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多案少的現實困境依然存在且呈上升趨勢。
近年來,慈溪、奉化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利益關系復雜,利益主體多元化趨勢增強,社會糾紛頻發。同時,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法制宣傳的深入,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明顯增強,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和為貴”的傳統訴訟觀念和厭訟習慣逐漸淡化,更多的人傾向於去法院訴訟,導致大量糾紛通過訴訟進入法院。近三年來,慈溪、奉化兩地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居高不下,且逐年增加。受編制等因素制約,法院的審判執行權並沒有明顯增加。同時,由於法官退休、人員調動等原因,法院的審判執行力量相對減弱,使得法院面臨大量案件的現實矛盾,承擔繁重的工作壓力。對此,法院加強內部管理,對復雜案件進行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法官也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等加班方式處理,但人多案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建立司法救助網絡,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借助外力化解矛盾,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民眾和社會力量對司法過程的有效參與不足。
人民法院的歷史是壹部不斷改革發展的歷史。在司法改革的推動下,雖然法院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司法規範化、專業化、程式化意識明顯增強,司法效率大幅提高,但基層政府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司法改革過程中的參與仍然相對薄弱。此外,隨著農村社區群眾自治程度的不斷提高,村居幹部普遍由群眾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有些幹部因為怕得罪人,不願意配合司法工作。這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司法實踐中送達難、調查難、調解難、執行難等問題日益突出。建立基層司法救助網絡,獲得基層政府、村幹部、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對司法工作的支持,讓人民群眾積極有效地參與法院的司法工作,已成為人民法院改進工作的有益途徑。
3.民眾對司法改革的認同度有待提高。
司法改革的成就沒有得到社會的充分承認。比如,人民法院在追求實體公正的同時,非常註重程序公正,註重司法程序的程式化、規範化,案件的審理過程都在法院進行。司法程序的程式化、規範化,在實現程序正義、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時,也讓壹些人產生了司法親和力正在逐漸消失的錯覺。再比如,有些當事人被自己的主觀價值觀所束縛。壹旦判決結果與預期結果發生沖突,他們認為法院司法不公,轉而上訪,希望通過上訪改變不利的判決結果,使得上訪數量劇增。又如,在執行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因對判決結果不滿而拒絕履行判決義務,甚至與執行法官發生沖突。在壹些執行案件中,由於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無論如何加大執行力度,都難以達到執行效果。這本來是執行過程中的風險,但執行申請人將風險轉嫁給了法院,認為法院執行不力。此時,個別當事人通過網絡等媒體發泄不滿,指責司法不公、法官不誠信。然而,由於評價信息來源的間接性、道聽途說和價值視角,公眾難以做出客觀評價,使得司法不公被放大,司法形象被貶低,司法權威受損。如何進壹步提高司法成果的社會認同,對於人民法院來說,需要進壹步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加強內部監督,完善裁判文書說理。同時,通過建立基層司法救助網絡,可以借助社會力量改善司法環境,彰顯司法親和力,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果,這也成為我們建立基層司法救助網絡的動機之壹。
4、司法人的必然要求。
我國司法制度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的司法原則。司法以人為本要求我們在司法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把司法專業性和群眾性結合起來,采取各種有效方式讓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工作,充分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解決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推動人民司法工作的發展,把法院的司法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之下。司法以人為本還要求我們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保障人民權益作為司法工作的基本價值追求,堅持司法親民、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評判司法工作的尺度。建立基層司法救助網絡是為了讓司法深入群眾,讓群眾走近司法,搭建司法與社會的橋梁,進而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是人民法院落實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二、基層司法救助網絡實施的成效
1,基層司法救助網絡的建設和運行
2005年,慈溪法院周巷法庭根據法院管轄地域廣闊、人多地少、法院案件少的實際,建立特邀人民調解員制度,聘請鄉鎮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作為特邀調解員,委托特邀人民調解員對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糾紛、職工賠償糾紛、鄰裏糾紛、贍養、扶養、“三支”糾紛等案件進行現場調解。特邀人民調解員制度不僅緩解了法院案件多人少的矛盾,還方便了群眾訴訟,降低了群眾訴訟成本。周巷法院特邀人民調解員制度引起了慈溪法院黨組的高度重視,法院黨組為此專門召開會議。在總結特邀人民調解員制度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在全市範圍內構建司法救助網絡。在該院黨組的統壹部署下,慈溪法院業務庭、法庭主動聯系所轄鎮(街道)黨委,由鎮(街道)黨委牽頭,在司法所設立司法救助聯系點,聘請轄區村幹部、農村經濟文化人才擔任司法助理員,初步建立了黨委牽頭的“司法救助體系”, 以法院為主導,以法院為中心,以司法救助聯系點為支撐,遍布農村社區。
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奉化法院於2007年5月開始建立執行協助網絡,在全市範圍內成立了由市政法委副書記任組長的執行協助協調領導小組,並在設有執行聯絡處的鎮(街道)成立了執行協助工作組。2007年7月,本市各鎮街完成執行聯絡室組建工作,設立“人民法院執行聯絡室”,配備聯絡室主任和下屬執行聯絡員。至此,奉化法院執行援助網絡初步建立。同時,依托執行協助網絡,奉化法院進壹步開展法律文書協助送達網絡和調解審判司法協助網絡建設。
2.基層司法救助網絡的有效性。
(1)協助送達,提高訴訟效率。
送達難是司法工作面臨的壹大難題。慈溪是壹座經濟強市。第二、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吸納了大量人口就業。由於職業性質和工作時間的限制,大多數人在正常工作日都忙於本職工作,而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在正常工作時間大多在田間地頭工作,這就使得大量的法律文書因為家裏沒人,郵遞員送了很多次都無法送達。直接送達時,法院工作人員對受送達人知之甚少,往往無法通過自己的力量提前聯系到受送達人。到了收件人住處,因為聯系不上收件人,無法送達,案件審理期延長。基層司法救助網絡建立後,服務工作由司法助理員協助,司法助理員對受送達人的地址和家庭成員非常熟悉。有了司法輔助人員的參與,法院工作人員往往能在第壹時間找到收件人,完成服務任務。即使受送達人不在家,司法救助人員也幫助法院夜間送達,有效緩解了法院“送達難”的問題。以慈溪法院樊氏法庭和奉化法院溪口法庭為例,從2009年的1到10,司法輔助人員協助範世庭送達98次,成功率90%。5438年6月至2009年9月,司法輔助人員協助溪口法院送達87次,成功率82.7%。
(2)參與調解,提高調解效果。
相對於法院工作人員精通法律的專業優勢,大部分司法輔助人員主要從事群眾工作,長期與群眾打交道,具有了解地區情況、熟悉農村規章制度、在群眾中威望較高的獨特優勢,在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調解經驗。同時,司法救助人員大多來自群眾,群眾更信任他們,更容易接受司法救助人員提出的調解方案。在司法輔助人員的參與下,慈溪、奉化法院案件審理中的調解效果得到了提升,撤案率理想。北京房地產律師、北京刑事律師、北京房地產律師、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豐臺律師、北京海澱律師、北京朝陽律師、北京西城律師、北京東城律師。
(3)協助執行,提高執行效率。
對於被執行人來說,執行直接執行他的財產,對他的利益有更直接的影響,所以容易對執行產生抵觸情緒。如果被執行人避開看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與被執行人玩捉迷藏遊戲;轉移隱藏財產;當被執行人查封被執行財產時,被執行人及其親友以各種方式阻止執行,有的甚至以自殺自殘相威脅。在執行工作中,暴力抗法、圍攻執法人員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基層司法救助網絡建立後,法院與司法救助部門建立案件溝通機制,向司法救助人員通報案件執行情況,通過司法救助人員收集被執行人行蹤、財產狀況、債權債務等信息;司法輔助人員在得知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後,及時告知法院,執行人員據此制定執行方案,針對性強,大大提高了執行效率。同時,被執行人可以通過司法救助人員了解被執行人所在地的風俗習慣和被執行人的人際關系,避免執行中的沖突。壹旦發生沖突,司法輔助人員也可以及時介入,利用自己在當地的威望,告知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後果,勸說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在司法輔助人員的協助下,慈溪、奉化兩地法院近三年的案件數量和率都處於較高水平。
(4)加強群眾監督,規範司法行為。
隨著司法救助網的建立和運行,廣大司法救助人員積極參與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將司法工作融入群眾,建立了暢通快捷的民意表達渠道,保障了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有效行使。通過司法救助網的橋梁和紐帶,將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入農村幹部群眾的視野,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促使法院更加註重規範文明司法,進而促進法院的隊伍建設和管理。司法輔助人員在協助法院司法工作的過程中,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院的工作,發現法院工作中的不足和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意見和看法及時反饋給法院,以便法院采取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改進工作思路和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五)改善司法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司法輔助人員在群眾中普遍具有較高的威信,司法救助的開展提高了司法輔助人員的法律素養,從而進壹步提高了其在群眾中的威信。當出現糾紛時,司法輔助人員可以第壹時間介入,通過聽取當事人的申訴,充分了解糾紛,及時進行勸導,緩解當事人的激烈情緒,避免矛盾糾紛進壹步激化;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其分析訴求,督促其理性解決糾紛,並在此基礎上開展調解工作,使大部分糾紛在訴訟前得到處理。即使糾紛調解失敗,司法輔助人員的前期工作也有助於當事人樹立經濟理性的訴訟理念,合理確定訴訟目標,正確認識訴訟風險,在訴訟階段不再堅持不合理的訴訟要求和強硬的訴訟立場,使訴訟在和諧的環境中進行。對不服判決、有上訪傾向的當事人,司法輔助人員要及時了解其思想動態並反饋給法院,在判決後協助法院答疑解惑,引導當事人對事實和法律做出理性認知和判斷,說服當事人放棄上訪思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基層司法救助網絡運行中的問題與不足
作為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整合社會資源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探索,基層司法救助網在運行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壹些問題和不足。
1.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需要進壹步加強。
慈溪、奉化兩地法院執行援助網絡的建立和運行,得到了兩市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兩市市委辦、市政府辦分別制定了執行協助網絡建設的相關文件,對慈溪、奉化法院執行協助網絡的建設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執行援助絕不是司法援助網絡的全部。壹般是法院主動聯系基層政府、群眾自治組織等司法救助網絡其他方面的單位,限制了司法救助網絡的進壹步拓展。
2.助理構成單壹,網絡“官方色彩”太濃。
從司法助理員的構成來看,目前的司法助理員多為鄉鎮(街道)司法行政人員和村幹部,司法助理員的構成較為單壹。雖然司法輔助人員中有少數社會經濟文化人才和行業協會成員,但並沒有改變司法輔助網絡中“官”的比重過重的特點。在群眾眼中,無論是司法行政人員還是村幹部,都明顯是“官”,對“官”的抵觸情緒極大地影響了網絡的功能發揮。
3.社會各界對司法救助網絡認識不足。
司法救助網絡建設過程中的宣傳工作不足,人民群眾未能充分認識到司法救助網絡的價值和作用。在很多幹部群眾看來,司法救助網只是法院為了處理很多案件,減輕法院壓力而采取的壹種措施。對於基層政府和社會公眾來說,就是協助法院開展司法救助,幫助法院減壓。事實上,許多鄉鎮(街道)基層組織領導和司法輔助人員對司法救助網仍有所了解,但對其促進司法和諧、提高司法權威、減少矛盾糾紛、實現社會穩定的功能認識不足,使得司法救助網建設成為法院的“熱門話題”,司法救助工作並未真正做到全社會。
4.司法輔助人員專業素質不強,司法救助能力有待提高。
司法救助網絡不僅依靠社會力量完成送達法律文書等司法救助工作,更註重利用社會資源有效解決各類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這就要求司法救助人員具備相應的法律職業素養。但目前的司法救助人員大多不是法律人,法律專業知識有限。尤其是村級司法救助人員,基本都是村治保人員和調解主任,法律專業知識非常缺乏。雖然法院也對這壹問題進行了壹些必要的專業培訓,但由於培訓缺乏制度化,特別是缺乏針對性和實踐性的培訓,司法救助人員法律職業素質不高的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
5、缺乏資金,而且助理的積極性不高。
司法協助的開展必然要消耗壹定的時間和精力,產生壹定的費用。大多數司法助理免費幫助法院工作。由於法院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當救助人員所在單位無法補貼時,救助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只能由救助人員自己承擔。此外,司法助理有自己的工作。當司法救助與本職工作發生沖突時,司法救助人員的積極性自然會受到影響。經費保障問題成為制約司法救助網絡功能發揮的又壹因素。
6.考核激勵機制未能及時跟進。
司法救助網絡建立後,相應的考核激勵機制未能及時跟進,司法救助人員管理處於無序狀態。雖然大部分司法救助人員能夠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工作,但也有少數人對司法救助工作不夠積極,甚至采取回避態度。考核激勵機制的缺失,使得司法救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難以區分,影響了救助人員的積極性。
第四,完善基層司法救助網絡
司法救助網絡的建設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自建立和運行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也存在壹些不足,需要我們不斷完善。我們認為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擴大宣傳,爭取支持。
黨委的領導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司法救助網的建立和運行也不例外。針對許多幹部群眾對司法救助網的宗旨和作用認識不充分的情況,要加強對司法救助網的宣傳,開展深入細致的宣傳活動,改變人們對司法救助網的認識,爭取黨委對司法救助網建設的重視和支持, 並建立黨委統壹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司法救助網絡。 北京房地產律師、北京刑事律師、北京房地產律師、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豐臺律師、北京海澱律師、北京朝陽律師、北京西城律師、北京東城律師。
2、優化構成,加強培訓,建設壹支精幹的司法救助隊伍。
司法輔助人員的選任應當符合司法救助的需要。當事人和糾紛的多樣性要求司法助理員的選任不能采用單壹的標準,這就要求我們改變司法助理員以鄉鎮司法行政人員、村居幹部為主的現狀,充實和優化助理員的構成。通過擴大司法救助人員中行業協會代表、中介機構成員和社會經濟文化人才的比例,提高司法救助人員的職業多樣性、角色多樣性和代表性,從而針對不同的當事人和糾紛開展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同時,要註意加強司法救助人員的專業培訓。針對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典型問題,召開專題培訓會,舉辦法律講座,邀請司法救助人員參與庭審觀摩,適時介入司法救助人員主持的調解活動,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司法救助人員的法律職業素質。
3.設立專項基金,加強司法救助網絡的經費保障。
司法救助網的建立和運行需要相應的資金,但法院的工作經費並不能滿足司法救助網的全部需求,資金不足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救助網的運行。對此,應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爭取政府財政支持,設立司法救助專項基金,納入法院工作經費,法院根據司法救助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助。
4.建立科學規範的考核機制。
科學規範的考核機制是激勵體系良性循環的關鍵。還應建立科學規範的司法救助評估機制。具體來說,司法救助可以納入地方社會綜合治理的範圍。法院將根據司法救助人員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成效向綜治委提出建議,對認真負責的司法救助人員進行表彰,對工作懈怠甚至不願意提供司法救助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形成創先爭優的工作局面,推動司法救助更上壹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