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證人出庭作證;(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簽字結論;(五)閱讀勘驗筆錄。法庭調查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分別進行陳述。被告人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當陳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如果不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應當提出自己無罪的意見,被害人也可以陳述自己被害的過程以及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的相關訴訟要求。在這個過程中,公訴人可以就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訊問,以便法官在法庭上聽取被告人的辯護,查明案件事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同意,也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可以在有疑問和被告人陳述不明確的情況下直接訊問被告人。2、聽取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法官在詢問證人之前,應當首先告知證人如實提供證言,對於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證人應該單獨作證。證人的陳述不清楚或者有矛盾的,應當要求證人進壹步陳述或者說明。證人證言有矛盾的,應當進壹步核實、質證。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證人、鑒定人提供證言和鑒定結論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詢問證人、鑒定人的,經審判長同意,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但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如果審判長認為自己提問的內容與案件本身無關,應當停止提問。詢問證人、鑒定人主要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但在必要時,為了保證法院能夠準確調查核實案件的真相和證據,法官也可以對證人、鑒定人進行詢問。3.出示證據。公訴人、辯護人在出示證據前,應當先向當事人詢問物證的特征,然後向法庭出示,供當事人辨認、核實,並聽取當事人對出示證據的意見。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宣讀未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認真核對。只有經過當事人辨認,各方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公訴人和辯護人就同壹事實提出不同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者鑒定結論等證據,可能會影響定罪量刑。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核實證據時,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扣押用於證明被告有罪、無罪或罪輕的各種物品和書證;聘請專家來確定壹個具體問題;查詢並凍結被告存款。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現新的證據或者對原證據有疑問,認為有必要重新調取證據或者補充證據的,有權隨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對於上述申請,本院認為查明案件事實是合理的、有意義的。應當作出決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認為上述申請不合理且對查明案件事實無意義的,應當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請的裁定,並當庭宣布。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妳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妳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性:
法庭調查的順序是怎樣的?首先,當事人進行陳述和法庭調查。首先從陳述開始,其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同壹稱謂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陳述,也可以由其推選的代理人。同壹稱謂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以由其推選的代表進行陳述。作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陳述時,也應當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證明該請求能夠成立的理由。宜避免感情用事,攻擊主,或東拉西扯,言簡意賅。二是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分別陳述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意見。這個階段對整個審判非常重要。當事人必須認真聽取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如果發現有疏漏,他們必須向審判長說明,要求將其列為爭議焦點,因為如果忽視了現階段異議權利的行使,必然導致壹些對當事人至關重要的案件得不到法院的調查和辯論,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有證人作證出庭的,審判長在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與當事人的關系後,應當告知證人其權利和義務,並要求證人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情況。證詞壹定要客觀,如果有偽證,他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四,當事人提供證據,互相質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當事人有責任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按照以下順序出示證據並質證: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對原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和第三人對其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被告與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舉證和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是法庭調查階段的核心,是當事人勝負的關鍵。第五,宣讀鑒定結論。壹般先看鑒定書,再由鑒定人對鑒定結論進行口頭說明。法官宣讀鑒定結論後,可以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也可以經法院許可向鑒定人提問,或者要求重新鑒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法官對鑒定結論有疑問時,或者不同專家對需要鑒定的同壹問題得出不同鑒定結論時,可以通知專家重新鑒定或者要求有關部門指派其他人員再次進行專家鑒定。第六,閱讀勘驗筆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或者法庭指定的有關人員當場勘驗後依法制作的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並將勘驗時拍攝的照片或者圖像出示給當事人。宣讀和出示後,應當征求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照片或者圖像的意見。第七,法院出示它依職權調查過的其他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官在法庭上應當出示法院收集的證據,當事人有權對證據進行質證。第八,法官的認證。法院要求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對能夠當庭認證的證據,法院應當予以確認。質證證明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反映案件客觀真實的,可以進行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