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股權轉讓條件,限制股東轉讓股權,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效力。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應當告知其他股東。多個股東要求購買股權的,按照各自持股比例進行轉讓。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將意向受讓方和轉讓的價格條件告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公司未能及時召開股東會,擬轉讓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並要求其在壹定期限內作出答復。要求答復的時限壹般不應少於30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4.(指定受讓方)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打算向非股東轉讓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結束或者請求回復期限屆滿之日起65,438+05日內指定持異議的股東購買擬轉讓的股份。5.在公司指定收購之日起30日內,持異議的股東應當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協商不成價格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主張評估確定股權價值的主張。6.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擬向非股東轉讓股份,但公司自股東大會結束或者請求回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未指定受讓人,或者指定的受讓人自公司指定之日起30日內未與擬轉讓股份的股東簽訂協議的,擬轉讓股份的股東可以向非股東轉讓股份。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未將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於告知其他股東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前款所稱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後,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按照協商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但未將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條件低於告知的價格或者條件,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和其他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8.受讓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壹年後,股東主張解除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導致非股東因股份減少而放棄購買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主張優先購買的股東轉讓全部擬轉讓的股權,拒絕轉讓全部股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份,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以轉讓價款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額和利息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份,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的瑕疵或者欺詐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3.名義投資人未經實際投資人同意轉讓股權的,實際投資人可以要求名義投資人賠償股權轉讓造成的損失。14.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無效,不能證明受讓人不善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1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發生爭議,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股權受讓公司的,應當通知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1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購買權,發生糾紛,未將擬轉讓股權的非股東納入訴訟的,應當通知非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17.股東轉讓國有股的,應當對國有股的價值進行評估。如果沒有評估,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補足差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因需要補足的差額過高而主張解除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8.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壹人股東而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9.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以幹股或者技術股形式獎勵管理人員或者技術人員,且公司註冊資本相應增加,從資本公積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效力。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