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普通罪犯;
?2.?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3.阻撓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
兩個。?拘留條件如下:
1.?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壹般違法者,所以也叫治安拘留。
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壹般限於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處罰,最長時間為15天。因為這種拘留主要是針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普通罪犯,所以也叫治安拘留。
行政拘留,學術上也稱為人身處罰,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並執行,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作出決定。此外,如果犯罪行為被定罪,也可以只采用非刑罰方法進行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犯罪後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不是刑罰,最終還是要由法院來決定。
“被拘留十日”的情況屬於治安案件。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以行政拘留。有減輕或者免除情節的,可以不予以行政拘留。
2.刑事拘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2.有下列法律緊急情況之壹的: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司法拘留是拘留的壹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人,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強制措施時,首先由合議庭或者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本院院長審批,然後作出《拘留決定書》,交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留時,執行員應當向被拘留者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
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羈押。拘留期限為15天或以下。被拘留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最長期限是十五天,法院會把被拘留的人交給公安機關羈押。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羈押期間,法院會決定提前說明或者到期釋放。?司法拘留還有壹種:《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可見,《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短期限制的壹種處罰方式。這是民事制裁中最嚴厲的懲罰。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