰,犯搶劫或盜竊殺人等罪的,可以贖身,其他罪不負刑事責任;8歲以下的人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並沒有形成系統的未成年人犯罪處罰體系。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我國現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經歷了壹個曲折復雜的發展過程。1979年中期,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勞動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轉發的《關於號召黨註意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報告》中提到的“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的方針”被確立為我國對未成年犯的刑事處罰制度。1984 11中國第壹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機構——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成立。【中國少年法庭之路,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版,第4頁。1987年7月,區法院在少年法庭的基礎上建立了第壹個少年刑事法庭,並迅速在全國推廣。到2004年,全國共有2400多個少年法庭。【參見《青少年犯罪全方位治理體系逐步完善》,引自新華網/新聞中心/,最後壹次訪問於2008年5月5日。在法制建設方面,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再次重申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指導思想。其實質是“要求政法機關把教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造他們的思想作為根本任務,滿腔熱情地教育、改造、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謝等:《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獲得法律幫助,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犯罪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撤銷其學籍。[/legal/2003-01/21/content _ 699658 . htm]。
]涉及到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訊問、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監獄法在第六章中還強調了對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優先的原則,並規定了矯正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措施。2003年和2004年,我國先後出臺了《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和《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暫行辦法》,將未成年犯作為社區矯正的重點對象予以關註和重視。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實施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再次表明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壹步規範和促進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的發展,在壹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
縱觀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狀況,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很多,總體趨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減輕化的國際趨勢。遺憾的是,相關規定比較零散,至今沒有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完整的未成年人犯罪處罰體系。因此,有必要在這方面取得壹些成果,以解決我國日益嚴重的青少年犯罪社會問題。
二、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