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工作與法律的互動
社會工作和法律都肩負著改善社會的使命。隨著社會工作在中國越來越多案件中的介入,各種社會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社會工作者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尋找法律作為支撐點,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也促進了社會工作的有序進行。只有處理好社會工作與法律的關系,才能使這兩個領域更好更快地發展,才能更好地改善人類社會。
關鍵詞:社會工作,法律,社會工作者的提高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和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協會2001給出的社會工作定義指出,社會工作倡導轉型,解決人際關系問題和個人權利與自由,以提高人類福利。這個定義強調了社會工作應該具有的社會角色。這種作用更多的體現在社會的改造和人類福利的提高上。法律的壹個重要特點是由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由法院解釋,由相應的處罰機構執行,以保證正常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正義。它還肩負著改善社會的使命。從這個角度看,兩者在實際工作中的價值取向是壹致的。社會工作者在關懷弱勢群體或服務社區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他們可能會尋求法律支持,或者案件所有人已經觸犯了法律,或者社會工作者自身存在法律與價值的沖突等。面對強制性法律,社會工作者應該如何選擇職業價值觀;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問題,法律無力,如何解決?當兩者相互促進,共同開展活動時,就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
社會工作對法律的影響
(1)推進社會工作的立法進程,堅定弱勢群體維權的信心,社會工作進程對立法和政策的推進具有重要影響。香港有關受虐待兒童的法律演變可以看出,法律最初是隨著社會發展和社會工作的介入而調整的。當發現虐待兒童時,政府頒布法規保護兒童和青少年作為懲罰。隨著專業的發展和社會上虐童現象的逐漸增多,社工團體成為兒童保護調查小組,提供專業服務,大大提高了對兒童的保護;後來,隨著更多司法和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社會工作和法律專業之間的鴻溝被打破,許多專業的優勢得到了充分發揮,因此修訂了處理虐待兒童問題的指南。隨著各個領域的不斷發展,制定的法律加強了防止虐待兒童的多元化過程,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大眾媒體宣傳。所以法律的制定經歷了從單壹到多元的矯正再到預防的調整,隨著問題的出現和社會的發展而逐漸改變。社會工作只是壹個反映社會問題,讓政府知道的媒介,從而影響法律的修改和制定,使其不斷修改和完善。更好地服務社會面對具體的案例和案例主,社會工作者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基於行動研究的服務者、傾聽者或拯救者。他/她的判斷和反思將成為法制建設過程中極其重要的資源,並對案主產生直接影響。
我們知道,社會工作者開展的大多數活動都是非盈利的。當他們將自己的發現和思想引入法律領域時,非營利標準仍然是不可改變的。然而,這種做法對他們的目標群體極其重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處於弱勢地位的人(包括但不限於經濟弱勢),在自身法律知識匱乏、外部司法成本高昂的現實下,很有可能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放棄維權的努力。長此以往,人們對法律的信心會大打折扣,而社工的介入必然會重燃人們對法律的信心。或許,這樣的實踐可以超越單壹的訴訟活動本身,成為壹項可持續的良性的社會建設工程。
(二)社會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促進了案件的順利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社工掌握的信息往往是司法過程中的重要依據。作為專家證人,社會工作者在英美法系國家壹直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專家證人制度起源於公元14世紀的英國,壹直是法治國家證據法中壹項獨特的法律制度。專家證人是指對該問題或相關事項的了解或經驗。對這個問題或事情發表意見的人在我國可以作為證據接受,隨著社會工作的不斷發展和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這壹制度也可以成為有益的經驗。社工介入案件前,會對案主相關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和調查,做出合理分析。在治療過程中,需要社工全面掌握案主的信息。以家暴案件為例,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案主在向社工求助時,首先要找案主進行咨詢面談,社工要做好面談記錄,包括面談的具體時間、地點以及案主在面談時的狀態、眼球運動等,因為這些細節能反映當事人真實的內心情況,有助於社工做出正確的判斷,這不是壹般人能發現和記錄的。為了取證,案主會去醫院做檢查,這個時候需要社工陪同。在整個診療過程中,社工需要與案主保持密切聯系。案主的壹系列舉動都會引起社工的註意,並被記錄下來。無論是案主去醫院做傷情檢查,還是去法院起訴求助婦聯,或者向案主身邊的人了解情況,都必須有社工陪同。社工是除了案主之外最了解和記錄整個過程的人,他提供的證據會是有利的客觀事實。《臺灣省立大學實習期間與法律相關的註意事項》壹文指出:社工必須熟悉法院的運作制度,同時必須知道出庭作證時應該采取什麽樣的適當行動。社工和學生必須假設他們所寫的專業服務記錄、個案記錄、個案報告或聯絡信,可能成為法院傳票要求審查的特定文件;也可能是檢察官或律師收集和審查的文件;其實這也對社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幫助人們解決實際困難,還必須在政策上承擔更高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在司法領域。
第二,法律對社會工作的影響
(壹)法律對社會工作倫理的影響在社會工作的實踐中,法律和社會倫理往往指向同壹,但兩者之間往往存在沖突和對立。
1.社會工作中法律與倫理信仰的沖突
法律必須得到執行,違反法律的人將受到懲罰。可以不斷修改完善,遵守倫理是自願的,但是違反倫理不代表他不會受到懲罰。他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也可能會受到組織內部的懲罰,也可能不會。倫理在英美總是模糊不清的。在傳統倫理秩序延續了幾千年的社會生活秩序中,社會倫理信仰已經滲透到社會成員的頭腦中。道德信仰、習慣和信念反映了傳統倫理秩序下禮法的強大影響力。當新的法律信仰到來時,人們將面臨艱難的意識形態選擇。在社會工作中,道德信仰對社會工作者和客戶有著深遠的影響。他們往往遵循道德傳統,從道德角度解決問題。法律的規定不被他們重視,沒有找到法律和社會道德的平衡。這種強烈的道德倫理信仰對法律信仰的形成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消極的道德信仰,它賦予法律。
2.法律與社會工作倫理規則的沖突
團體組織為了規範人們的社會生活,往往形成各種規章制度和無形的協議,這些規章制度和無形的協議與中國特有的倫理文化相結合,控制著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的行為,成為受中國傳統倫理影響的人情、風俗、習慣等具有約束力的倫理規則。法律不是規範社會工作的唯壹和最重要的方式。社會中蘊含的倫理規則成為最重要的社會工作行為規範有許多積極因素,但也存在壹些與法律的矛盾。與法律的實施相比,具有相當生命力的倫理規則的實施過程是非常不規則的。這種不穩定地執行道德規則的做法違背了國家法律強調的明確透明、公開和公正的理念。在社會工作領域,人權最受法律保護,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其中壹些做法是合法的,例如執行死刑,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在這些做法中,遵法有違職業道德,而在另壹些做法中,則主張對精神病人進行人性化治療,主張公民的合法權益。社工可能會做壹些違法的行為,遵循職業道德去破壞法律。
鑒於法律與社會工作倫理的沖突和影響,國家在立法時應充分考慮社會工作的特點,重視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的道德信仰和習俗信仰,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工作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如果社會工作法與合法的倫理觀念或社會的實際要求相沖突,人們很可能會產生消極的抵觸情緒。只有尊重社會倫理,才能喚起人們對法律的發自內心的尊重,對待這種信仰沖突,我們應該采取寬容的態度,同時采取積極的措施,避免信仰沖突的直接碰撞,積極維護和培養那些與法律信仰相壹致、有利於法律信仰形成的道德和習慣,同時堅決摒棄過時的封建思想和習慣, 為法律的正確實施創造良好的內在動力,從而促進社會工作的良好運行。
(二)法律對社會工作實踐的影響
法律是社工幫助目標群體的基礎。雖然我國沒有統壹完整的社會工作法,但根據我國社會工作的現實,社會工作相關法律的組成部分可以按照社會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資格以及服務領域的維權途徑分為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社會優撫法律制度;保護特殊群體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制;勞動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共同體法律體系;就業法律制度;社會組織和公益事業法律制度;社區矯正與人民調解法律制度;訴訟法律制度和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社會工作能否更好地實現其改善社會的功能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尤其是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極大地促進社會工作實踐。
我國法律對社工有明確的規定和管理辦法,也有社工職業的認定和專業水平的評定。並指出社會工作者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所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懲戒制度,使社會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有法可依,有利於規範專業人員素質,發展社會工作專業。
法律授權專業社工從事壹些其他人不得從事的活動,但也限制社工從事其他只有其他專業人士才能從事的活動。社會工作者應該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和範圍,例如,法律要求社會工作者向指定的政府機構報告。雖然社工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法律仍然授權社工中的某些服務收取相應的費用,有利於工作的開展。同時,法律還規定,應向所有需要社會服務的人提供這種服務。比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就應該面對所有的消費者,他們有權知道所有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原因,而不考慮年齡、性別等其他因素,不應該有任何限制。
總之,如果相關的社會工作法律能夠尊重符合正常社會的倫理規範和規則,並能夠隨著社會生活和社會工作實踐的變化而逐步修訂和完善,那麽社會工作者的法律素質將會逐步提高,社會工作將更多地參與案件,社會工作與法律將能夠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提高人類福利。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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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存剛李銘-發展社會工作與構建和諧社會[J]-社會科學
恒2005,(12)
第二部分(其他關於兩者關系的討論,1000多字)
第壹,社會工作與法律的關系。社會工作與法律相輔相成,缺壹不可。他們需要同時操作。
(1)從社會工作的範圍來看,只有專業的社會工作方法才能救人於危難,助人解難的力量是微薄的,不能完全解決社會問題。將社會工作納入法律範疇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在社會工作中,從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到社工機構的內部管理,從爭取受助者的合法權利到受助者的自決,都包含著法律的內容。基本不可能離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
(2)壹般來說,大量社會問題的出現往往與壹個社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有關。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了社會的不平等,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尤其是壹些社會的不平等,是由於某些制度和法律在執行中的缺陷造成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手段必須是修改法律,制定適應社會結構的法律。因此,法律是社會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社會工作的發展和完善有助於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二者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社會工作與法律的區別
(1)社會工作的學科地位不同於法學。目前,社會工作的學科地位存在爭議。人們普遍認為社會工作是壹套幫助他人的方法和技巧,而不是壹門學科,因為它缺乏獨立的理論體系。另壹種觀點認為,社會工作應該是壹門學科,屬於應用社會科學學科。它有自己獨特的工作原理。它借用相關的社會科學知識,結合起來,形成對某些現象的獨特解釋。法律是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律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認知成果的總稱。法學是社會科學中壹門歷史悠久的獨立學科。因此,它們屬於不同的學科。
(2)社會工作的風格和結構與法律不同。社會工作的風格和結構既註重理論又註重實踐。社會工作註重解決具體問題,基於對問題原因的深入理論分析,是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另外,社會工作是研究和倡導社會進步,幫助人們擺脫困境,學科價值較強。
法律通過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形成各種部門法。壹般來說,各部門法之間的體例結構分為理論知識和法律解釋兩部分。法律是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規則,具有普遍約束力。(3)社會工作與法律的特點不同。社會工作區別於其他學科的特征有:改善社會生活環境,提高社會生活質量;增強社會功能;行動導向;以多樣化的服務面對人類的差異;適應性廣。我們把法的壹般特征歸結為四個方面,即調整行為關系的規範;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以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調節為調節機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可見,社會工作與法律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兩者的特點不同,構成了所要調整的主體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