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是法院對案件事實的確定。
也就是說,壹個案件,只能有壹個裁定,但可以有多個裁定。
問題2:法院判決和裁定有什麽區別?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解決的是實體和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如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拖延當事人期限等需要解決的程序性問題,人民法院核準其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時,可以裁定處理。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民事案件為15天。對壹審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時限,刑事案件為5天,民事案件為65,438+00天。裁決是書面形式的裁決。其格式、寫法、簽名與判決書基本壹致,但內容相對簡單。裁定是裁決和判決的總稱。
問題3:判斷是什麽意思?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後,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有兩個特點:穩定性和強制性。
穩定就是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改變或取消。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強制性是指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義務按照判決執行,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問題4:裁決到底是什麽意思?裁定和判決有什麽區別?判決是法律仲裁程序的最後壹個環節,是權威機構或個人的判決,具有不可侵犯的意義。
裁定和判決屬於程序法的範疇。
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後,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決。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和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判決比處理實體問題更重要,而裁決比處理程序問題更重要。
裁決主要是壹個行政法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授權,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特定民事糾紛的行為。
問題5: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從法律上講,裁定和判決屬於程序法的範疇。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後,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和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判決比處理實體問題更重要,而裁決比處理程序問題更重要。裁決主要是壹個行政法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授權,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特定民事糾紛的行為。裁定書與法院的判決、裁定明顯不同,如權力主體不同、權力來源不同、適用範圍不同、適用程序不同、最終效力不同等等。至於裁判,好像不是壹個文件的標題。比如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判決書。
問題6:仲裁裁決和法院裁決的區別。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壹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特別是在對外貿易和海上運輸中,當事人將其爭議提交由壹名或多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當事人同意根據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予以執行的壹種制度。
問題7:法院強制執行是什麽意思?第壹步:申請。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問題8:法院的裁定和判決有區別嗎?妳最好舉個例子,呵呵。首先要明確,是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是裁定。如果法院判決,就意味著裁定和判決。
裁定書和判決書是法院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適用範圍和要求也不同。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者執行判決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或者某些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定主要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大部分是形式判決和中間判決。比如延期執行的裁定。少數是終審裁判和實體裁判。前者是移送案件的裁定,後者是執行過程中的減刑裁定。
根據案件性質,有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裁定主要適用於以下範圍:(1)駁回起訴。(2)關於訴訟保全和預付款。(3)授予或撤銷。(四)訴訟中止或者終止。(5)糾正判決中的錯誤。(六)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裁定主要適用於以下範圍:(1)駁回起訴。(2)駁回上訴或抗訴。(三)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4)停止執行死刑。(五)依法應當減刑或者假釋的。裁定必須書寫的,應當制作書面裁定,口頭的,應當記入筆錄,在發生法律效力時執行。裁定中應註明準許上訴的裁定。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在審判結束後,就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是法院行使司法權的體現。根據案件性質,有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民事判決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判決就是要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樣的罪、是否應受刑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從程序上來說,是案件審理的終結,所以是終審判決。從內容上看,破案是實體性的事情,所以是實體性的判決。此外,根據法院審查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判決時,必須制作判決書,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裁定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和決定。但兩者的應用嚴格來說是不同的:(1)解題性質不同。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實體作出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執行判決過程中,就訴訟或某些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要解決的是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麽樣的罪該不該罰、怎麽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3)收養形式不同。判決必須是書面的;裁決可以書面或口頭作出。例如推遲審判和傳喚沒有出庭的證人。可以通過更換不合格當事人進行口頭裁決。但是,口頭裁決必須記錄在案。(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為10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為5天。在此期限內不上訴、不抗訴的,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最終的,不得上訴。民事判決上訴期為15天,民事裁定上訴期為10天。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不得上訴。公告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主要解決的是程序性的問題,特別是很多屬於人民法院指揮程序的性質,不允許上訴,只能提交復議。屬於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也是不允許上訴的裁定。裁定書壹經公告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如移送管轄、變更或者延期審理、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糾正判決內容有錯誤的裁定等。裁定準許上訴的,在上訴期內不提起上訴,期滿即發生法律效力。(5)裁定書在訴訟和執行中都可以使用,壹個案件可以有多個裁定書;判決是終局的,每個案件只能有壹個判決。
問題9:妳說的法院判決和審議是什麽意思?法院判決意味著最終判決!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接受!判決也是不利於被告的!而審判庭的意思是會進壹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