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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名下購買經濟適用房案

鄭告訴回龍觀法院,2 0 04年2月,鄭在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3號樓*單元購買了壹套經濟適用房。因鄭與楊、、肖的家庭關系,為解決楊及其丈夫在京出差期間的臨時住房問題,由楊出資先住,故未作書面證明。和的母親肖也住在這裏。2 0 0 7年,鄭因結婚需要住房,多次要求楊還房,但均被拒絕,甚至聲稱要斷絕家庭關系。有鑒於此,遂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楊、、肖將鄭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3號樓1 *的房屋騰空後返還給鄭;2.楊、、肖返還鄭的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3.訴訟費用由楊、、肖負擔。

楊回復:房子其實是我投資的,只是借用了鄭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權應該是我的。我買下房子後,花了30萬元裝修。只是借用是不合理的。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所有權人壹欄雖為鄭,但房屋的購房款由楊支付,所有手續由楊埋單,房屋由楊實際控制和占有,故楊為該房屋事實上的產權所有人。

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27日,原告鄭與北京順天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三區的房屋* *壹套,總價為518738元。合同簽訂後,被告人楊將全部購房款支付給北京順天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該房屋,房屋交付使用後,被告人楊與家人、肖某居住在該房屋內。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應在被告處保管。

回龍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3號樓* *單元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鄭某,其享有該房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由於楊某已將全部購房款支付給該房屋的出賣人,且、肖壹直在該房屋居住、裝修,雙方對此未作約定,故鄭某目前主張楊、、肖為其騰房,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駁回了鄭的訴訟請求。

第二次:上訴,維持原判

鄭不服,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雖登記為鄭某名下,但由於楊某已向房屋出賣人支付全部購房款,且壹直與、肖居住在該房屋內,雙方未就此達成協議,鄭某現主張楊、、肖為其騰房,本院不予支持。壹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次:申請再審仍被駁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鄭的再審申請,理由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有法律依據。

第四次:以權屬確認糾紛為由起訴。

上述訴訟未果後,鄭找到房地產專業律師金雙全。此時,鄭案已通過回龍觀法院壹審駁回請求,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金律師仔細研究後指出,原案的案由選擇存在問題。最初的訴因是返還原物。但房屋雖登記在鄭名下,但房款、裝修費均由被告支付。在房款和裝修款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直接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因此,金律師提出先以權屬確認糾紛為由起訴,待案件勝訴後再打產權保護糾紛。金律師在征得鄭同意後,以權屬確認糾紛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為鄭。因調整,本案由東小口法院審理,於2012維持了鄭的訴訟請求。

第五次:對方上訴被駁回。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房屋登記在鄭某名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認定該房屋歸鄭某所有。

第六次:以產權保護為由起訴

金律師代理鄭律師以產權保護為由要求被告騰退房屋,法院予以受理。對方提出反訴,要求按市場價賠償對方房屋升值損失。法院委托北京評估公司對該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按照市場比較法對房屋進行評估,結果是天通苑西三區房屋單價為25000元/平方米。金律師在調查了天通苑地區的房產中介和房管部門後了解到,該房屋由於戶型較大,單價僅為21,000元左右。侯進律師到評估公司咨詢,評估公司認為評估依據合法客觀,評估結果可信。評估報告結果出來後,東小口法院繼續安排開庭,金律師申請評估公司工作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公司派兩名工作人員出庭。在金律師的詢問下,兩名警察聲稱他們已經完成了出席和所有手續。後來金律師讓他們出示鑒定人執行證,他們卻出示了鑒定人資格證。根據鑒定標準的規定,出具鑒定報告的鑒定人必須具有鑒定執業證書,必須出現在現場。兩人只有資格證,沒有鑒定人,簽署鑒定報告的人有鑒定人執業證書,但此人沒有出現在現場。侯進律師申請重新評估,法院認定評估存在重大瑕疵,委托另壹家評估公司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約為21,000元。

法院最終判決對方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房屋返還給鄭某,鄭某按照房屋市值賠償對方80%的損失。雙方均未提起上訴,鄭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賠償對方損失。對方現已將房屋返還給鄭某。

此案壹波三折,歷時五年。從每個案件的起因可以總結出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思考。打官司的時候壹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走,否則很有可能輸了官司卻不知道為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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