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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謹慎逮捕和謹慎起訴的規定

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辦法》的通知

關於“慎捕慎訴”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市、州和分支機構: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實行“慎捕慎訴”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已經2020年5月14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15

(這是送到縣級醫院的)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涉民營企業案件“慎捕慎訴”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壹步落實中央、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委、省政府服務民營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加強辦案指導,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壹條本細則所稱私營企業是指除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涉民營企業犯罪嫌疑人,包括民營企業業主、實際控制人、股東、關鍵崗位人員、核心科技人員以及對民營企業經營發展起重要作用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辦理私營企業案件,應當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和“謹慎、謙虛、善意”的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少捕、慎訴、少監禁”的刑事政策。

第四條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依法不予批準逮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逮捕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

(壹)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無社會危險性的;

(二)罪行較輕並認罪的;

(三)因違反前款行政法規涉嫌犯罪,積極補救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賠償損失,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

(四)因企業融資、生產經營困難,為解決企業困難涉嫌經濟犯罪,通過其他方式彌補損失,確有悔改表現,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

(五)涉嫌職務犯罪的民營企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不毀滅證據,不幹擾證人作證。

第六條禁止將法律總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罪與非罪不清、法律政策不明確、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逮捕案件。

第七條對批準逮捕的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審查拘留的必要性。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決定。

第八條審查逮捕影響較大的私營企業案件時,可以通過聽取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公開審查。

第九條檢察機關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減少不必要的復議和審查。檢察機關應建議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慎重收押,慎重提請逮捕強制措施。

第十條在審查逮捕過程中,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第十壹條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壹)犯罪情節輕微,罪犯認罪的;

(2)犯罪情節輕微,企業是當地重點民營企業,對當地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有認罪、悔罪等表現的。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壹)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或者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最終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為解決融資和業務發展困難,融資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尚未造成實際損失或者損失已經追回的;

(三)涉嫌職務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積極配合有關機關調查並認罪的。

第十三條對有重大影響的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檢察機關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公開開庭審理,充分聽取各方意見。聽證應當邀請公安機關、律師、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參加。

第十四條對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對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經檢察長批準,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移送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對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涉嫌職務犯罪,檢察機關依法不起訴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對當地經濟有較大貢獻,確有悔改表現,認罪認罰,確需提起公訴的,應當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第十七條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作出不適當的逮捕和起訴,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私營企業犯罪嫌疑人認為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訴不當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認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涉民營企業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機制。檢察機關綜合分析、評估、判斷審查逮捕和起訴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影響,審慎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對有重大影響的民營企業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案件的上級醫院從政策把握、法律適用、辦案效率、辦案效果等方面加強指導,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壹條建立健全涉民營企業案件質量評估機制。聯合案管部門對全省涉民營企業案件進行了專項質量評估,重點是是否落實涉民營企業案件刑事政策。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對省級檢察院上報的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同步審查制度。對省內檢察機關辦理的涉民營企業案件,下級法院在作出是否起訴前報省檢察院同步審查,省檢察院審查是否落實為民營企業服務保障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加強對下級法院涉民營企業案件的起訴指導。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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