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代理法院院長或法院院長需要被任命為審判委員會委員,否則雖然主持審判委員會工作,但沒有在審判委員會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本級人民法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的人選。因此,法院代理院長必須是法院副院長。推薦的人選不是本院副院長的,由人大常委會任命其為本院副院長,再決定其代理院長。
第二,如何任命法院副院長。《法官法》第11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十壹款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現在總統已經病逝,提名的法律主體已經沒有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議案的形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命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或者決定被提名人的職務。
法律規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人大常委會審議。
筆者認為,“任命法院副院長”符合議案要求,因此NPC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以議案形式向NPC人大常委會提出人事任命案,由NPC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或決定。當然,壹般情況下,如果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提名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會采取由主任會議提出議案的方式,這符合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立法理念,也符合我國的實際。
實際上,各級法院的法官有七種:庭長、副庭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法官、助理法官。在這七個職位的層級中,前四個職位明顯是由高到低排列的,後三個職位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也是由高到低排列的。上述七個法定位置的排列是由兩組排列由高到低連接而成。壹個組用“長”稱呼,壹個組用“成員”稱呼。在職務層面,只有審判委員會委員這個職位比較特殊。如果免去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則上述6個職務由高到低排列。除了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之外,筆者認為以較高的職務設較低的職務是不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
3.審判委員會成員。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法院院長、副院長當然是審判委員會委員,也就是說,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壹定是審判委員會委員。如果想當審判委員會委員,必須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當然,代總統或主席可以向NPC人大常委會提出,NPC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也可以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法案的形式提出。
雖然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如果法院院長或代理院長不是審判委員會委員,筆者認為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並不等於在審判委員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這可以從美國的憲法規定中得到啟發。美國憲法規定:“美國副總統是參議院議長,但除非參議員的票數相等,否則無權投票。”。換句話說,正常情況下,參議院議長沒有投票權,但參議院議員有投票權。只有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參議院議長才有權投票。
A.建築工程專業有哪些?
建築工程包括:建築、土木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給排水、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建築經濟管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建築工程預決算、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
B.土木工程專業包括什麽?
土木工程專業壹般分為三類,即有三個研究方向:巖土、工業與民用建築、道路與橋梁。其實這三個方向都是獨立專業。後來國家進行專業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