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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手續去哪裏辦理?

法律主觀性:

第壹,在哪裏辦理財產繼承手續

(1)房屋評估:首先,房屋的市場價值必須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物業價格評估,確定準確的物業市場價格。

(二)繼承公證: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證書。辦理公證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權人立的遺囑(如有),同時提交遺囑原件。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向房產測繪部門申請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取得測繪成果或圖紙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填寫不動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受理並出具回執。所有資料審核完畢後,發放變更後的所有人的房產證。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涉及房屋權屬的事項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實地測繪後發現房屋有改建或違章搭建的,必須報規劃部門審批或處理決定。

二、繼承人繼承房屋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繼承房屋的,需要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登記應當統壹: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121條規定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和死亡順序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

三、房產繼承需要什麽條件?

(壹)被繼承人死亡後。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將來因為爭奪房產而可能產生的糾紛,在去世前將產權交給繼承人,比如給壹個或全部子女。這也是法律行為,但不是繼承,因為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他們生前的贈與。

(二)繼承財產的人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轉讓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捐贈給國家或集體,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房地產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部分。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些財產歸* * *,比如夫妻共同的* *。當壹方去世時,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成為遺產。此時應先分割財產權利,在繼承遺產前,先分出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非另有約定,壹般應分割財產份額的壹半)。

法律客觀性:

房產繼承有哪些手續?主要內容有:(1)手續是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辦理死亡證明;(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出口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壹種是遺囑繼承,另壹種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合法繼承應提交:(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要提交代理資格證明;(三)繼承財產的明;(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5.法定繼承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六)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及相關親屬關系的證明;(七)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2.立遺囑人應當提交:(1)以上四項中需要提交的證明和材料;(2)被繼承人的遺囑(遺囑必須經過公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其真實性無法確定,暫不采用);(3)有被執行人的,提交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四)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經審查,上述證件和材料真實、完整,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公證處受理、登記和辦理公證。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所有繼承人帶上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公證處,想放棄繼承權的也必須親自去公證處。在外地的,《棄權聲明書》應在當地公證處公證;在國外,“棄權聲明書”應在中國駐所在國大使館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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