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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法律主觀性:

壹、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通。前提是這些房產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被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者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流通,交易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壹層面的財產流通,受讓人也無權請求善意取得。例如,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適用於毒品、劇毒物品和爆炸物的轉讓,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和國家重點保護文物的倒賣。

2、必須經過登記才能轉移動產的所有權。

壹些動產,由於其巨大的價值,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加強管理,法律特別規定,轉讓時應當履行壹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和機動車。公民、法人作為贈與買賣此類財產,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並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生第三方不知道未經授權的轉讓的情況。

3.被扣押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後,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果將財產轉移給他人,查封的效力就會被破壞,會轉移到債權上,屬於無權處分。因此,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4、盜竊和失物

《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且無權處分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用益物權人有哪些權利?

居住權。占有是對事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應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基礎。為了收益的使用而使用別人的東西,必然要實際控制東西。沒有占有,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權和收益權。“用”是指按照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方式對物進行的實際使用。“收益”是通過使用事物獲得經濟收入或其他利益。用益物權的設立是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別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居住;在他人土地上耕種或飼養牲畜,供個人使用或出售,以賺取利潤;在他人土地上建房出售、出租獲取收益等。

第三,動產物權包括什麽?

動產物權是基於物的狀態對物權的分類。其法律意義在於,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上有所不同。動產物權不采取以登記為要件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普遍以交付為其取得方式和成立要件。在具體方式和法律效力上有兩種不同的規定。壹種是交付公示,即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不交付,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另壹個是交付要素理論,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讓與以外的原因取得動產物權,不轉移占有即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取得動產物權。

以上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的相關內容。根據相關規定,上述四種情形均不能善意取得。簡單來說,善意取得的財產壹般是正常的財產,法律上有爭議的財產是不能善意取得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1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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