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是調整優化稅制結構的需要;
2.簡化稅率是增值稅立法的需要;
3.這是我國社會治理不斷完善的結果;
4.降低增值稅稅率是國家戰略的組成部分;
5.降低中小企業稅負也是壹個重要的減稅方向。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7%和11%,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
2、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原適用11%的扣除率,扣除率調整為10%;
3.納稅人為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貨物采購農產品,稅率為16%的,按照12%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4.對原適用17%稅率和17%出口退稅率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6%。對原適用11%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和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0%;
5.外貿企業在2065438年7月31日之前出口的第四條所述貨物及銷售額的跨境應稅行為,且在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出口退稅率;購買時已按調整後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在31,2065438年7月前出口的第四條所述貨物及銷售額的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實施時間和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實施時間和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開具出口發票的日期為準;
6.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抵扣率、出口退稅率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7.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以及實施中的監測、分析、宣傳和解釋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財務部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第五條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銷項稅=銷售額*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