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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後可以撤訴嗎?

法院立案後可以撤訴。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經法院審查已經立案的,在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壹、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獲得法院的許可,否則將無法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或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原告相似,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判決作出前由人民法院受理;退出必須是自願和合法的。

(3)註意,人民法院可以允許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二、民事訴訟撤訴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作為撤訴處理,將直接導致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

(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壹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撤訴後還是可以重新起訴的,但是任何民事訴訟的撤訴都要考慮清楚,因為要考慮壹定的法律後果。

三、如果是刑事訴訟,只有自訴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如果是公訴案件,可以不撤訴,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終止審理: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起訴立案程序:

1.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

2.向法庭提交證據;

3.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30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127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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