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貸款對象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貸款買房,只能壹次性付清房款。
另外,公積金貸款買房,必須由公積金繳存人或其配偶支付。房產完全登記在孩子名下,往往無法使用公積金貸款;同戶直系血親不是產權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離婚時法院不會分割。
夫妻離婚時,往往會因為夫妻財產分割而鬧上法庭。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在法律上也不是夫妻任何壹方的財產。房子暫時由取得孩子監護權的壹方管理。
離婚後,如果夫妻壹方要處分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另壹方,也是監護人,需要提交證明。如果另壹方配偶因為怨恨而阻撓提交證明,會使房屋處置更加困難和復雜。
三、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父母不得隨意處置。
目前未成年人的財產不能賣。根據規定,在子女達到18周歲之前,父母不能出售或抵押名下的房屋。
如果要處分,首先要提供由所有監護人簽字的保證書,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並保證財產的出售是為了未成年被監護人的利益;其次,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未成年人需要花費不菲的證明、診斷書等書面材料;同時,為未成年人利益處分財產的事實需要經過公證處公證。
換句話說,如果父母做生意資金短缺,想把房子抵押出去,也是不可能的。
四、父母不能收回房屋,即使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
由於父母出資買房,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被視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物權法》實施後,房屋的產權得到了更加明確的保護。如果子女長大後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收回房屋會有很大的法律障礙。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法律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壹)買房時增加經濟負擔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重。如果明顯不利於子女的財產利益,這樣的行為就違法了。比如父母子女貸款買房。而以孩子名下房產的份額與銀行簽訂借款,顯然不利於孩子的財產利益,在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也就是說,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抵押,必須壹次性付清。
(二)加劇父母離婚糾紛。
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離婚時誰取得子女撫養權,誰就可以實際占有和使用房產。這會導致夫妻離婚時為了住房而不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實利益而爭奪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三)父母無法收回房子
如果他們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父母無權索回財產。
(四)無法自由處分的財產。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換句話說,父母處置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前提必須是基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為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國留學等。否則,不得任意處分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
(五)不能起到逃稅的作用。
在我國,直系親屬之間的房產贈與(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免稅的,而非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包括遺贈)則按規定征稅。因此,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買房不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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