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暄:論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合理性及其在我國刑法體系中的堅持
主張廢除犯罪四要件說,推翻我國現行刑法體系,是不可取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歷史的選擇,具有歷史的合理性;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現實合理性;邏輯嚴密,符合認識規律,符合犯罪本質特征,具有內在合理性;與德日的犯罪論體系相比,相對穩定,適合我國的訴訟模式,具有優勢。當前,我們應在堅持我國刑法體系的同時,改變靜態的研究方法,加強刑事責任理論的探索,註重具體問題的解決,以進壹步完善我國刑法體系。
關鍵詞:犯罪四要件理論,犯罪三層次理論體系,中國刑法體系
反對廢除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推翻中國刑法體系的觀點是沒有說服力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具有歷史合理性的歷史選擇;符合中國國情,具有實踐合理性;邏輯嚴謹,符合認識規律,具有內在合理性的犯罪本質特征;與德日三級犯罪構成理論相比,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適合中國的司法體制,具有比較優勢。應堅持中國現行刑法體系即犯罪-責任-刑罰體系。還應改變靜態的研究方法,強化刑事責任理論,著眼於具體問題的解決,進壹步完善中國刑法體系。
近年來,學術界出現了質疑我國刑法理論的聲音。有刑法學者認為,我國的犯罪四要件理論需要“徹底清理”;中國的刑法體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的遞進式三級犯罪理論體系進行“推倒重建”。如何看待這種批判犯罪四要件說的觀點?如何正確評價我國現行刑法體系和傳統刑法理論?在此,我結合個人思考,談談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
在我看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並不存在壹些學者認為的諸多缺陷。相反,在中國目前的國情下,還是挺有道理的。
(壹)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歷史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說的形成是歷史的選擇,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同時,犯罪四要件說經受了歷史的考驗,具有歷史合理性。
上世紀50年代,新中國成立之初,向俄法蘇學習是黨和國家的政治決策。大批蘇聯專家來華講授刑法理論。那時,我開始跟隨前蘇聯犯罪學家貝斯洛娃教授學習社會主義刑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民黨時期已傳入中國的以德日刑法為基礎的進步三級犯罪理論體系,與舊的法律體系壹同廢止。前蘇聯專家傳授的是完全不同的社會主義國家常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壹個是新的,壹個是舊的。壹個是社會主義刑法的理論創造,壹個是資本主義刑法的產物。對比鮮明,政治色彩極其鮮明。新中國刑法別無選擇。我國的犯罪四要件構成理論確實源於蘇聯,但這種研究有歷史必然性,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唯壹選擇。
以犯罪四要件理論為核心,建立了新的中國刑法體系。1957《中國刑法總則講義》等初期教材以犯罪四要件理論為主。特別值得壹提的是,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作為新中國第壹部統壹的刑法教材,幾乎凝聚了當時中國所有重要刑法學者的智慧。當時大家壹致認為中國的刑法理論應該以犯罪四要件說為基礎。可見,犯罪四要件說對新中國刑法理論影響深遠;也可以看出,四要件犯罪理論地位的確立,是新中國第壹代刑法學家集體討論決定的。
以四要件說為核心的新中國刑法確立至今已有50多年。在這幾十年間,刑法學者很少從根本上質疑犯罪四要件理論。學界的壹些異議最多只是“犯罪客體是否必要”、“四要件如何排列”等技術性問題。更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四要件說的評價基本上是肯定的。實踐中普遍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方便實用。目前實務界還沒有人明確指出犯罪四要件說的適用導致了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生。從這個角度來看,犯罪四要件構成理論確實凝聚了刑事法學家的智慧,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它不是壹個有很多瑕疵的政治產物,根本經不起任何推敲。
(二)犯罪四要件理論的現實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僅因為它具有充分的歷史必然性,也因為它具有明顯的實踐合理性。中國正在走社會主義道路,我們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我們的法學理論也必須是具有鮮明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學理論。從更具體的角度來看,犯罪四要件說之所以現實合理,壹個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國沒有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歷史傳統。我國以犯罪四要件說為核心的刑法體系,建立了幾十年,深入人心。大陸法系的德日刑法學雖然在民國時期有過短暫的傳播,但隨著新中國的建立很快就銷聲匿跡了,英美刑法學在中國根本沒有傳播,兩者都沒有在歷史上產生過重大影響。只有以四要件為核心的中國刑法體系,隨著法學教育的蓬勃發展而生根發芽,廣泛傳播。面對這樣的現實,是否有將本已充滿生命力的中國刑法學強行斬斷移植到德日刑法學理論體系或者其他根本沒有生存土壤的體系的嫌疑?
有些學者可能認為臺灣省和中國大陸同屬中華法系,但臺灣省現行的刑法體系是基於三元遞進的刑法理論體系。為什麽我們不能?這個問題涉及壹系列復雜的歷史、政治和社會因素。就現實而言,有兩點特別值得註意:壹是臺灣省有壹個廣義的刑法知識階層,有德國、日本留學背景。在臺灣省,甚至很多司法人員都有留學德國、日本的背景,刑法理論研究者幾乎都有留學經歷。這樣的刑法知識課堂對傳播、介紹和研究三層刑法理論體系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成為德、日刑法理論在臺灣省生存和生長的重要土壤。目前,中國大陸沒有這樣的知識分子階層。無論是中國大陸的司法人員還是理論研究者,都是在國內教育的基礎上,主要通過學習中國的刑法理論成長起來的,不具備學習和研究德日刑法理論的語言基礎和知識結構。在這種現實面前,很難說強迫大陸刑法學者放棄中國培育多年的刑法理論,移植到德國和日本不是壹廂情願。再加上臺灣省地廣人稀,地域狹窄,知識傳播速度快。但是,中國大陸人口眾多,各地刑法研究水平參差不齊,司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清除”壹個廣為流傳、早已為人所知的理論,並不容易,而要“重建”壹個所謂的新知識體系!因此,從現實出發,通過比較的方法,也得出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合理的結論。
(三)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內在合理性
對犯罪四要件說的深入研究表明,犯罪四要件說邏輯嚴密,符合認識規律,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可以說,犯罪四要件說不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特定政治條件下沖動的產物,而是經過深思熟慮、反復論證後形成的理論精髓,其精巧程度堪比世界上任何壹個犯罪論體系。犯罪四要件說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素構成。在四個要素下,它包括具體的要素。例如,犯罪的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基於每壹種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於必要要件和選擇性要件。元素構成元素,元素耦合成壹個整體。整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內在邏輯極其嚴密,層次界限相當清晰,恰當地實現了對壹個犯罪行為由粗到細、由表及裏、由整體到部分、由部分到整體的分析。
同時,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符合人們的認知規律。雖然對四要素如何排列仍有不同的看法,但無論是什麽看法,都承認壹個事實: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素的排列不是任意的,而是遵循壹定規律的。我始終堅持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傳統排列,始終認為這種排列準確地遵循了人的認知規律。犯罪行為發生後,人們首先意識到“人被殺了”和“財物被盜了”,這就揭示了犯罪對象的問題。然後,人們不得不思考人們是如何被殺的,他們的財產是如何被盜的。誰殺了那個人並偷走了財產。這涉及到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的主體。當然,在罪犯最終被找到或抓獲後,人們還要進壹步考察這個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內心狀態,這是犯罪主觀方面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四要件犯罪的理論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安排不是混亂的,而是符合人們的認知規律的,是壹個有機統壹的整體。
其實,無論是我國的耦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還是德日刑法的遞進三級犯罪理論體系,解決的問題無非是提供壹個統壹的認定犯罪的抽象模型。這個模型來源於對現實生活中各種犯罪行為的概括和總結。模型壹旦形成,就應該普遍適用於框定任何壹種犯罪行為。因此,犯罪模型必須概括各種犯罪的* * *性質,提煉出每種具體犯罪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我認為,我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完全符合這個標準。任何犯罪行為最本質的方面,無非是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部分。這四個區塊足以涵蓋任何犯罪行為的所有具體要素。再者,在四大塊中,通過提煉本質要素,過濾可選要素,可以準確劃分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界限。由此我認為,犯罪四要件說完整準確地反映了犯罪行為的客觀本質和內在結構,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懲罰性三大特征的具體證明,是準確認定犯罪的有效尺度。
(四)犯罪四要件理論的相對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相對合理性是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相對優勢,比其他犯罪認定理論更合理。由於目前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是否以德日刑法的遞進三層犯罪理論體系取代耦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因此本文主要集中在比較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三層犯罪理論體系。
首先,四要件犯罪說的合理性在於它是壹個相對穩定的理論體系,而三級犯罪說則是不斷變化的,常常讓人無所適從。雖然犯罪四要件理論在我國確立已有半個多世紀,但刑法學者老中青很少提出傷筋動骨的變化。即使有學者提出了去除犯罪客體的觀點,也很快受到質疑,發現總有難以解決的理論問題。關於犯罪構成要件,很少有學者提出哪些要件不應該存在,哪些要件必須補充。這足以說明四要件犯罪理論是相對穩定和成熟的。另壹方面,在德日刑法學中,關於犯罪論體系的爭論已經持續了數百年。各說各話,差異甚多。即使就李斯特-百靈達創立的最經典的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責任三層體系而言,其內部要素的排列也是極不均衡的。以主觀故意和過失為例。起初,百靈達聲稱構成要件是無色中性的,自然不包括主觀要件和規範要件。因此,在責任論中對故意過失進行了研究,稱之為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但很快發現,不在構成要件中加入主觀要件和規範要件,很難達到其對行為客觀確認的“建模”效果。因此,必須將故意和過失添加到構成要素中,並且區分作為構成要素的故意和過失與作為責任要素的故意和過失。但是,在實質內容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除了制度建設的需要之外,將故意和過失相互區分開來還有什麽必要呢?難怪日本壹些犯罪學家自己提出,必須警惕日本刑法的系統論傾向!(1)另外,三級犯罪論體系建立之初就提出“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試圖通過侵犯* *,衡量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值得懲罰的利益,通過責任論考察行為人的具體主觀情況,以決定是否懲罰和如何懲罰。但人們很快發現,如果在違法性上不考慮主觀因素,就無法在制度上體現其實現利益衡量的應有作用。因此,有學者主張在違法性中也應考慮主觀因素。但這樣壹來,違法和責任的區別在哪裏?總之,如果深入德日刑法理論就會發現,遞進式的三級犯罪理論體系並非無懈可擊,其本身其實存在諸多矛盾和沖突。由此,我認為,無論是犯罪四要件說,還是遞進三級犯罪說體系,都不是絕對合理和完美的。就體系的穩定性和內在統壹性而言,四要件犯罪構成說更為合理。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另壹個合理性在於它符合訴訟規律,非常方便實用。不太了解德日刑事訴訟法,不知道在符合-違法-責任三級刑法理論體系中,司法機關是如何承擔舉證任務的。同時,如果將這壹制度移植到中國,在中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下,公、檢、法機關將如何分配各自的舉證責任?我感覺我國現有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符合我國現行的公、檢、法機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司法體制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機關的公訴、人民法院的審判,都是圍繞犯罪四要件,對四要件的具體要件逐壹進行核實、甄別、證明,如該行為客觀上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主觀上是否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等等。當然,各要件的審查重點不同,有些要件如行為、因果關系等要著重查證;還有壹些要素,比如犯罪的時間,在壹些犯罪中無足輕重。但無論如何,所有司法機關的目標都是壹致的,都明確各自的舉證責任和舉證程度。此外,犯罪四要件理論也得到了司法機關的認可。近年來,關於犯罪論體系和刑法體系的理論爭論十分激烈,但實務界卻無動於衷。我覺得很重要的壹個原因就是從業者沒有感受到犯罪四要件說的司法障礙!
二、中國刑法體系的基本類型及得失分析。
在討論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之後,我們需要進壹步思考我國刑法體系的問題。這是壹個更大的問題,需要從中國刑法體系的基本形態來討論。雖然中國的刑法體系從建立之初就存在著如何構建的爭論,但時至今日,以犯罪-責任-刑罰為基本模式的中國刑法體系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同。我認為,我國刑法的犯罪-責任-刑罰體系基本上是科學合理的,盡管也存在壹些不足。
(壹)中國刑法體系的基本形式——犯罪——責任——刑罰。
認定犯罪,確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判斷犯罪人應受刑罰的輕重,是世界上任何壹個刑法體系都無法回避的三個中心問題。而在中日兩國的刑法體系中,通過三級犯罪論體系,在認定犯罪的同時,也確定了犯罪人的責任。在日本的刑法體系中,認定犯罪的任務是由以犯罪四要件說為核心的犯罪說來完成的,而刑事責任的確定是由刑事責任說來完成的。因此,相對刑事責任理論是中國刑法體系的重要特征。如何確定刑事責任的理論地位,成為科學構建我國刑法體系的重大課題。在這個問題上,壹直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該先於罪刑論,我國刑法體系應該是刑事責任-犯罪-刑罰論。(2)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取代刑罰論,我國刑法體系的結構是刑罰論、犯罪論和刑事責任論。(3)另外,第三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該與罪刑論並列,我國刑法體系是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論。⑷
以上三種觀點中,我壹直主張第三種觀點,在我主編的教材中采用的就是這種犯罪-責任-懲罰的基本模式。而且,犯罪-責任-刑罰的刑法學體系也得到了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認可。我認為,我國刑法體系的基本形態是:犯罪(犯罪論決定犯罪)-責任(刑事責任論決定責任)-刑罰(刑罰論決定刑罰)。
(二)中國刑法制度的得失分析。
我壹直認為,中國的刑法體系基本上是科學合理的。在我國四要件刑法體系中,犯罪論根據犯罪構成理論確定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確定刑事責任提供了依據;刑事責任是罪刑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在罪刑關系中起著調節作用;刑罰理論決定了如何處罰構成犯罪並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犯罪——責任——懲罰的邏輯結構是整個刑法的縮影。認定犯罪——確定責任——確定處罰,完整地體現了辦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過程。”⑸
當然,對這壹制度也有壹些批評,包括將犯罪四要件理論作為該制度的核心內容。在我看來,批判的觀點中確實有很多真知灼見,對進壹步完善我國刑法體系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也有壹些觀點常常讓人有自嘲的感覺。比如,有些觀點以德日刑法理論為基礎批判中國的刑法體系,給人的印象是,有些學者確實對德日刑法有深刻的理解,但對中國刑法缺乏透徹的了解。以德日刑法學為範本來衡量中國刑法學中的壹些問題過於武斷,卻忽略了中國刑法學本身是壹個整體。有些問題雖然不像德日刑法學那樣在同壹立場、同壹方式下解決,但在另壹個立場上可能會以另壹種方式解決(比如正當行為的制度地位)。沒有對刑法兩大體系的深入了解和思考,往往難免讓人覺得“理所當然”,妄下結論。
當然,中國的刑法體系並不完善。我個人認為中國的刑法體系主要存在兩個問題:(1)中國的刑法體系整體上是靜態多於動態的。認定犯罪、確定責任、確定刑罰是刑事訴訟的完整過程,是刑法需要解決的三個動態的中心任務。然而,在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中,這三個動態過程並沒有得到充分的闡述。刑法教材的壹般章節,如犯罪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整體介紹,直至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同罪、罪數等,都是以靜態的犯罪描述為基礎,缺乏動態的犯罪認定、責任歸屬、量刑的相關理論內容。(2)在我國刑法體系的三大板塊——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中,犯罪論和刑罰論相對豐富,而刑事責任論相對空白,缺乏實質性內容,導致壹個行為在確立為犯罪後,如何判斷其刑事責任缺乏應有的標準和依據。在我國刑法體系中,犯罪論以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為基礎,主要著眼於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的評價。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雖然某壹行為構成犯罪,但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對其進行嚴懲顯然是不合適的(如最近的徐婷案)。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缺乏實質性的判斷內容,刑事責任理論沒有很好地發揮犯罪論和刑罰論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導致在壹些特殊案件中,根據我國刑法體系得出的結論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不能很好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三、完善和堅持我國的刑法體系。
雖然我國刑法體系還存在壹些問題,但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完善來解決的。就我國刑法制度而言,當前最重要的不是用壹套其他制度取而代之,而是充分認識其合理性,正視其不足,認真研究和完善,並在改革中繼續堅持和發展。
(壹)完善我國刑法體系的幾點設想。
1.加強對中國刑法體系動態任務的研究。如前所述,目前,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的動態任務,即定罪、歸責、量刑和執行,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今後應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使我國刑法體系既能形象地描述犯罪構成、刑事責任、刑罰本質、刑罰目的等靜態理論內容,又能充分展現認定犯罪、確定責任、確定刑罰的動態過程。目前對於量刑理論的研究應該說是比較充分的,在體系上也是有壹席之地的。而定罪、歸責、行刑等通俗刑法教材卻難覓蹤跡或模糊不清。今後能否考慮在制度上為他們設立專章,值得進壹步研究。
2.加強刑事責任理論的研究。目前,在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三大理論板塊中,對刑事責任論的研究最為薄弱。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刑事責任的基本理論範疇還沒有建立起來。我非常重視刑事責任的研究。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我就多次撰寫關於刑事責任的文章。同時,我還指導博士生進行刑事責任的專題研究。在現有的研究成果中,我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關註,可以考慮吸收到未來的刑事責任理論中。首先,與犯罪論側重於評價已發生的事情不同,刑事責任的評價對象應該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通過對犯罪人的研究,可以考察其主觀特殊情況,在以罪定刑的基礎上,可以進壹步整合犯罪人的主觀特殊情況,調整和修正刑事責任的大小。其次,相對於犯罪論的中心任務而言,刑事責任論的中心任務是歸責,即在犯罪確定後,國家考慮如何歸屬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再次,正如定罪必須以犯罪四要件說為判斷依據,量刑必須以量刑情節的適用為參照壹樣,歸責也應該有自己的判斷依據,即歸責要素和歸責體系。如何找到插補要素值得進壹步考慮。有學者參考德國、日本的刑法理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歸責要素包括刑事歸責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險性和犯罪人獲得的社會評價五個方面,並通過主次地位的區別將其排列成壹個體系,稱為刑事歸責體系。這個想法很有啟發性,當然是否可行值得進壹步推敲。
3.加強對系統中具體問題的思考。泛泛而談制度的優劣是沒有意義的。對制度的考察必須與對具體問題和實踐中問題的研究相結合,從而思考制度中的問題,通過解決問題來完善制度。這裏試著用例子來說明。比如刑事責任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處理不當,認為“既然刑事責任問題產生於犯罪之後,刑事責任能力問題當然應該在犯罪之後討論。”但是,我們的大部分教科書在講壹個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的時候,講的都是刑事責任的問題,他們把它作為壹個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我國刑法理論把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混淆了行為能力(犯罪)和刑事責任能力的界限”。(7)我們在這方面確實有問題。目前我國現行的刑法教科書都在刑事主體中談到刑事責任能力,但在刑事責任理論中,刑事責任能力恐怕也是壹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又如,實踐中,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幫助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構成犯罪。有刑事責任的人怎麽處罰?1997刑法修改前,規定從犯按主犯處罰,處理起來非常困難。刑法修改後,廢除了從犯按主犯處罰的規定,在法律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但理論上,如何準確解釋,值得進壹步思考。還有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期待可能性是德國犯罪學家借助“迷馬案”提出的壹種理論。近年來,我國刑法學者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給予了極大的關註,許多學者提出,壹些實際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期待可能性的幫助。真的是這樣嗎?在沒有期待可能性的情況下,能否用我國刑法體系中的其他理論來解決?這樣的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二)堅持改革中的中國刑法體系。
在當前關於犯罪構成理論和我國刑法體系的爭論中,我認為應該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我國刑法體系,充分肯定其合理性,認真對待其不足並加以完善。在改革中,應繼續堅持現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和我國刑法的罪-責-刑體系。“推翻重建論”的觀點不可取。我反復思考,對於中國刑法制度這麽重要的問題,要想徹底推翻現有制度,移植另壹種制度,至少需要三個理由:緊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謂緊迫性,是指除非中國的刑法制度已經明顯落後於時代和世界潮流的需要,德日刑法制度或者其他某種新的刑法制度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我們不移植新的制度就會受到全世界刑法學者的壹致譴責,但顯然這種情況目前還沒有出現;所謂必要性,是指與新制度相比,舊制度明顯優於舊制度,舊制度不足以承載已有的理論成果或解決現實中的新問題,但這也是未知數;所謂可行性,就是移植新系統必須在國內做充分的知識準備和智力訓練,目前還不好說。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推翻重建”的觀點都是不可取的。向別人學習是必要的,但在學習中不能迷失自我,失去方向。
作者介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特聘顧問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國際刑法協會副主席,中國分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