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加強財產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在當前法院工作中立法、審判、執行相分離的原則下,各部門在工作中往往只專註於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而忽略了壹些看似無關緊要卻影響法院整體威信和形象的工作。比如不是為了法律文書能不能執行,認為有專人執行工作,與此無關。這樣,在審判過程中不采取保護措施的現象依然存在,往往使得。筆者認為,財產保全措施是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執行的保障,多采取措施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立法、審判、執行雖然在法院內部職能中有此分工,但仍是法院整體工作的壹部分,不能相互放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所以在案件進入執行環節之前,作為立案和審理環節,要做好本職工作,考慮未來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可執行性。對於能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及時積極采取,不得。這種措施在執行中總是被法院被動適用,沒有適用就沒有保全。總是認為這是當事人的事,不利於法律的正確實施,不利於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不利於法院威信和形象的樹立。我們立案或者審理案件的法官,在必要的時候,應當提示當事人申請這種措施或者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以使以後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執行。
第二,建立債務履約擔保機制
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大多以民商事審判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在目前的民商事審判中,強調調解。從以往調解結案的案件實際表現來看,除了即時和解,自願履行的只有少數。但通過調解,債權人往往不得不在金額和時間上做出讓步,最終卻不得不走上執行之路,未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為了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調解的同時,可以建立債務履行擔保機制,可以允許債務人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擔保,或者提供有經濟實力的人作為擔保。這樣,將有助於他們及時、積極地履行義務。有人會說,怎麽能保證案外人不是當事人呢?筆者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供擔保是可以的,但在訴訟中為什麽不可以?根據民商事活動,在合法的前提下實行意思自治原則。案外人雖然不是當事人,但只要他自願提供了債務履行擔保,我們就可以確認。有兩種方法:1。可以在調解書的履行部分指定債務履行的擔保人,讓擔保人在調解書上簽字,相當於確認了擔保事實;2.讓擔保人寫壹份擔保書的附件,告知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樣在執行時可以直接執行擔保人,增加更多的被執行主體可以提高執行效率。
第三,取消事先通知的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但是,根據實施慣例,不建議提前通知此實施。首先,就執行依據而言,執行依據是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而不是執行通知書。因此,不按通知期限履行,強制執行該條,不符合立法初衷;其次,執行依據往往給予債務人足夠的履行期限,執行通知無權給予新的履行期限;再次,在實踐中,那些總是賴賬或者善於鉆法律空子的人,往往在接到通知後,並不設法履行義務,而是提前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極大地影響了執行。筆者認為,強制執行應當體現“強制”的本意和力度。我們采取這種措施不需要先通知,而應該帶著案子,在權利人的指引下直奔被執行人的住所。首先可以查封扣押房產,然後限期贖回。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處理財產賠償或者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
四、完善執行中的實際支出結算和負擔制度。
執行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由被執行人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的規定承擔。但實踐中,實際收取的執行費用很少結算,收取的費用壹般確定由被執行人承擔。這樣有的案件多收了執行費用卻不返還,有的案件少收了費用卻不追回,不公平,操作起來也不是很透明。因此,應該完善這項費用的收支結算制度。
五、提高服務意識,建立並實施110。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人民服務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的法官應該摒棄“官”的觀念,樹立“民”的觀念。人民法院實行“不起訴不關註”原則,但在執行過程中應當說“不”。強制執行間接反映了需要積極主動地工作,而不是被動地工作。在當前的執行實踐中,仍然存在權利人不督促被執行人搬家的現象,這是極不可取的。當然,在執行初期,確實需要申請被執行人帶路,提供執行線索。但在熟悉路徑的情況下,不能再盲目要求權利人陪同,往往會給權利人造成壓力,增加執行費用。如果權利人在千裏之外的外地,是不是壹定要壹次又壹次的陪著權利人?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壹種現象,權利人發現被執行人的線索或財產時,聯系不上被執行人或雖聯系上了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正在做其他工作,這樣就可能錯過壹次難得的執行機會,但很難再找到。因此,要提高服務意識,建立執行110,在權利人發現或提供被執行人的線索或財物時及時執行,盡可能以最少的努力獲得最大的收益。
六、總結實施經驗,探索實施方法。
行刑是壹項藝術工作,離不開實踐中的探索和總結。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被執行人在執行中不可能不掌握方法。在執行過程中,我們的執行人員要善於果斷穩妥地處理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善於以理性的方式推動執行,並采取搜索、公告等廣泛的執行措施來推動執行。
綜上所述,轉變工作思路,變被動為主動,以人為本,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積極性創造性,是提高執行效率的重中之重,要在執行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