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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是指司法部門通過公證運用法律的東西。

正義是解決爭端和懲罰犯罪的手段。“正義”的概念來源於西方洛克、孟德斯鳩等壹批啟蒙思想家的理論。正義這個詞是“正義”和“正義”的同義詞。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司法”主要是指國家被動、中立地裁判糾紛的權力,壹切糾紛的最終解決是司法解決(公正解決)。司法人員(法官)通過長期的司法活動,為受眾提供公正、公平、可信、權威的執法案例,在受眾心目中建立的誠實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和影響力,稱為司法公信[1]。公信力的內涵包括對公平、正義、效率、人道、民主和責任的信任,體現了人民群眾內心對司法的認同、確信和信任。近年來,司法公信力低的問題日益突出。因此,促進司法公正、提升法官職業道德構成了司法公信建設的核心,而法官這壹司法主體的職業道德是體現司法公信核心的基礎。

壹、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司法主要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在法治社會,正義被視為處理社會沖突的終極方式,與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權益密切相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不可或缺的環節。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價值取向,是社會公平正義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原則,包括公平、平等、公正和正義。只有公正才能產生司法魅力,贏得廣泛認同和信任。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

(壹)司法公正的本質。司法公正本質上是壹種價值評價活動,是人們把握世界、事物、事件對自己的價值的活動,是人們從概念上把握事物意義的活動,它具有相對性與絕對性、主觀性與客觀性、必要性與現實性的特征[2]。司法公正是檢驗法治是否實現的關鍵環節,也是評價壹個社會是否實現公平正義的具體標準。壹個能夠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有助於人們樹立法治信仰,自覺維護公平正義的秩序。當司法機關嚴格公正執法,全體社會成員自覺守法,中國向實現全社會公平正義秩序的目標又邁出了堅實的壹步[3]。司法公正是通過司法人員即法官的司法活動來實現的。因此,在司法過程中,法官的職業道德直接影響司法公信力。

正義是對正義的永恒追求,廉潔司法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公正廉潔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應包括三層含義,即信仰、信任和信賴。只有法官和公眾有了信仰、信任和信賴,司法公信力才能產生,公正廉潔的司法才能真正實現。?“法律壹定要信,否則沒用。”法官只有信仰法律,才能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他不把法律當作謀生的手段和謀取不當利益的砝碼,他有在司法中做到公正廉潔的“不甘”動機。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合法來源。“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裏。[4]"

溫家寶總理指出:“在我們的社會中仍然存在許多不公平的現象,如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司法不公平,這應該引起我們的註意。”“國家的發展不僅是為了搞好經濟建設,也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燦爛。”溫總理擲地有聲的話語,再次強調了社會公平正義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中的重要作用。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當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應高度重視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2)司法權威的內涵。司法的基本職能是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司法權本質上是壹種在法律上認定事實、作出最終結論的權力。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法律權威”和“司法權威”在相當程度上是本質相同的。學術界說權威是壹種正當的權力,可以引起人們的自願服從,不僅僅是甚至主要是通過強制手段。司法權是公權力,既要有通過司法強制引起服從的能力,同時又要有引起人們自願服從的能力。

司法權威是由司法約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構成的公共力量,能夠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引起普遍服從。其中,司法約束力是引起普遍服從的強制力,表現為司法權控制當事人及相關當事人不顧其意誌的行為的法律能力;這是司法權威的體現。司法公信力是壹種既能引起普遍服從,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表現為司法權贏得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司法權威是以司法人員的職能活動為基礎和體現的。因此,司法權的主體也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

(3)法官的職業性質。法官應該是法治的化身,法官對法治的意義甚至遠遠超出任何法律規範本身。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是通過法官的司法過程來實現的。法官的道德水平和學術素養將直接影響人們法治觀念的樹立以及社會和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由於法律專業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將越來越多地體現為壹種專門的技術知識。[5]“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職業道德與壹般社會道德相比,具有更嚴格的責任性、強制性和自律性。這是因為法官的職業道德是從屬於政治權力的,法官職務範圍內的壹切職業活動都與權力的運行緊密相連。法院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社會上有很多矛盾需要法律調整,應該由法院來解決。因此,法官承擔著維護社會正義的重大責任,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應該高於其他職業道德。

(4)法官職業道德構成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司法公信力作為司法權贏得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首先意味著司法法官的判斷是可以信任和信賴的。在美國,人們普遍尊重和欽佩法官,即使他們不同意法官的判決。正是因為美國法官具有司法職業智慧,所以精通“法理學”。美國人民將法官視為法律職業中最優秀的人,這使得法官以其公認的職業素質和經驗獲得認可和尊重。在司法過程中,只有把“忠誠、為民、公平、廉潔”作為法官的同等價值追求,才能塑造法官的職業榮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官應該具有高度的社會信任。從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角度來看,法官是由社會上最有職業道德和法律技能的人擔任的。人的行為受人的思想支配,即有什麽樣的思想,就有什麽樣的行為。這是壹個通用標準。法官的司法行為受道德思想的支配。從職業要求來看,法官的職業道德應該是具有群體特征的職業道德和人格修養。* * *性行為包括* *相同的法律知識基礎,* *相同的法律思維模式,* *相同的法律價值觀和* *相同的法律理想目標,以及正義感、責任感和榮譽感;人格道德修養包括智慧、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個人聲譽。

法官的專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操守等綜合職業素質。它構成了法官職業道德的內涵。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高素質的法官,就沒有法治國家。法官素質的提高會增加公眾追求公平正義的信心。法官應具備的職業素質首先應該是“樹立正確的糾紛解決觀、維穩觀、人民利益觀和司法權威觀,努力提高法官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和理順群眾情緒、緊急處置突發糾紛的能力。”其次,要努力增強駕馭審判、據理力爭和理解法律、調解糾紛和拒腐防變的能力;“今後應借鑒德國和日本遴選法官的做法,設置高資格標準,要求法官具有高水平的經驗、知識和品行,通過嚴格的程序遴選法官。[6]“由此可見,法官的職業道德、聲譽和根植於聲譽的信任,必須通過法官隊伍的大力提升來獲得。法官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據此,他們應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具有忠於黨和人民事業、忠於國家和法律、自覺服務大局的思想政治品格,具有恪守正義、追求效率、廉潔自律、文明司法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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