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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紅豆杉可以移植嗎?法律是什麽?

未經許可移植是違法的。

為支持紅豆杉資源的人工培育,對以人工培育資源為目的需要采集野生紅豆杉枝條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繼續準備立項、立地條件、技術能力、建設規模、主要利用方向、野生紅豆杉資源狀況、采集作業方案、監督檢查措施等相關材料,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並嚴格執行以下規範管理措施。

(壹)采集野生紅豆杉枝葉僅限於扡插育苗建設,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紅豆杉枝葉用於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設或其他商業活動。

(2)如果需要采集野生紅豆杉枝條進行扡插育苗建設,必須首先選擇野生紅豆杉植株,確定相應的扡插母株數量。切割操作僅限於選擇的母株,不允許在非優樹上切割。

(3)經批準采集紅豆杉野生枝條者,其采集者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按批準的數量和面積在母株上從事扡插作業,並嚴格執行以下技術指標:(1)扡插作業應選擇母株中上部枝條,禁止采集母株主梢,每株扡插數不得超過母株總枝數的20%。扡插後,枝條應留在母株上。(2)采集的枝條應為當年生枝和上壹年生枝,3年生(含當年)枝條長度不超過5厘米;(3)DBH小於20厘米的野生植物不得作為扡插母株;(4)扡插苗的成活率應不低於60%。

(四)對野生紅豆杉采伐作業,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項管理措施,負責采伐作業的全程監管。采伐活動結束後,采伐剩余物應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收集並妥善處置,不得用於紫杉醇的商業生產、銷售和出口。

(五)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紅豆杉資源保護、繁育和利用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野生紅豆杉資源保護、優良種源和優良單株繁育、人工繁育、天然母樹林改造和人工林高效培育的技術水平,促進紅豆杉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三、開展紅豆杉資源管理和加工企業清理。

為規範紅豆杉資源的經營利用,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近期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豆杉資源加工企業進行壹次清理,調查掌握加工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紅豆杉原料來源,對依賴野生紅豆杉資源進行加工經營的企業要立即糾正,停止其加工經營紅豆杉或其他紅豆杉產品,直至解決人工種植原料問題;觸犯刑律的,要盡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具有技術能力、經營管理規範、人工栽培原料來源穩定的,應當附原料來源證明、原料栽培基地建設情況、經營加工規模、加工工藝、生產的產品種類等相關材料,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紫杉醇和其他紅豆杉產品的出口管理。

為防止紫杉醇等紅豆杉產品用於出口貿易,對野生紅豆杉資源造成危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申請出口的紫杉醇等紅豆杉產品原料是否全部為人工種植的紅豆杉資源,核實原料產地、原料種植基地(場)的種源證明、基地規模、種植狀況和原料動態利用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林業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批,經批準後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書,申請人可憑出口許可證書辦理出口報關報檢手續。

五、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大保護宣傳和執法監督力度。

野生植物不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重要的環境因子,在維持生態平衡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野生植物的保護和合理利用關系到人民的長遠利益。各地要充分認識保護紅豆杉等天然林資源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制定有效的保護管理措施,確保紅豆杉資源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要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法制教育,增強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守法意識。同時,加強執法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法查處破壞和非法經營紅豆杉資源的行為,依法進壹步規範紅豆杉資源的人工種植、加工和經營,使紅豆杉資源保護和人工種植經營產業朝著良性健康的方向發展。各級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森林資源和林業行政管理機構、森林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執法監管,適時組織開展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紅豆杉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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