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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什麽是信托?-從七個角度提問

白:什麽是信任?——從七個視角質疑“信托火了”,從去年底開始就經常聽到。且不說信托產品的銷售廣告鋪天蓋地,讓普通大眾對這個行業充滿好奇。當信托業的資產規模超過保險,坐上金融行業第二把交椅的時候,無論過去人們如何看待這個行業,都不能再忽視它的存在。其實在幾年前,信任還是壹個鮮為人知的東西。很多金融專業的畢業生在求職的時候都不知道這個去向。然而,許多法律學生在法律史教科書中看到了中世紀英格蘭發展起來的如此重要、獨特和令人困惑的制度。信托法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也是壹部小法,而且獨門獨戶,好像與其他法律格格不入。所以,不知道信托是正常的。信任充滿了困惑甚至懷疑,這並不奇怪。但當信托業有了這樣的規模,就真正起到了為投資者融資、創造收益的作用。是時候再問壹次:什麽是信托?壹、投資者視角目前,信托是中國投資者的壹個投資渠道。如果只有少量存款,還要支付各種生活費用,那就只能放家裏或者存銀行了。但是如果妳有大量的流動資金,妳不僅僅需要保持它。銀行利率太低,股票投資問題很多。人們希望用剩余資金進行投資,以獲得相對較高的回報。人們可能會建立自己的企業或參與其中。但是,有勇氣、有精力、有能力經營企業的人總是少數,合適的投資機會並不容易找到。這個時候人們可能就想找壹個專業的投資機構,幫他找到壹個好的投資項目,這樣人們就可以考慮信托投資了。信托公司是可以用投資者委托的資金進行投資的專業機構。從最直觀的角度看壹個信托項目,信托公司把不同投資人的資金集合起來,然後投資到壹個融資企業。信托是“合法非法集資”說得很形象,但有本質區別。信托公司是經過嚴格審批設立的金融機構。具有綜合投資能力,可以發放貸款,可以投資股權,當然也可以投資證券,購買債券。因為信托投資非常靈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甚至擾亂金融秩序。因此,我國對信托業設置了較高的準入門檻,並高度重視對信托業務的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信托公司的集中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信托業經過快速發展,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合規風控機制,擁有壹支涉及投資、金融、法律等專業的高素質人才隊伍,具備專業的投資能力。信托公司壹般是先找項目,再募集資金,每個項目對應壹個具體的項目。投資者可以通過信托公司的百事通報告,提前了解項目情況、交易對手資質、潛在風險、抵押擔保措施等,進而決定是否投資。項目實施後,信托公司將披露項目進展情況,並按約定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信托公司分別管理和核算每個項目。壹個項目出了問題,其他項目不會受牽連,信托公司自己的債務也不能用投資人的錢來還。為了保證集合投資信托計劃的資金安全,銀監會專門出臺規定,要求信托公司設立監管賬戶,聘請外部律師,對部分項目進行預審,防止信托公司不規範運作。在信托投資中,如果項目虧損,投資者將承擔責任。但信托公司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對投資者進行相應賠償。二、融資者的視角現在,信托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信托理財的優點是更加靈活,缺點是融資成本普遍較高。這其實並沒有什麽壞處,因為既然無法獲得更低成本的資金,信托融資渠道的存在本身就是壹種優勢。目前信托融資成本整體偏高並不意味著信托壹定是高成本的,而是資金的稀缺性因為諸多現實原因被放大了。事實上,壹些資金來源充足、作風穩健的信托公司,甚至會以低於銀行整體貸款融資的成本,為壹些優質項目提供有保證還款的融資。因為信托公司只收取相對固定的信托報酬,信托投資的收益水平取決於投資者的要求,不存在國家幹預的問題,所以信托融資的成本是投資者的收益需求和融資者的融資需求博弈的結果。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目前人們對信托投資的風險認識不足,甚至認為存在剛性兌付,信托公司之間競爭激烈。另外,房地產項目的融資方對資金的需求比較迫切,可能對未來的風險判斷不充分。這些因素都有可能間接推高信托融資成本。隨著信托業的成熟,信托公司也可以通過提供多元化的綜合金融服務,實現更低的融資成本或獲得良好的投資項目。信托可以提供期限更長、方式更多樣化、資金規模更大、交易結構更靈活的融資服務。在壹些項目中,為了更好地保證資金安全,信托公司可能會參與融資方的經營管理,或者對融資方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進行全方位的監管,這對於融資方來說也是壹個短板。但這也是信托公司控制項目風險的必然選擇,是對投資者負責的表現。三、信托業的角度對於信托業來說,信托是壹種業務,是營業執照上的壹種業務資格。信托公司是依靠信托牌照,通過經營信托業務獲取收入的金融機構。如果說信托業是暴利,應該說信托投資人是“暴利”。信托公司只收取壹定比例的信托報酬,百分之壹兩很正常。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信托公司可能會要求更高的報酬,但相對於投資者的收益來說,絕對是“小頭”。信托的盈利模式在法律和運作模式上與銀行完全不同。信托公司更像是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的媒人,扮演著不同風險偏好、不同盈利能力的企業的角色。信托報酬是壹種管理費或服務費。當然,優秀的信托公司可能會參與融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對降低經營風險起到積極作用。這個時候,信任就不僅僅是媒人了。銀行賺的是差價。人們把錢存入銀行,表面上是為了安全保管,但在法律上和財務上是為了借貸。銀行通過向儲戶支付較低的利率,提供“托管服務”來換取資金的使用權,然後把這些錢當作自己的錢,以遠高於存款利率的貸款利率借給有需要的融資者。當通貨膨脹率高於存款利率時,銀行甚至無法履行托管義務,因為“托管”實際上是在縮水。信托業的融資成本往往高於銀行貸款,因為信托項目的風險普遍較高。在賣方市場,銀行可以選擇更好的交易對手和項目,更何況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時候,不太高的貸款利息就能讓銀行大賺壹筆。信托公司不是沒有能力從銀行搶這些優質項目,因為他們可以以低於貸款利率的融資成本提供資金,只要投資者願意接受高於存款利率但低於貸款利率的回報。當投資者回歸理性,只要銀行利率保持這種控制模式,相信這種低收益的信托項目在未來並不少見。如果沒有更好的投資渠道,通過合法渠道投資自己的錢,顯然比讓別人用自己的錢賺錢要好得多。但總體而言,信托業在相對高風險項目的中後期,通過管理和運用各種風險防控措施,註定會降低項目風險。社會上註定會有很多資金願意承擔高風險以獲取高回報,這是資本追求更高利潤的本性決定的。在相對高風險的項目上有所作為,是信托業的立身之本,否則與銀行的實際功能無異。信托業的使命和特點決定了它必須有很強的項目探索、篩選和風險控制能力,否則就當不好紅娘。而且必須嚴格依法經營,履行勤勉管理義務,否則會導致財務風險承受能力與項目實際風險不匹配,從而放大市場風險,擾亂金融秩序。因此,信托業務必須是特許經營,至少只能由高於行政法規的法律文件規定,每壹個新的經營機構都必須經過工商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專門批準或認可。有了信托法,可以依法進行民事信托,但商事信托作為壹種商事資格,必須有相應國家機關的特別許可。否則,即使有無數合理的理由,也屬於無證駕駛,是違法的。四、金融業視角對於現代金融業來說,信托是金融的分支之壹,可以滿足資金的投資和增值需求。龍生了九個孩子,各有各的不同。金融的各個分支各行其是,因為它們可以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需求,或者以不同的方式滿足融資的功能。

銀行實現資金存儲、結算和流通功能。它是建立在貨幣大範圍流通和城市經濟繁榮的基礎上的。它是貨幣流通的基本方式,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活動。它側重於資金的安全和保全,否則結算功能會受損,因此銀行的資金拆借活動無法承受過高的風險,會受到規模的限制;商業保險滿足了人們對商業活動穩定性的需求。古羅馬從事海上貿易的商人自發創造的互保機制是其起源,但現代保險制度只能追溯到中世紀城市經濟發展時期。當現代社會肢解了傳統社會結構中的內在保障機制,人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也需要在大社會中找到可靠的保障,否則就無法建立對未來生活的基本預期,壽險和健康險必然發展。有了大數定律,相互保險的範圍越大越可靠,保險公司的規模越大,盈利也就越多。而保險公司沈澱的巨額資本再投資於社會,會為自己盈利,同時融資資金;西方證券概念的誕生遠早於上市公司制度的出現,其外延也不僅限於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對於中國來說,證券業是壹個行業,其核心功能是幫助有實力的企業實現上市,提高透明度,發行證券,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雖然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創收的重要渠道,但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並不是證券行業特有的功能。或許中國證券業的價值不在於直接融資,而在於為股票投資者提供了了解投資標的的可能,從而間接鼓勵投資,同時高效、集約地代理投資者完成交易操作,從而降低股票交易的社會成本。以商業信托為代表的資產管理行業也有其特殊的功能。正如馬斯洛所說,人的需求是分層次的。對於資產持有人來說,銀行滿足的是資金眼前的安全需求,保險滿足的是資產未來的安全需求,信托業滿足的是希望資產增值,過上更好生活的人的需求。所以,信托業註定只有社會繁榮到壹定程度才會發展,也壹定會發展,因為促使它發展的社會需求足夠強大。人們把錢放在銀行保管,並用它來購買保險,以獲得穩定感,但為他們的錢設立信托主要是為了獲得投資回報。信托業的存在,自然會吸引大量的資金被轉移。人們有時會說信托是銀行貸款不足的替代品,但從另壹方面來說,並不是信托憑借其資產增值能力吸引了大量潛在的銀行存款客戶,降低了銀行在可貸資金上的規模。逐利沖動導致的投資需求必須得到滿足,否則可能會有資金回流銀行,但風險承受能力高的資金恐怕會有相當壹部分堅決流入非法渠道,因為渠道是否合法只是資金的風險考量因素,更何況更高的風險也意味著更高的收益。如此廣泛的民間借貸甚至非法集資已經證明了這壹點。與其他金融行業相比,信托也有其自身的經營特點。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放貸,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而保險直接接受自然人和經營主體的各種風險,銀行和保險都是經營風險。但是信托制度決定了只要操作規範,風險就不會轉嫁給信托公司本身。所以很難說信托公司是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它的立足點仍然是對項目風險的投資和控制能力。因此,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律規定,加重他的法律風險,迫使他盡職業資產管理人的義務,這也是各國信托法的核心訴求。五、歷史的角度從歷史的角度看信托,首先要區分信托行為和信托制度。信托自古有之,遺囑信托在古羅馬就有,但那是壹個破敗的文明,於是人們把現代信托追溯到12、13世紀盛行於英格蘭的土地信托,目的是逃避國家沒收和稅收負擔。事實上,在中國歷代,小農為了逃避國家的高額稅負,往往會與能夠避免重稅的大士紳達成協議,將自己的土地全部無償過戶到他們的名下,繳納固定的“保護費”以逃避沈重的負擔。這應該算是標準的信任行為。到了清朝,中國的土地租佃制度極其發達,實際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權的內部分割。在信托模式下,地主和佃戶之間的土地權利劃分非常接近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信托財產權劃分。目前在中國,有些人為了規避限購政策,把自己的房子轉讓給他人,這也被認為是壹種信托行為。可見,為了逃避某種負擔或者轉移財產而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的行為,古今中外都存在。然而,這些活動不受現代信托制度的保護和鼓勵。法律怎麽會制造出壹個工具,讓人們利用它來逃避法律,獲利呢?!從歷史的角度研究信托,應該是迄今為止研究信托制度發展的基本過程。為什麽信托會成為壹個體系,發展成為壹個重要的金融行業?這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研究現代商事信托,還得回到中世紀的英國,還得提到英國法的兩個淵源,普通法和衡平法。11、12世紀的中國,到了宋代已經進入高度文明的社會,但當時的英國還是壹片蠻荒落後的景象。大規模的城市經濟幾乎沒有形成,各地適用的法律差異很大,很原始,巫術審判隨處可見。諾曼征服後,英國國王為了增強自己的權威,帶領大臣們四處巡回收稅,裁決糾紛,然後制定了壹部比傳統的地方法律更合理、更統壹的法律,稱為普通法。普通法本身就是司法案件中摸著石頭過河的產物。要求後面的案件嚴格按照前面的判決進行審理,難免會陷入形式苛刻、過於死板的弊端。其中壹種是根據地契完全確認所有權。在中世紀的英國,有很多不合理的繼承制度。例如,地主死後,土地將歸國王所有。人們為了躲避這些惡法,在生前將土地轉讓給壹個可信的人,但土地收益仍由子女享有,或者純粹出於宗教信仰將土地交給教會。這種行為,叫做信托,嚴重損害了國王的利益,於是在16世紀,國王頒布了用益權法。法律的核心可以概括為:雖然人們為了規避法律而將土地委托給他人,但實際上,從土地所有者死亡之時起,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就根據法律歸國王所有。即使進行了虛假轉讓或非法贈與,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也只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國王的利益服務。這部法律的初衷顯然是為了打擊當時的土地信托行為,保護國王自身的利益。但無意中認識到信托法的壹個重要原則:壹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他人的財產。這是信任體系的基石。顯然,在現實利益面前,國王制度不可能簡單有效。人們想出了各種方法來避免它。但是,信托法律關系本身的合法性已經永久確立。未來存在大量的信任行為,包括以規避為目的的信任行為和出於實際需要而采取的合理信任行為。與信托行為相伴而生的壹個問題是,信托關系往往發生在相互信任的至親好友之間,但難免會有壹些憤世嫉俗的人把信托財產吞掉,不履行當初約定的義務。此外,有時受托人因失誤而未能履行其受托責任。而根據普通法規則持有地契的受托人才是合法所有人,僵化的普通法拒絕保護委托人即實際所有人的利益。因此,人們向國王尋求公正。這位法官不會巡回審判。他坐在皇宮裏,處理那些因為普通法的僵化和教條而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以平衡普通法造成的利益不均。所以他被稱為“國王良心的守護者”,根據他的審判制定的法律被稱為“衡平法”。顯然,信托土地的實際所有人是迫切需要他保護的人。為了確認實際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懲罰那些忘利或過於疏忽的受托人,司法不斷確立了以受托人勤勉義務為核心的信托法。此時,信托財產的獨立地位得到充分確認,信托法律關系真正形成,受托人的義務有明確的規則可循,信托法的雛形也已具備。在後世的發展中,大法官的衡平法和巡回審判發展出來的普通法不斷融合,甚至以案件為主要載體的既有形式也被改變和編輯。英國信托法中有很多成文法。人們說英國信托受益人的權利是壹種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但這實際上是不準確的。應該說源於股權,早已納入法定體系。信托法確認了壹個人可以代表另壹個人持有財產的觀念,這對現代人來說是常識,但對中世紀的英國人來說是對所有權觀念的極大挑戰。根據這壹法律理念,人們發展了公司制度、合夥制度等。即使在民族國家崛起的時候,英國人也是用信托概念來解釋民族國家和王室作為法律主體的合法性。因此,信任的概念對英國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在隨後的發展中,基於信托法律關系的靈活性、實用性和獨特價值,在普通民事信托的基礎上,人們發展出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的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商事信托。英國海外殖民所使用的大量資金,有相當壹部分是通過信托制度收取的。

商業信托在美國得到了進壹步發展,典型代表就是各種證券化業務。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而靈活的運用,這也是因為信托的發展需要配套的制度和社會環境。比如慈善信托在非政府組織不發達的國家很難發展,臨終的人可以將財產委托給商業機構,而這必須建立在信托機構本身經久不衰的聲譽之上。在傳統法律制度和理論框架下,大陸法系國家無法接受信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的請求權和受益人的受益權並存的現實,因而不願接受信托制度。但由於信托制度的特殊優勢和價值,現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都結合實際情況采用或借鑒了信托制度。眾所周知,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對大陸法系最重要的饋贈之壹。善於學習的日本將資本信托發展到了極致,在二戰後的重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缺乏配套監管,也出現了信托公司泛濫擾亂金融秩序的情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重要國家都有信托制度。在亞洲,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國臺灣省和香港都無壹例外。信任行為本身確實源於純粹的信任,人們用可靠的友誼和親情來對抗惡法。而衡平法上信托制度不斷發展的過程,正是為了約束那些惡意或因過失而違背管理義務的受托人。隨著商事信托的發展,以資金信托為主的信托業明顯成為投資需求驅動的商業行為,逐利沖動是其本源。商事信托也需要信任,但這種信任是由信托法對受托人職責的嚴格規定和信托機構本身的聲譽所鋪墊的。不及物動詞法律制度視角在法律上,信托被定義為新受托人將其財產委托給信托機構設立信托,信托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為信托受益人獲取收益或者實現特定目的的活動。從法律制度上看,信托與委托代理、合同、合夥、公司壹樣,都是財產運用的法律機制。在很多英美法系國家,信托也是法律認可的經濟實體的壹種組織形式,與公司、合夥並列。因此,從法律層面來看,信托的含義遠不僅限於金融,信托財產也不僅限於資金。只是在資金信托發展到壹定程度後,信托自然成為壹種資金融通機制。直接看,信托更像是委托投資,但基於《信托法》的規定,財產設立後,不涉及委托人的其他財產,不與受托人的財產相混淆,降低了信托投資的風險。風險隔離是信任的基本要素。在信托投資模式下,信托財產的用途委托人是知道的,但具體運用和管理可能在信托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這就需要受托人發揮其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信托合同簽訂後,委托人對後續管理有知情權,但不能隨意幹涉受托人的管理行為,也不能隨意撤銷信托。這就是信托與委托代理、合同的區別。通過成立公司投資也有風險隔離的功能,但是投資人可能沒有能力和時間去經營公司,而且公司的成立和清算都很麻煩,信托投資就簡單多了。信托是風險隔離的委托,簡化了各種設立和清算程序,業務範圍不限。它是介於委托投資和企業直接經營之間的壹種資產管理機制。它在信托法的支持下,通過信托合同建立壹個高度靈活的準法律實體。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與股東股權非常接近,信托機構可以代表信托財產行使簽訂合同、參與表決、追索債權、提起訴訟等多種權力。信托機構負責收取信托財產的收益,計算支付信托存續期間發生的費用和應得的信托報酬,然後將信托收益支付給信托受益人。信托制度在委托代理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巨大落差中獲得了無限可能,可以隨時、隨事、隨地、隨人的需求進行調整。它是人們發揮創造力的壹種機制。他就像壹個無限寬廣的地基,需要人們發揮智慧和才能,才能建起高樓大廈。其他國家的信托實踐樹立了可供借鑒的榜樣。以逐利為基礎的商事信托的社會功能已經遠遠超出了商業逐利,在家庭財產繼承、公益等領域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這壹切建築的基礎是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只有法律明確信托財產的特殊地位、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保護措施,信托業才能健康持續發展。七。社會視角從不同的市場主體來看,信任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功能。但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信托是壹種基於信托法,基於運用資產管理能力滿足資產增值需求的金融中介機制。信托法律制度是其前提,投資需求是其動力,融資是其必然結果。信托機構的出現是通過經營信托業務來盈利,但信托機構必須建立在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之上,否則真的會淪落到合法非法集資的地步,可以隨意更換。信托業的大規模發展必然使其成為壹個重要的金融行業,它將社會閑散資本引入實業,鼓勵投資,帶動就業,增加稅收,促進經濟發展。信任的繁榮可以使整個社會受益。信托實現了不同風險要求、不同盈利能力企業的直接對接,減少了資金流轉的中間環節,通過降低交易成本來提升社會財富;信托業通過發揮專業能力,挖掘好項目,適當介入融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可以開發好項目,通過主動管理增加社會財富;信托業的存在有利於資本的充分利用和靈活組合,可以方便地聚集巨額資金投資同壹項目,使重大項目得到社會資金的支持,分散投資風險;信托業的出現意味著大量資產管理人密集參與管理大量資產,也意味著無力投資但持有資本的社會階層可以專心工作,獲得資產增值。八、與文化主義者討論文化確實是壹個無底的筐,但空了也不能增進任何理解。人們對英美的信任制度的廣泛應用推崇備至,但又無法模仿,於是將此歸咎於中國社會的信任缺失。其實,信托經營者首先要明白的是,國外對信托業的信任,乃至全社會表現出來的基本信任,都是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基礎上的。在陌生人組成的現代社會,每個人的過錯甚至過失行為都可能損害他人的根本利益,沒有有效的法律就不會有信任,這與文化無關,而是與人的逐利沖動和防衛本能有關。信托制度在英國生根發芽,並在更多國家開花結果。法律是她的基石和框架,而急於求成的模仿者往往只仰望別人的高樓而不知道樓下有堅實的土壤,甚至急得連機械原理都不顧了。這樣建造的建築註定是“脆弱”的。茫然地穿過迷霧去尋找所謂的“信任文化”無可厚非,但經不起歷史事實和理性常識的推敲。人性註定是多變的。如果受托人的行為不受控制,信托機構只是壹個沒有專業標準的“通道”,連他的失職都無法界定,也不需要賠償。人們怎麽能信任他?提倡信托文化沒錯,但信托文化的第壹要義是信托機構要讓自己成為值得托付的受托人,而不是別人。當壹個有特殊利益的人促使別人信任他的時候,往往說明他不值得信任。更何況,在壹個法律不完善,制度不能公平合理執行的社會,信任文化只是壹句奢談。結論信托到底是什麽?妳可以從很多角度回答,都有道理,但是不全面,也不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定義的困難不在於對象本身的復雜,而在於人們根本不理解定義所指向的對象。如果對象本身還在變化,那就更難了。關於信任定義的爭論就像壹個羅生門,但不同的是,每壹個回答都是真誠的。理解信任可能不止七個視角,每個視角都期待更深更遠的洞見。不僅在中國,在那些信托業發達的國家,信托的概念也註定是壹個無限開放的問題,因為信托的優勢和魅力在於信托制度的靈活性和彈性,可以根據社會需要改變其表現形式。人們不是經常引用斯科特的那句“信任可以媲美人類的想象力”來證明如今各種“創新”的精明嗎?既然概念是壹種歸納,那麽任何概念都註定無法容納無盡的形式。信任的定義註定是壹個沒有最終答案的問題。現在,對於中國來說,或許我們不需要模糊地贊美信任,也不需要急著解開她所有的面紗。而是要先了解信托最基本的原理和機制,讓她獲得社會和決策者的基本認可,讓她在堅實的土壤上開花結果,不被視為可以輕易剔除的異類,這是信托業的命脈。信托業的根基恐怕不在於復雜深刻的商業模式,而在於信托之外的廣闊天地。無論妳如何熟練地練習七十二變,如果妳不知道如何培養社會基礎,妳只能在郭華山抖威風。出了山門,沒人會尊重妳。更有甚者,入不了佛眼,隨時會被壓在五指山下。雖然中國的信托業正在蓬勃發展,但越是驕傲,越應該有清醒的頭腦和危機意識。花是有花期的,那些永遠不敗的,結出果實和種子的,才會繼續繁盛;當所有的樹都郁郁蔥蔥的時候,只有那些枝大根深、土壤肥沃的樹才能屹立不倒。新生事物註定名聲和口碑兼備,路漫漫其修遠兮,難免有起有落。但是,壹個事物如果有它的根本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價值,它必然會發展,任何合理的、強大的社會需求必然會有相應的機制來滿足,這是不可抗拒的規律。信托業的長期前景值得期待。然而,只有經歷過風雨,才能美麗,只有經歷過風浪,才能撥開雲霧見天日。中國信托業剛剛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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