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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促進技術進步,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標準化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標準的制定第五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需要統壹的下列內容,應當制定地方標準(包括標準樣品的制備):

(壹)工業產品及其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運和使用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藥品、農藥、獸藥的技術要求和食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質量和技術要求;

(4)能源、信息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服務質量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需要統壹的其他技術要求。第六條下列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業要求,應當制定地方標準:

(壹)農產品(包括林、牧、漁業)及其初加工產品(以下簡稱農產品)和種子(包括農業種子、種苗、種畜、種禽、魚苗等)的品種、規格、質量、安全、衛生要求。)作為商品;

(二)農產品和種子的檢測、檢驗、包裝、貯藏、運輸和使用要求;

(三)農產品和種子生產、儲存、運輸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農業需要統壹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要求。第七條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制定,統壹審批、編號和發布,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全省行政區域內不宜統壹制定的農業標準,設區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制定本市農業標準,並統壹審定、編號、公布,報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對制定地方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後,地方標準應當立即廢止。第八條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以下標準是強制性的:

(壹)工業產品及其設計、生產、檢驗、包裝、貯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衛生標準;

(二)食品、藥品、農藥獸藥等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產品標準;

(三)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

(4)汙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農業種子、種苗、種畜禽標準;

(六)農產品收購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執行的其他地方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第九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銷售的依據。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產品標準,並在企業內部適用。第十條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制定。企業可以聯合制定企業產品標準。

企業制定產品標準時,應當征求用戶、科研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邀請有關專家對標準進行論證。

企業產品標準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

企業產品標準可以有償轉讓。第十壹條企業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壹)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應當報省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經設區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應當報市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但有條件的縣經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也可承擔備案工作。

保健食品、肥料、醫療器械、計量器具、汽車摩托車、農業機械等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報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受理備案的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備案手續。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或者質量指標不合理、檢驗方法不科學的,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止執行,限期改正,重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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