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相關市場的定義
壟斷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者。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此可以解讀為,經營者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營利目的,擁有獨立的經營權,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具有獨立性。同時,根據是否從事或參與市場行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應當認定市場經營者。
在判斷企業是否具有壟斷性市場支配地位的過程中,需要準確界定相關市場。只有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才能進壹步界定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訴訟是否妨礙市場競爭,是否構成壟斷。界定相關市場的目的是界定對相關產品供應商的競爭約束。如果供應商將價格提高到競爭水平以上或降低產品質量,這種市場力量將減少他們的利潤。壹般情況下,競爭約束的強度決定了商品供應商的行為是否會損害競爭和消費者。筆者認為,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相關市場的內涵。關聯市場也叫特定市場,確定關聯市場需要考慮產品和區域兩個核心要素。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壹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理範圍。其次,產品市場定義的起點。產品市場定義的出發點是產品的可替代性。確定產品市場,需要從消費者的角度去衡量。應當包括所有能夠替代經營者產品的產品,即相互競爭的產品或者壹個經營者隨意定價的能力因為這種產品的存在而受到限制。再次,相關市場的界定主要基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物理特性、用途、需求者的消費習慣和偏好,並考慮了需求和供給的交叉彈性。
市場支配地位的確定
界定市場支配地位是確認反壟斷法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的基礎性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支配地位”是壹種經濟現象,是企業的壹種市場狀態,它本身就意味著企業在特定的市場中形成了壹種支配性的市場結構。在這種市場結構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可以自由提高或降低價格,自由對其經營者實施競爭限制,而不用擔心有交易關系的消費者或經營者會拋棄它,選擇其他競爭企業的產品。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具有影響市場有效競爭的能力。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自由行動,不考慮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反應;消費者或用戶對經營者有相當程度的依賴;經營者的獨立行為會影響或阻礙市場的有效競爭。需要明確的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並不等同於壟斷企業。
根據各國的實踐,判斷壹個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有三個標準,即市場行為、市場效果和市場結構。根據市場行為標準,經營者指定產品價格或者進行經營決策,在不考慮其他競爭對手的定價行為或者經營決策的相關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判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行為的標準實際上是以市場力量為基礎的。
綁定交易行為的判定
捆綁交易行為是搭售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違反交易慣例、消費習慣等。或者無視商品的功能,強行將不同的商品捆綁或組合銷售。換句話說,捆綁銷售是指銷售者在與購買者簽訂合同時,要求購買者購買與合同標的物無關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經營者銷售壹種商品,購買者購買另壹種商品作為條件,限制了用戶的選擇權。至於是否構成我國反壟斷法中的附加不合理條件,必須滿足:(1)交易對方依附於交易;所附條件要求對方同時接受交易;所附條件違背了交易對方的真實意願;附加條件沒有合理的理由。
保護消費者利益是中國反壟斷法的目標之壹。通過司法審查指南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則,從而統壹判斷路徑,維護法律適用標準的統壹,是理論探索的目的,也是依法不斷加強反壟斷的現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