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認現場後的下壹步不壹定是抓捕,之前兩者沒有必然聯系。辨認現場的意義是為了更好地給案件定罪。執法部門為了防止他人冒名頂替,要求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但只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但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1.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為了固定和核實證據,會要求犯罪嫌疑人辨認現場。指認現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
刑事案件壹般分為四個階段:受理階段、偵查階段、偵查階段和結案階段。
從立案開始,會初步定性,之後可能會根據調查情況有所變化。壹般在移送檢察院起訴的時候,這個定性會比較準確。當然,最終的性質還是要看法院。綜上所述,勘驗現場時,壹般處於偵查階段,勘驗現場時案件已初步定性。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2.批準逮捕是刑事程序,批準逮捕是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並且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識別站點需要註意什麽?
1.通過偵查訊問措施,詳細詢問案發現場(待辨認)、藏匿、遺棄作案工具、贓款等目標地點及周邊環境特征。如果犯罪嫌疑人語言表達不清楚具體地點名稱,可以在訊問時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畫壹張路線圖,以地標建築為參照,詳細標明目標地點與地標建築的位置關系。
2.偵查人員應根據嫌疑人在訊問中的供述和繪制的路線示意圖,將嫌疑人引至目標地點附近,並與案發現場等目標地點保持壹定距離。
3.在目標地點外圍,偵查人員組織犯罪嫌疑人按照地點辨認的操作方法辨認遠處的目標地點,並做好相應的辨認記錄。
4.通過現場辨認確認犯罪現場等目標地點後,將嫌疑人帶走(或隔離)。
5.在確認目標地點的地點性質(是否是犯罪現場、遺棄工具的地點、拋屍的地點、藏錢和贓物的地點等)後。),組織偵查人員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犯罪現場勘查或場所搜查。
6、按規定制作現場勘查相關法律文書或搜查相關法律文書。
第三,責任書是否屬於結案?
1.責任書只是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和劃分,明確各方責任。交警部門的程序結束了,但不代表事故結案。壹般來說,直到事故的所有受害者都得到應有的賠償,事故才會結案。至於後期賠償,需要通過協商或者訴訟解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定性、定量判斷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違章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系時形成的文件材料。
3.它是壹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性文件,其目的是為了分清事故的責任,依據交通法等法規對肇事者做出正確、適當的處罰,為以後的事故損害賠償打下基礎、提供依據。
以上為您詳細介紹了犯人指認現場後是否會很快結案。綜上所述,我提醒妳,犯罪嫌疑人對現場的指認,不僅可以鞏固證據,還可以震懾其他潛在的犯罪分子,起到壹定的警示作用,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