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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不承認短信證據嗎?

事實上,調查和訴訟活動的核心很簡單,因為整個搜索和應用都是圍繞證據進行的。很多訴訟活動沒有證據作為支撐是不能成立的,而這些證據的組合可以直接反映當時訴訟標的的真實情況。而且什麽樣的商品可以作為證據也沒有具體限制,只是有些人可能不太了解短信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的依據。

壹、短信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的依據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款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性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的信息。”第7條規定,"不得僅僅因為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而拒絕將其用作證據"。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壹)能有效表達內容並能隨時借鑒。

(2)能夠可靠地確保內容從最終形成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但是,在數據電文中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存儲和披露過程中改變形式並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短信是以手機為信息傳播終端和載體的文字或圖片。其本質是壹種數據信息流,屬於數據電文的範疇。所以可以作為證據。固定短信作為證據,最好的辦法是去公證處公證。這為短信的使用提供了證據。

法律依據:。

二、證據種類的概念刑事證據種類是指刑事證據在法律上的邏輯劃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八種:

(1)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

(8)視聽資料。

2.物證

(1)概念:以案件事實的外在特征、存在場所、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特點:客觀性和穩定性強,教育性強;

(3)審查物證的方法有:a、鑒定;b .鑒定;c、調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對比分析。

3.書面證明

(1)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片等記錄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和其他文章。

(2)與物證的主要區別:

1.書證借助文字、符號、圖片等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借助其外在特征、存在場所、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反映的內容清晰明了,能反映人的思想;物證只有借助人的思維或儀器鑒定才能揭示與案件的關系。

(3)特點:

1,有直接證明;

2.它具有穩定性;

3.物理;

4.真是體貼。

4.證人的證詞

(1)概念;證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案件的陳述。

(2)特點:

1是證人對案件的客觀陳述;

2.陳述人與案件無利害關系;

3.容易受到證人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見證人資格

1,了解案情;

2.能夠正確表達意誌;

3.能夠理解作證的法律後果,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4.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做證人。

5.被害人陳述:指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案件的陳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犯罪的事實和其他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7.鑒定意見

(1)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的某些特殊問題,通過任命或聘請具有該領域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而作出的書面結論。

(2)特點:

1,有具體的書面形式;

2、只解決案件中的專門問題;

3.這是壹個具有很強客觀性的專家意見。

(3)功能:

1是揭示物體和痕跡價值的主要手段;

2.是解決特殊問題的主要方法;

3、是審查和鑒定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8.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等記錄。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調查檢查後所作的記錄。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記錄、物件勘驗記錄、屍體勘驗記錄等。檢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和生理狀況,經過檢驗、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

9.視聽資料:指以音頻、視頻、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的材料。由此可知,短信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這當然是有法律支持的。短信實際上是壹種電子文檔。只要確認短信能證明壹些關鍵問題,確認短信確實是當事人發的,就絕對可以作為證據。有時候,在回憶整個情況的過程中,人們可能會覺得自己不小心刪除了非常重要的短信,但現在所有過去的短信都可以讀出來了。

要看手機短信的真實性,以及手機短信等電子證據能否支持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可用作證據的條件:

1.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是通過鑒定確認的。短信本身就容易丟失。短信非常容易因為手機持有者的誤操作而被刪除,或者被利益相關方出於自身考慮而惡意刪除。

2.通過推定確認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有些手機可以輕易修改短信內容,導致很難辨別短信的真偽。通常很少使用司法鑒定的方法,而是采用更間接的方式來推斷鑒定。

3.盡量不要單獨使用短信等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力。短信、錄音、視頻等材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要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來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取證環節的完整性,證據的形式,這些都是需要考察的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a)能有效表達內容並可隨時使用;

(2)能夠可靠地確保內容從最終形成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但是,在數據電文中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存儲和顯示過程中改變形式並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七條不得僅僅因為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性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而拒絕將其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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