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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主要審判制度有哪些?

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公審系統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和宣布判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公布案由、當事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提前公布公開判決。

總之,法庭審判活動的全過程,除了合議庭評議之外,都要公開。

2.防禦系統

任何刑事被告都有辯護的權利。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系統的基本內容是:

4.合議庭制度

合議庭制度是指由若幹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和裁判案件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合議制形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成員是不同的。

5.二審終審制。

這就是我國的案件審級制度,是指壹個案件經過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或者裁定後,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缺席審判制度被正式寫入刑事訴訟法。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6日在北京閉幕。會議以170票贊成,2票棄權,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作為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已經在1979和2012進行了兩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壹大亮點和重要內容就是增加了缺席審判制度。

為什麽要加這個系統?法律有哪些具體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麗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王愛麗說,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於促進司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豐富懲治犯罪手段,推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具有積極意義。

有些案件可以及時處理,有些證據可以及時固定,避免因為時間太長導致證據流失。同時,對外逃罪犯進行及時的法律負面評價,可以彰顯法治的權威,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

王愛麗特別指出,規定缺席審判制度還有壹個因素。

2012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了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這個程序實際上是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沒收其非法所得和涉案財物的程序。

據王愛麗介紹,鑒於這是首次在刑法中規定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保證這壹制度的正確、公正實施,立法機關嚴格限制了案件的適用範圍。

壹個是貪汙賄賂罪,壹個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罪,需要及時審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同時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國外,不包括潛逃國內的適用。

為了保證缺席審判的正確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規定了壹系列條件。王愛麗說。

此外,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新刑訴法在設計相關條款時,對缺席審判要求明確管轄級別,即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同時要求法院向在國外的被告人送達傳票和起訴書副本,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

對委托辯護權、上訴權、提出再審權也有壹些明確的規定,為缺席審判的被告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記者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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