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國婚姻家庭政策法規
家庭是:①家庭關系是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壹;②它是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③也是法律法規和社會政策的基本目標之壹。
1.1.《婚姻法》是中國最重要的婚姻家庭法。現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修正案),頒布實施為1980。
2.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
3.婚姻的特點是:第壹,婚姻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同性不能結婚;第二,婚姻行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第三,婚姻行為的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4.男女結婚需要滿足的條件: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
5.結婚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體現,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6.禁止結婚條件:①禁止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這是基於優生的需要;②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結婚,主要指嚴重的精神疾病和重大的性病、傳染病。這壹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公眾的利益。
7.夫妻關系是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關系。
8.夫妻關系的性質是: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不是獨立的,而是從屬於人身關系。
9.夫妻人身關系包括:①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②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③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0,夫妻財產制壹般來說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結合,在法定財產制中是* * *有財產制和個人財產制的結合。
11.夫妻財產關系:①夫妻未就財產作出有效約定的,不適用法定財產制;②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適用約定的方式。
親子關系: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產生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
13.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主要表現為撫養、教育、保護和管教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14.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供養是指物質上的供養,幫扶是指精神上的供養。沒有時間限制,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以放棄繼承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15,婚姻法規定,祖父母對孫子女、孫女有贍養義務;孫子女和孫女有贍養祖父母的義務。孫子女是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有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兄弟姐妹有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16,離婚的指導思想是: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
17.協議離婚的條件:①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②其中壹方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人必須親自出席離婚登記;③雙方必須自願同意離婚;④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雙方必須達成書面協議。
18.訴訟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
19.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具體標準是: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家庭暴力和遺棄家庭成員;③婚姻失敗壹方面是因為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⑤其他原因。此外,婚姻法還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0.關於離婚有兩個特別的規定:①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過錯;②女方在孕期及產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21.婚姻法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措施:①同壹財產的分割原則,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應多分給無過錯方;②同壹房屋所有權的處理原則;③離婚後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原則;④離婚後的經濟補償制度。這壹制度僅適用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采用財產分割制的雙方。更有利於廣大女性,體現了法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和公平的理念。⑤離婚時對有需要壹方的經濟援助。⑥離婚後子女的贍養和探望。
22.* * *處理同壹家庭擁有的住房問題“①照顧撫養子女的壹方。(2)照顧女方、照顧殘疾人或生活困難的壹方。(3)照顧無辜壹方,離婚後另壹方無房居住的法院可以調整或判決或其暫住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23.婚姻登記是指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依法親自到婚姻登記處進行登記。
24.辦理婚姻登記的程序是申請審查決定。分三個階段申請結婚登記時,雙方應出具戶口簿、身份證,並簽署聲明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離婚登記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決定”。
1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的法律制度。繼承發生在近親之間。1985頒布實施繼承法。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按照法律確定的繼承範圍和遺產分配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3.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標準有五條規定:①男女平等;②依次為繼任標準;③平等標準;④護理標準;⑤相互理解和談判標準。
4.按照平均生產水平分割遺產的情況:壹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能力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予以照顧;其次,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再次,有能力走後門、有贍養條件的繼承人,在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應分不分或少分。
5.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6、被執行人的遺囑必須符合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基本要求。
7.遺囑的實質要件:①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立無民事行為能力遺囑;②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③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④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8.遺囑有五種形式:正當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9.繼承法對遺囑贈與規定了以下基本要求:①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死後有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②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③立遺囑人必須符合形式要求;④立遺囑人必須是遺囑生效時的遺屬;⑤立遺囑人未遺贈的財產,必須屬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的遺贈範圍;⑤遺贈的履行是可能的、合法的。
10.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①公民的住房收入;②公民的住房儲蓄和日常用品;④公民的樹木、牲畜、家畜;④公民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的生產資料;⑤公民著作權專利中的財產權;⑥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1、繼承法對公民遺產處置的規定:①繼承人放棄和接受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明確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兩個月內接受或者放棄遺產。②先還債後繼承原則,超過遺產真實價值的債務和稅收不受法律保護。③照顧胎兒和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的原則。④未繼承的遺產屬於國家或集體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三。收養是指公民依法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虛構的親子關系的法律行為。
13、收養的意義:第壹,失去父母的孤兒和因特殊原因不能隨父母生活的兒童,可以在養父母的培養教育下,完成正常的社會化,得到健康的成長;二是通過收養,可以在情感上安慰無子女或已失去子女的人,讓養父母安度晚年,享受天倫之樂;第三,目前我國社會福利機構相對有限,公民的收養行為可以有效解決社會問題;第四,可以發揚社會成員之間互助的道德風尚,實現老有所養,改善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穩定。
14,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現行收養法於1998年通過,並於1999年修訂。
15.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1)被收養人的條件;(二)送養條件;(3)收養人的條件。
16、被收養人條件:14周歲以下①失去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的兒童。
17.寄養孤兒的條件: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18.收養人條件:①無子女;②30歲以上;③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④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19,六個收養標準是:①自願。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2)夫妻* * *共同收養;(3)夫妻* * *共同收養;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4)收養限壹名無配偶男子;收養女性的年齡差應在40歲以上;(6)父母優先原則。
20.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收養登記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21.收養的效力是:收養的虛構效力和收養的撤銷效力。
22.收養的解除效力:收養成立後,被收養的子女及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權利義務因收養而解除。但他們仍然是自然意義上的父母子女,血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