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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的歷史演變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同壹綱領*建國後,我國房地產法的立法經歷了建國初期層次低、程序混亂、缺乏民主科學的房地產立法。後來由於文革極左思潮的影響,房地產立法陷入停頓。隨著十壹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和改革開放的順利推進,我國房地產立法邁上了新的臺階。

1.第壹階段:1949-1978 1,1949 10,從新中國成立到1956時期。建國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規定,國家對屬於地主、官僚資本家、反革命分子、戰犯、漢奸和國民黨政府的不動產,采取接管、沒收、征收和征用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在1949號文件中頒布了《關於統壹管理公有房屋和公共財產的決定》;19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華僑土地房產處理辦法》、《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權證指導意見》、《內政部土地政策司關於當前城市房地產問題的意見》;1951城市房產稅暫行條例及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1953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和1955《農業合作化示範章程》等。

2.從50年代後半期到文化大革命前。1956《關於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通過向房主支付租金的方式改造私有房屋,將私有企業占用的土地轉為公有制,從根本上確立了城市房產的社會主義公有制。1961關於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關於加快城市私房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聯合通知和1963關於華僑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報告;1964關於私人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報告,關於港澳同胞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報告,1965關於私人房屋改造中典當行的處理意見等。這些意見、報告和通知無疑對私房的社會主義改造起到了指導作用。

3、十年文革時期1966-1976。文革期間,由於極左思潮的影響,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遭到極大破壞,城市房地產管理也處於極度混亂狀態。許多城市的私人住宅被非法接管和沒收,公共住宅被查封和摧毀。很長壹段時間,房地產立法處於停滯狀態。不僅沒有建立新的房地產管理體制,而且原有的管理體制也遭到了極大的破壞,嚴重阻礙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極左思想的影響和政策的混亂,造成了許多房地產糾紛,特別是非法查封和沒收私人房地產。

《房地產法》現階段的立法特點如下:1。這壹時期的房地產立法主要以部門規章和黨的政策的形式出現。2.確立了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原則,徹底消滅了土地私有制。土地供應由政府分配;土地的經濟價值沒有得到承認。城市住房是非商業化的。3.立法太少;立法程序混亂,缺乏民主;立法層次低,缺乏科學性和規範性。

第二階段:1979-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可分為復興期(1979-1988)和大發展期(1988-1994)。

1,文藝復興(1979-1988)。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經歷了幾十年沈寂的房地產業開始復蘇,房地產業變得“火熱”。為了使房地產行業在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國家加強了房地產領域的法制建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982,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198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建築稅征收暫行辦法》、《城鎮個人建房管理辦法》;1984《城市規劃條例》、《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若幹規定》;1985《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房產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7關於加強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管理的通知。為解決“文革”中查抄沒收私房問題,落實房產的政策主要有:中共中央辦公廳(1980)75號文件《中央辦公廳關於處理機關部隊占用私房問題進壹步落實私房政策的通知》;1982關於轉發進壹步落實私有住房政策意見的通知;1984《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有住房政策的意見》;1985《關於城鎮私有租賃住房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1986《關於進壹步落實中央政策執行小組擴大會議紀要的補充意見》;1987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1987關於進壹步處理城鎮私房遺留問題的通知。對國營房產的正式處理始於1983、1983《關於國民黨軍政人員遺棄托管房產處理意見的通知》和1984《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1987關於落實華僑私有住房政策的補充意見;1991《關於處理赴臺人員財產問題的通知》。

2.大發展時期(1988-1994),1988年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建立了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同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城市相鄰房屋管理條例》;1990《城市房屋產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199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臨時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屋修繕管理條例》;1992《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前赴臺人員房產問題處理實施細則》、《公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1993《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出讓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出讓管理辦法》;7月1994《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這壹時期的不動產立法在數量和質量上都是前壹時期無法比擬的。

現階段不動產立法特點:1。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房地產的發展受到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制定了大量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法》。2.不動產的立法地位得到了提高。過去,我們習慣用政策和行政命令來管理房地產,但現在這種手段已被法律法規所取代。頒布的法律法規對調整人們在房地產產權、房地產開發、建設和經營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3.房地產法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斷擴大。房地產法的調整對象從最初的不動產物權、私有房屋買賣和租賃擴展到現在,不僅包括原來的調整範圍,還包括房地產開發、建設、房地產交易、抵押、房地產使用和消費等新領域。4.房地產立法數量劇增,司法解釋大量存在。司法部出臺了100多部關於不動產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健全。

第三階段:從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到房地產法立法。

1.起草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88年,建設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並於1992年成立了起草領導機構和起草小組。1993年2月,房地產法專家論證會在北京召開。在4月份的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起草組也聽取了代表們的意見;5月,與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局代表召開第二次專家論證會,征求國務院相關部委意見;7月,建設部分別向國務院法制局和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了《房地產法》的制定進展,並根據匯報後提出的要求對《房地產法》進行了修改。8月,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形成《房地產法》草案。1994 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自6月1995+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構嚴謹,體系完備,共分七章七十二條,包括總則、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房地產法制建設的空白,標誌著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進入了壹個法制化管理的新時代。2.1994之後,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日臻完善,各種房地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主要法律法規有:1994《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住宅工程初裝修驗收辦法》、《外國企業在華承包工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外國企業在華承包工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工程建設監理條例》、《建設部、公安部第49號令》、《國家計委、建設部批準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鄉鎮建築工匠資格管理辦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建築幕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7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幹意見》、《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通知;1998《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地產測繪管理辦法》、《房屋產權擔保管理試行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6 54 38+0;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商品住宅壹次性裝修實施細則》。此後,我國頒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限於篇幅,不壹壹列舉。

現階段我國房地產法的立法特點是:1。目前,大量的房地產法律關系是通過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以條例、辦法、規定、細則的形式存在,立法層次較低。享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很多。2.我國的基本房地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經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日臻完善,有關房地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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