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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我國自2006年7月1日起,本著強制、廣覆蓋、公益的原則,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是我國第壹個由國家法律實施的強制保險制度。自實施以來,制度設計存在諸多缺陷,相應措施不到位,導致交強險在實施中出現諸多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強制保險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然後提出了完善強制保險的相應對策。

論文關鍵詞:強制保險,問題,對策

壹.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強制保險”),這是我國第壹個由國家法律實施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其首要目標是通過國家執法手段提高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覆蓋面,最大程度地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基本的保障,從而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可見,強制保險是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保障的特殊保險。作為我國首個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其保護交通事故弱勢參與者利益的人道主義立場和制度價值毋庸置疑。強制保險實施兩年來,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也發揮了巨大作用,充分發揮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然而,在強制保險的實施過程中暴露出許多問題。筆者通過實踐體會到,保險人越來越多地介入到交通事故糾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關系中。本文從實踐中看到的交強險糾紛案例出發,首先分析了交強險在我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然後提出了完善交強險的建議。

二、強制保險制度實施的結果證明,壹盈四虧。

強制保險制度的實施將對相關主體產生重大影響。經過兩年多的實施,只有保險公司可以從強制保險中受益,但強制保險的實施無法對其他主體產生同樣的效果。即使是經營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也沒有受益。

(總結受害者的問題

我國的強制保險是基於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制度,低的死亡和傷殘責任限額並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賠償。對於每個配額項目,對受害者的保護程度進壹步降低。因為強制保險針對的是每壹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壹個受害者,在多人多車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者共同分擔責任限額,進壹步降低了對受害者的保護程度。我國強制保險的制度設計是以被保險人購買商業三者險為補充,但很多車主或駕駛人,壹方面缺乏風險意識,另壹方面又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商業三者險,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無法全額賠償。

(2)被保險人問題概述

被保險人普遍反映,強制保險的保費與強制保險提供的保障相比過高,即車主或駕駛人承擔較高的保費,獲得較低的保障,被保險人的風險沒有得到完全轉移。從強制保險的實施情況來看,目前強制保險限額過低造成的壹個嚴重問題是,受害人實際索賠金額與強制保險限額之間的差額由誰來承擔?高收入人群具有經濟補償能力和較高的風險意識,壹般通過購買商業三者險來轉移風險,而低收入人群如摩托車、二手車車主等經濟補償能力較低,需要購買商業三者險來轉移風險。但由於他們的風險意識不高,無力承擔高額保費,這部分人購買商業三者險的比例不高,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能得不到賠償。

(三)保險監管機構存在的問題概述

《交強險條例》確定了交強險費率厘定模式和交強險業務獨立核算模式,保監會主要監管這兩個方面。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向代理人支付強制保險的手續費不得超過4%,但保監會很難區分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因為保險公司左手做強制保險,右手做商業車險。這就決定了保險監管部門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來進行費率的確定,以及強制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本和收益是否與其他保險業務相混淆。保監會監管累了,但效果不好。

(四)保險公司問題概述

保險公司可以從強制保險的運作中獲益。如果保險公司能夠獲得現金流,保證資金鏈的順暢運行,就可以吸引投保強制保險的客戶繼續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或其他車險,擴大市場份額,獲取利潤。而不盈不虧的原則使得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沒有創新的動力。經營強制險需要保險公司更新電腦系統,進行單獨的財務核算,費用會很大。與此同時,各保險公司還面臨著經營強制保險法律環境惡劣、法院任意擴大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經營三大險種風險加大等問題。

㈤法院問題概述

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強制保險訴訟案件多,判決執行難。法院大多保護受害人利益,降低保險公司的豁免權。在實際判決中,許多法院還將訴訟費用、出租車司機的承包費、誤工費和其他間接費用,以及受害人傷殘鑒定費判給保險公司。《交強險條例》規定了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四種情況,但在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四種情況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判給保險人。而保險人根據交強險的規定,不願意承擔上述費用,壹方面導致法院難以執行判決,另壹方面也加劇了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不滿。受限於所有人的賠償能力,很多時候受害人的損害得不到賠償是因為加害人的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處罰時不願意進行經濟賠償,不利於社會穩定和法院判決的執行。

三、完善強制保險的對策建議

(壹)擴大受害者範圍

我國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是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除乘客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包括乘客的傷害。從理論上講,強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專門為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其重點是保證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在法院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車上的乘客或者上下車的人視為第三人。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受害者範圍擴大到包括本車乘客,這樣可以更好地轉移車主或司機的風險,提高其賠償能力,保護受害者。

(2)提高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大幅提高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可以實現對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最充分的救濟,符合《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和當前以人為本的國家政策和法律理念。雖然我國強制保險將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從6萬元提高到654.38+0.2萬元,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額在40萬左右,醫療費用也快速增長,因此我國人身傷亡賠償限額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而且我國交強險責任限額實行逐項原則,死亡限額110000,醫療費用限額10000,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責任限額是每次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賠償限額。如果事故涉及多個受害者,受害者要分攤已經很低的限額,這就使得對受害者的賠償更低了。因此,筆者認為應進壹步提高人身損害賠償限額或取消逐項限額制度。

(3)規定受害人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目前,除英國外,所有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普遍賦予了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直接索賠的權利。我國的交強險應借鑒國外的做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可以簡化法律關系,節約訴訟成本,強化受害人權利,保護其權益。如果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保險人賠付,只要求被保險人賠償損失,被保險人賠償後再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索賠耗時長,往往被投保人故意逃避,尤其是被保險人被判服刑時,即使有賠償能力,也不願意承擔賠償的經濟責任,對受害人極為不利,也不利於實現強制保險的初衷。在交通事故個人理賠糾紛案件中,大多數保險人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可見,法院認可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為了避免保險人的不滿,在強制保險條例中直接規定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是有益的。

關稅確定的自由化。

中國的強制保險是壹種非盈利、非損失的費率厘定模式。實踐表明,只能不降低強制保險費率,而將保險費率維持在較高水平,這意味著投保人會增加保險費(如果降低保險責任,保險費會更高),受害人(尤其是人身傷害事故中的受害人)得不到強制保險的充分保障,意味著保險公司無利潤可分配,保險監管部門監管乏力。因此,有必要對強制保險的費率制定模式進行修正。筆者建議可以引入自由競爭機制來確定英國強制保險的費率,通過競爭使費率合理化。競爭性的保險費率不僅可以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而且由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降低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險公司也可以獲得合理的經營利潤。與此同時,保險監管機構也將避免對保險費的監管感到厭倦。

(五)完善相關法律,確保強制保險的順利實施。

由於法律適用不明確,各方利益不同,對條款理解不同,強制保險的實施存在諸多爭議。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賠償法院判決不予賠償;公司認為公司應拒絕賠償,法院判決賠償;1.庭審中賠償或不賠償,二審改判;不同的法院對類似的情況做出了不同的判決(法院之間在鑒定費、出租車分成等方面差異很大);法院判給超出限額的賠償(不考慮強制保險的限額和每次事故的賠償)等等。法院判決的不壹致,對保險人和事故當事人都是極不合理的。在部分判決中,法院認為道路交通法的法律位階高於交強險條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的適用規則,因此優先適用道路交通法。但筆者認為,交強險條例和條款的出臺晚於《道路交通法》,是我國立法體系的壹次完善,規定更加全面、詳細、專業。因此,迫切需要我國出臺相關法律,完善強制保險相關法律,明確《道路交通法》和《強制保險條例》的適用規則。保險業應盡量與司法部門溝通,就強制保險條款中的壹些模糊問題(是否適用先行賠付和追償)達成共識,以保持強制保險實施的清晰性和壹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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