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然,“惡法不合法”和“惡法也是法”在壹定程度上分別代表了自然法學派和分析學派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不同看法。這種“對立”的正式表述也揭示了法律與道德之間這樣壹種不可調和的關系:前者認為應以道德作為衡量法律善惡的標準,不符合道德標準的法律不是法律;相比之下,後者認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有法律品格。不深入挖掘兩個命題的具體內涵,它們確實很難實現融合。但是,如果從以下三個角度重新審視“違法惡法”和“違法惡法也是法”的內涵,它們之間並不矛盾甚至理論上的契合會突然進入人們的視野。
首先,“惡法不合法”與“惡法也是法”在字面意義上的巨大差異,決定了它們並不是對立的理論命題。就“惡法不合法”而言,第壹個“法”字指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但是這組單詞中的第二個單詞“法律”是指自然法。按照這種思路,“惡法不合法”就是違背道德的實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相比之下,《惡法即法》中的“法”兩個字指的是實在法。不可否認,這兩個命題中“法”字含義的上述差異,根源於自古希臘以來西方國家形成和發展的“自然法——實在法”的二元觀念。這種法律觀念在西方社會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以至於人們在生活中能夠自覺地區分“法”與“法”。希臘語中的“ius”和拉丁語中的“lex”以及英語中的“a law”和“the law”之間的區別就是壹個例子;與西方國家的上述傳統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人並沒有明確區分“法”(自然法)和“法”(實在法)。正因如此,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影響了我們對“惡法不合法”和“惡法也合法”的理解。還原這兩個命題存在的歷史文化土壤,我們自然會發現,“惡法不合法”和“惡法也是法”講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所以不存在所謂的“對立”。
其次,“惡法不合法”和“惡法也是法”分別強調“法”的內容和形式。壹般來說,“違法惡法”中“惡法”的中心在於“惡”,意在強調實在法內容的不良;《惡法即法》中“惡法”的焦點在於“法”,即所謂“法”的東西是否具有實在法的外在形式。結合第壹點,我們可以把“惡法不合法”理解為“含有惡的內容的實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把“惡法即法”理解為“有惡的內容但形式上要求的實在法也是實在法”。從內容和形式既是表裏的,又是* * *構成描述大多數事物的兩個重要維度的特點出發,描述實在法的內容和形式不僅不矛盾,而且從哲學的角度指出了使“實在法”成為“實在法”的要素,從而否定了兩個命題的對立。
最後,“惡法不合法”和“惡法也是法”代表了兩種不同的判斷利益。“惡法不合法”是以“道德”來判斷法律的結果,屬於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來定義“法律”的壹種思維方式。從句式上看,“惡法不合法”這壹命題將道德與法律緊密聯系在壹起,屬於規範句。正如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將“故意殺人罪”與三種可能的刑罰方法聯系起來壹樣,這種聯系是“規定”的(畢竟在那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故意殺人罪”不壹定會被判處死刑)。總之,“惡法不合法”是法官站在自己的主觀立場上做出的“惡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斷言。這種判斷方法屬於“價值判斷”,本質上反映了法官的主觀思想。“惡法也是法”以“法”是否有某種形式叫做“法”來衡量法的結果。以早期分析學派所倡導的“法律是君主的秩序”這壹命題為例,如果壹項規則具有“君主的秩序”這壹外在形式,那麽它也就具有了法律的品格。從這個角度看,“惡法也是法”的命題強調的是法的自洽性,意在以法本身而不是法以外的因素來定義法。因此,“惡法也是法”的內涵可以這樣理解:“惡法”之所以是“法”,是因為它具有法的形式;雖然可能是“惡法”(早期的分析法學甚至反對這種價值判斷)!與“惡法不合法”是壹種規範的表述,代表壹種價值判斷不同,“惡法也是法”體現的是對現實的壹種描述,屬於事實判斷。作為兩個不同層次的判斷,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並不矛盾,甚至兩者的結合也能更好地描述某個事物。如“惡法不合法”是站在“人”的立場上,基於道德對“法”的主觀價值判斷;“惡法也是法”是指法官基於法的外在特征,站在“法”的立場上對“法”作出事實判斷。兩個看似對立的命題結合起來,更全面地揭示了“人-法”之間的關系,為人們提供了壹個二維的考察視角。
理論上,“惡法不合法”和“惡法也是法”為法治提供了“合法”的前提。換句話說,實現法治的“法”不僅要有好的內容,還要有法的形式。內容良好而沒有具體法律形式的規則,不利於法治的實現:這樣的規則不僅不可操作,還可能成為某些破壞法治的政治目標的嫁衣。更有甚者,壹些政客可以以“善”的統治為借口,對現實中人們的福祉造成極大的威脅。有鑒於此,被大多數人視為新自然法學派、本應更加註重法律內容正確性的美國學者羅恩·富勒(Ron Fuller)強調,法律必須具備八項“內在道德”,尤其包括了“法律必須公布”、“不可溯及既往”等外在要素。因此,“惡法也是法”必然有壹個特定的關註法律的外在形式,這使得“惡法不合法”這壹單純強調法律內容正確性的命題更加完整。
“惡法不合法”與“惡法也是法”這壹理論命題的壹致性,讓我們清晰地看到了實現法治的法制前提:只有內容和法律形式良好的法律,才能成為法治的制度前提和人民福祉的有效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