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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付款在法律上有沒有違法的理由?

違法原因給付是指基於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給付。其中,“不法原因”的定義應指《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原因,“給付”是指不法原因的給付人(以下簡稱“給付人”)有意識、有目的地將不法原因的財物(以下簡稱“給付對象”)贈與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的行為。由於非法原因給付制度在確定民事權利歸屬上的特殊性,會影響到個案中財產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進而引起理論和實踐上的爭議。因此,有必要對“民法上因非法原因支付的物品能否作為刑法上的財產加以保護”這壹核心問題進行分析,這涉及到刑事與民事的交叉。

壹.在爭端中尋求知識:刑法保護的財產法益的標準和形式

我國刑法學界關於不法原因給付的理論爭議,源於刑法基本屬性的定位,即刑法屬於民法還是獨立於民法而存在?根據屬性論,刑法本身並不創設新的義務,只是對其他法律分支中的既定規則給予更有力的認可或制裁。也就是說,不應孤立地看待刑法,而應將其視為與其他法律密切協調的所有實在法體系的壹部分。刑法獨立性理論認為,刑法的概念、構成和功能是獨立的,不從屬於其他法律領域,形成自己的思想體系。堅持刑法的獨立性會進壹步認為,在解釋刑法概念和保護利益時,應該以事實狀態為基礎,而不是以民法的形式規定為基礎。隨著理論的交鋒,學者們也意識到了各自觀點的問題,更加註重系統思考,兼顧法律秩序的統壹性和各法域目的的自主性,對刑法的屬性有了更加全面的認識。刑法學者不再爭論刑法獨立還是從屬,而是討論刑法更獨立還是從屬。因此,刑法相對性理論分為兩派。相對從屬論側重於保障法和事後法的制度定位,強調刑法的互補性。根據相對從屬理論,不受民法保護的違法原因的給付,不需要刑法保護。相對獨立論認為,刑法是相對獨立於前法的終極保障法。有些利益雖然在民事上得不到保護,但在刑法上也可以得到保護。

相對從屬論和相對獨立論雖然截然對立,但在壹些問題上卻達成了共識。比如,關於財產犯罪的法益標準,為了防止刑法中的財產認定範圍過窄或過寬,我們采取“法定財產說”和“經濟財產說”的折中觀點,即“法定經濟財產說”。該理論兼顧了財產的正當性和經濟性,認為刑法中的財產是指法律秩序所保護的利益的整體(至少法律秩序沒有受到譴責),具有經濟價值。

壹般來說,我國民法理論認為,非法原因的給付排除了給付人的返還請求權。如果付款人因非法原因通過付款使受讓人獲得壹定利益,雖然付款行為損害了付款人自身的財產,但法律秩序也通過非法原因付款例外制度排除了付款人的返還權,付款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已支付的利益。不法原因給付制度通過增加給付人的經濟風險,可以遏制潛在的不法原因給付行為,形成自動遵守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氛圍,實現公民對法律秩序的忠誠,完成制度本身的正當性。雖然我國民法典尚未規定相關條款,但司法實踐中存在因違法給付而喪失返還請求權的案例。從域外立法來看,大陸法系的德日民法都有相關規定,為付款人因非法原因喪失返還請求權的正當性背書。

* * *知識背後的區別體現在支付對象的歸屬上,主要有三種觀點。第壹,我國民法對物權變動采取的債權形式主義為基礎的付款人所有權理論,不承認物權變動無因。付款人雖欲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讓人,但因雙方行為違反《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分行為相應無效,受讓人不能成為新的所有人。即使不能返還,付款人仍享有付款的所有權;二是國家所有論,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的規定,違禁品、犯罪工具和構成犯罪行為的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應繳納的物品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三是受讓人所有權說,認為民法否定付款人的返還權後,付款人不具備確立所有權所需要的本質的、完整的要件,付款人不享有所有權。雖然該款項應當由國家機關沒收,但只有在國家合法有效沒收或者至少作出有效沒收決定的情況下,才能認為國家取得了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民事權利,而不能認為國家在此時間節點之前自然享有該款項的所有權。所以應該認為在國家沒收之前,受讓方享有所有權。本文認為,在缺乏實體民法規範的學理研究模式下,非法原因物品的所有權難以確定,但這並不妨礙刑法理論的不斷進步。與所有權刑法相比,它更重視占有,即事實上對物的控制和支配。因此,從占有的角度,可以認為受讓人對貨物的占有相對於國家是非法的,相對於他人是合法的。

問題的答案“民法上因非法原因而支付的東西在刑法上能否作為財產保護?”也開始嶄露頭角。本文時間節點為受讓方取得支付對象,屬於在此之前的支付方支付階段和在此之後的受讓方占有階段,分別討論。

二、給付階段:給付人給付的財產不受刑法保護。

基於付款人因非法原因自願轉讓的性質,在付款階段,常討論受讓人占有財物能否構成詐騙或侵占罪。本文認為沒有余地。首先,民事違法原因給付制度的基本精神可以表述為“幹凈的手”。當付款人出於非法目的進行付款時,他就自願放棄了對其財產權益的法律保護。這時候民法通過剝奪他的返還請求權來批判他。在法律秩序統壹原則的要求下,刑法可以不承認被民法消極評價的非法財產為財產犯罪的法益。因此,當受讓方通過侵占、詐騙等行為取得支付方的財產時,根據“合法經濟財產說”,支付方損失的財產不符合合法性要求,不屬於刑法上的財產,因此不存在財產利益損害,不構成財產犯罪。其次,如果將受讓方的行為視為財產犯罪,民法上對支付方沒有返還義務的受讓方,因為刑法的威懾而被迫返還。此時,付款人沒有返還請求權,但有返還請求權,民法規範也就空了。第三,行為模式的結構性差異決定了詐騙罪、侵占罪和非法理由支付罪在理論上不具有壹致性。詐騙罪和侵占罪屬於自殘的關系犯罪。被害人積極參與犯罪活動,法益受損,受到與行為人相同的處理。非法原因給付的形式也屬於雙方雙向結構,但與關系犯的結構有本質區別:壹是詐騙、侵占罪的被害人(實際財產支付人)雖然有委托或貪欲的目的,但支付的目的和行為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而非法原因的支付人不是;其次,詐騙罪、侵占罪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成立,但在非法支付的情況下,受讓人相對於付款人享有占有的權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詐騙罪和侵占罪屬於“合法給付+非法占有”的模式,而非法原因的給付屬於“非法給付+合法占有”的模式,兩者截然對立,理論上不相容,很難按照詐騙罪和侵占罪追究受讓人的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有壹種觀點認為,非法原因給付根據是否終局,可分為非法原因給付和非法原因委托,並認為在非法原因委托的情況下,即付款人僅要求受讓人將財產交給他人的情況下,付款人的返還請求權和所有權應得到例外保護,受讓人有成立財產犯罪的空間。本文認為這種區分是沒有意義的。首先,民法中沒有非法原因委托的概念,這種區分缺乏先行法的依據。其次,即使承認這種區分,實踐中也很難判斷付款人是“付款行為”還是“委托行為”。對於付款人來說,主觀上希望違法目的能夠盡快實現。他的自我意識和事實行為都是為了給予財產,主客觀達成壹致。這個時候就很難說對返還財產有期待或者要求了。對於受讓方來說,其行為是否為最終占有,壹直只存在於主觀思想中,無法有效認定。再次,即使認為實踐中可以有效區分付款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尾款,也不需要區分非法原因委托和非法原因付款。事實上,任何用於非法目的的支付,法律都不會因為是最終支付而導致對這種行為的評價有任何差異。換句話說,無論是非法原因的委托,還是非法原因的給付,法律都是禁止非法原因的財產轉移的,所以不會賦予給付人返還請求權,給付人不具有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

三、占有階段:受讓人對給付對象的占有應受刑法保護。

受讓人占有有償客體後,包括支付人在內的任何人以非法手段侵犯受讓人的占有,都會構成相應的財產犯罪。首先,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刑法需要將財產的轉移限制在法定範圍內。此時刑法保護受讓人對非法原因支付的物的占有,實際上是保護其背後的財產占有秩序,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其應有的狀態。如果不維護占有秩序,不僅會導致“黑吃黑”犯罪,而且不利於確保非法財物處於穩定狀態等待國家沒收。其次,受讓方相對於國家屬於非法占有。雖然這種占有可能不對抗國家,但國家沒有義務將其轉讓給付款人或第三方。民法免除受讓人返還義務後,實質上是肯定了受讓人對給付享有穩定的占有,這種權利占有應受法律保護,除國家外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再次,根據“合法經濟財產”理論,在被國家機關沒收之前,受讓方的占有是由民法確認的,給付對受讓方來說也是具有整體經濟價值的利益。因此,對於受讓人占有的支付客體,刑法保護的適用和解釋不存在障礙。

由於非法原因支付制度的特殊性,對受讓人提供的保護也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壹般來說,民法認為給付的物不限於有形的物,給予受讓人財產利益和其他債權也構成給付。基於“法律與經濟財產”理論所倡導的整體性經濟價值,我國刑法理論也認為,財產犯罪既保護財產權,也保護具有經濟價值的債權,即財產利益。但在實踐中,刑法的保護範圍需要有實質性的限制,即只保護受讓人占有的實體性物品,不保護財產性利益。比如,付款人A從受讓方B處購買毒品但沒有錢支付,於是把車給了B,第二天A反悔,用暴力手段把車拿了回來。A的行為侵犯了B的合法占有(相對於A而言),應認定為搶劫罪。但如果案件事實變成付款人A從受讓人B處購買毒品但無錢支付,於是承諾欠B部分毒資,次日A以暴力威脅B放棄債權,A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因為刑法的財產,無論是物權還是債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秩序的認可,即既需要滿足經濟性,也需要滿足合法性。因為貨幣等有形財產本身是價值中性的,即使最終被沒收,也要用法律保護這些財產的占有所帶來的秩序價值。而違反強制性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債權,無論其經濟價值有多高,從壹開始就被整體法律秩序認定為非法。因為非法原因所支付的債務自然是非法的,不能成為刑法保護的財產,這再次印證了刑法保護的財產範圍由民法界定的觀點。

總之,在法律秩序的統壹原則下,刑法對於違法原因的保護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民法的規定。對於付款人來說,民法否定了他的財產利益。此時不存在遺失物,受讓人沒有構成刑法上的財產犯罪的空間。對於占有給付的受讓人,民法在國家沒收程序介入之前,承認受讓人相對於他人的合法占有,刑法應當保護這種占有秩序,但保護的內容不包括受讓人占有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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