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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死亡的時間到了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過去了,因為事故的下落不明。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或者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稱為宣告該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稱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宣布公民死亡的條件

1,肯定有公民失蹤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形:壹是壹般情況下,公民離開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二是因意外下落不明;三是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壹,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利害關系人就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2.下落不明的公民必須達到法定期限。

這個時期分為三種情況:

第壹,壹般情況下,公民失蹤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出事的第二天開始,連續兩年沒有消息,生死未蔔;因為戰爭下落不明,戰爭結束以來,連續兩年杳無音信,生死未蔔。

三是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

3.利害關系方提交書面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同壹順序的若幹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若幹利害關系人對宣告死亡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4、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宣告死亡由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宣布公民死亡的法律後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後果與自然死亡的後果基本相同。具體來說,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被宣告死亡而終止,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繼承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開始。

如何應對被宣布死亡的公民再次出現

宣告死亡只是死亡的推定,被宣告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知道自己沒有死。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信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首先,宣告死亡所破壞的人身關系,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是可以恢復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未再婚的,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配偶已再婚,或再婚後離婚,或再婚後配偶死亡的,不視為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孩子被他人收養,被撤銷死亡宣告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未經本人同意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壹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有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原件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但是,依照繼承法取得原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造成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第二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1,失蹤四年;

2.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過去了,因為事故的下落不明。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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