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條件是指決定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
是判斷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有犯罪事實
是指客觀存在的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這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充分,而不應該是辦案人員基於估計和推測得出的結論。
這裏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發生了犯罪事件的事實,即有犯罪對象和客觀要件;
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壹步認定的問題。所以這個時候的證據並不要求有足夠的級別,也不要求壹定要抓住犯罪分子,更不要求查清所有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的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時,才是必要的、應當立案的,而且必須是社會危害性大、應受刑罰處罰的。只有這種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
自訴案件的立案不同於公訴案件的立案,自訴案件的立案與起訴、受理重疊,與審判銜接。
即自訴人提起訴訟後,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後,不經偵查、不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除上述條件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此案屬於自訴範圍。
2.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
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