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在的問題
1.部分執法單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程序性缺陷:執法案卷中個別文書無執法人員簽字或單位蓋章,執法主體職能發生變化但執法權限未相應變化,非現場執法人員未按普通程序出示證件。這些問題使得壹個原本符合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這些細節而面臨被起訴、被撤銷的風險,執法單位正常的管理目的無法有效實現。
2.壹些執法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具有完整、充分的外部執法程序,但執法管理的內部程序存在缺陷:執法案件立案審批表缺失或表格中單位印章及負責人簽名不全,執法證據及相關檔案保存不完整或缺失,執法人員僅在執法單位負責人簽署處罰決定後填寫執法檔案。這些問題對當時外部行政執法的實施沒有影響,但壹旦執法行為被起訴,執法案卷就會面臨司法問題。
3.更新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體系:執法人員對執法所依據的公共法律法規和部門法律法規有較準確具體的把握,但對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變更不敏感,把握不準。比如個別執法單位在告知當事人復議期限時,仍沿用原部門規章。事實上,這部部門法的內容已經被新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取代。
4.信息公開等新型行政案件不予辦理或拖延答復。壹些執法單位對當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不積極回應,然後對引發的訴訟案件仍然缺乏重視,導致敗訴後法院強制公開案件,執法單位的形象和執法權威受損。
5.在應訴過程中,存在不應訴和逾期應訴的情況,專業法律問題自身不清楚,沒有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支持應訴。集體訴訟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分管領導不出庭,不知情,明知案件有瑕疵仍不積極調解和解或者主動糾正錯誤執法行為的。等待敗訴的判決會給行政機關的財務和聲譽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壹線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更新不到位。市政府法制辦要承擔對市政府直屬所有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各相關執法單位要承擔對本單位所有執法人員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全市有***2115註冊執法人員(不含許昌市管理的工商、質監部門人員)。受培訓場地、師資和培訓經費的限制,市政府法制辦難以組織每年壹次的公眾法律知識進修培訓。壹般都是委托各執法單位自行進行法律培訓,但培訓內容和效果與預期目標相差甚遠。
2.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根據省政府對市政府依法行政總體目標的考核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承擔對各執法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具體通過行政執法資格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行政執法檢查組織、案卷評查、執法人員考核評議等方式,法制辦雖積極開展上述工作,但受限於人事機構、考評場地等因素,未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執法監督。
3.相關執法單位對應訴案件重視不夠。壹些執法單位在辦理應訴案件時,之所以不答復或逾期不答復,單位負責人不參與答復或不做協調調解工作,就是思想上不夠重視。他們認為本部門承擔的傳統行政執法和相關行政工作應該完成,行政應訴只是小概率的個案。最後,只要出點錢把它理順就行了。如果從壹開始就關註每壹個案件,會消耗過多的行政成本。當前,經濟社會進入新常態,民主法制環境也在走向新常態。在這種新常態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進行了徹底的修訂,審查立案制度發生了變化,信訪被納入法律體系。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普遍提高,行政權力約束更加具體全面,國家賠償範圍更廣更高,信訪維穩成本更大更復雜。在這種新常態下,之前的壹些司法審查並沒有被當作違法案件處理,甚至沒有立案。今年5月以來,全國各地的行政機關都感受到了訴訟案件的爆炸。法制辦正在代表市政府辦理15起訴訟案件,其中壹些案件在以前並不多見:壹方在肥東來超市買了壹盒奶粉,認為不合格的配方最終可以起訴市政府和工商局,壹群人分別向王書記和吳市長申請公開多年前的壹次會議紀要,最終引發了壹場集體訴訟和壹場簡單的拆遷賠償。處理這些案件時,負責人不親自出庭,也不了解案情,普通工作人員很難決定是繼續訴訟以確保勝訴,還是積極調解以減少損失。沒有專業法律人或法律顧問的參與,就無法有效應對法庭審判的各個環節,從而依據法律法規為執法單位爭取最大的權益。
4.外部監管的完備性和內部監管的不足,造成了對執法相對人的重視和對內部管理的輕視。有的執法單位從執法案件入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為執法相對人履行各種程序,非常完備。但他們對立案、證據保全、集體討論等環節並不十分重視。他們總認為內部鏈接可以事後完成。但由於當時沒有按照程序辦事,事後補檔時經常會有漏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