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3.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證據內容充分有效地證明其本人或者被監護人在法院執行標的中享有實體權利,或者法院將直接侵害被執行人利益,即異議成立,依照法定程序中止執行。被執行的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屬於可分行為或者財產的,對異議成立的部分中止執行,對無異議的部分不中止執行。經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異議不能成立,應當依法駁回異議,繼續執行。對於只提出異議而不能提供證據的,即案外人雖主張對執行標的的權利,但未提供任何證據,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可以采用壹種簡單的方法,即可以采用口頭裁定駁回異議。案外人對非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少量壹般財產的執行提出異議,案外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異議成立的,口頭裁定駁回該異議;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據,認為異議成立的,也可以口頭中止財產的執行,將財產返還異議人,並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衍生問題:
法院如何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是:1。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調解書;支付令);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經法院依法審查並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調解協議;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效力被法院裁定認可的仲裁裁決;法律規定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2.應申請執行的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3.申請執行的期限:除依法中止或者中斷外,壹般應當在下列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文書規定履行的,自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二年內;分期演出的,自每次演出時間的最後壹日起兩年內;未規定履行時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作為(履行不作為義務)的,自違反規定時起兩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