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雖然兩者都屬於勞動報酬和工資總額的範疇,但兩者還是有明顯區別的。在新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條例中,年終獎和年終雙薪的計稅方式也不同,可見兩者是不同的。
年終雙薪是固定工資,實際上是工資。其發放金額確定(壹個月工資),發放時間和方式(壹年最後壹個月以65438+2月工資發放)也確定。沒有其他支付方式和原因。年底雙薪已經脫離了獎金的性質,成為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與獎金有著本質的區別。獎金是壹種獎勵,是對員工過度勞動和額外貢獻的獎勵。獎金是對員工過度勞動的獎勵,年終獎是對員工全年過度勞動的獎勵。壹般是在員工年度工作的基礎上根據考核結果發放,目的是考核員工年度工作。
年終雙薪視為員工工資的壹部分,屬於勞動者的工資,不是額外的獎金。年底雙薪是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壹部分存起來,年底發放。年底雙薪不考核員工全年的工作,只是把員工當年最後壹個月的工資改成雙薪。
二、如何區分提成和獎金
提成:壹般出現在銷售行業。如果妳是壹名推銷員,老板規定每賣出65,438+000元佑,妳將獲得5%的傭金。也就是說,如果妳的銷售額是1000元,老板會給妳50元的提成作為妳的工作獎勵。提成是用來激勵業務員的工作的,我們可以看到每個業務員的表現:努力的業務員拿的提成很高,但很少有偷懶的,不工作的為零。所以提成也是壹種選擇員工的方式,體現了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無獲的工作原則。
獎金:根據個人在壹定時期(壹個月、壹個季度、壹年等)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這是個人對待工作態度的壹種表現。比如有人拿了考勤獎,說明這個人工作積極。獎金的作用有點像學生證,起到鼓勵的作用。
第三第十三工資怎麽發?
壹般來說,年底雙薪最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按比例拿雙倍工資。
2.如果在雙薪前離職,就不享受雙薪。
有的企業規定員工必須滿足幾個條件才能在年底拿到雙薪:員工當年必須在公司服務滿三個月;雙薪當天必須還在公司上班;最重要的是,員工在雙薪發放前,因過失或非過失提出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享受年度雙薪。
3.是否支付雙薪,企業規定說了算。
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終雙薪的方式和數額,“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的自主權在企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年底必須支付雙倍工資,這不是法定義務。如果企業沒有明文規定,之前也沒有實踐,勞動者不能強迫單位在年底支付雙倍工資。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或全額工資或獎金,完全根據企業與員工的協議或企業工資福利政策的規定確定。
目前,年終雙薪是年終獎的壹種常見形式,所以很多人把年終雙薪簡單等同於年終獎,這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壹種誤解。
雖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金”都屬於廣義上的勞動報酬,但兩者的界限是很明顯的:“年終雙薪”是指壹年最後壹個月支付的比平時多壹倍的工資,性質上是工資,但只有平時的兩倍,相當於勞動者每月收入的壹部分積累起來,年底集中發放。至於“年終獎”,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次級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中解釋為全年壹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員工年度經濟效益和員工年度工作業績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的壹次性獎金。屬於獎金性質,是對員工全年工作的獎勵。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金”需要以不同的方式納稅,可見兩者有本質區別。對於勞動者來說,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明確規定的“年終雙薪”可以讓勞動者有權要求獲得相應比例的年終雙薪(比如工作了10個月,可以要求5/6),而“年終獎”要按照企業的具體規定發放。
年底雙薪制不是強制性的,公司可以根據完成的業務指標、個人指標等多種因素來考慮。而且能享受年終雙薪制的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滿壹年,因為大部分私企實行的是年終獎金和各種獎金福利政策,所以大部分基本不理會年終雙薪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