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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關系的含義

壹.概念

不動產法律關系是指不動產法律規範調整不動產經濟關系過程中,不動產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權力責任關系。考試大&;只有那些為不動產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不動產關系才是不動產法律關系。

二、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

不動產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不動產法律關系的構成三要素缺壹不可,任何壹個要素的變更和消滅都會導致不動產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來源:考試大學

(壹)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或者是房地產法律關系中經濟權利的持有者和經濟義務的履行者,或者是經濟權力和責任的履行者。

根據各種主體在不動產法律關系中的作用,可以分為:

1.國家

國家是國家土地的所有者,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征收等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在參與活動中根據其身份的不同會形成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收藏家的靜修

2.政府機構

政府機構,包括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機構(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房地產管理職能的主體。

3.房地產開發商

房地產開發商,即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是土地和房屋綜合開發的核心和組織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特許經營、兼職經營、項目公司三類,並按照開發商人員素質和規模的標準分為四個資質等級。

4.建設者

建築商又稱工程承包商,屬於建築行業,但壹直與房地產行業關系密切。建築商是指承擔開發商提供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的企業,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合同法》等法律規範。

5.房地產的賣方

房地產的銷售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業主和投機者。房地產開發商為了獲取開發利潤而出售房地產;不動產權利人因非經營性生活或者其他需要出售不動產的;此外,還有壹些專門買賣房產的投機者,他們也會成為房產的購買者。

6.在房地產上買房子

根據購買房產的目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用型買家和投機型買家。前者屬於房地產的消費者。

7.房地產助理

房地產助理又稱房地產中介服務主體,是指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和交易以外的房地產服務的經營者,如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交易銀行、房地產金融保險機構(為房地產投資和購房提供貸款、融資、保險服務的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經營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顧問、房地產管理公司、房地產律師等。考試論壇

8.房地產的其他權利人和義務人

不動產他項權主要由不動產所有人設立,第三人經不動產所有人許可或者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也可以設立。房地產的其他權利人和義務人包括房地產抵押權人和其他相對人、房地產承租人等。

(二)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或者所具有的職權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不動產權利是指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有權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或要求義務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資格。如權利的轉讓、出租、抵押等。

不動產義務,即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應當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的責任。如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義務。

不動產權屬是指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為履行義務,依法行使領導或監督職能時所擁有的權力。如審批、監督管理、調查處理等。

不動產責任是指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作出或不作出壹定行為的限制。不動產的權責不能轉讓和放棄,不動產法律關系的相關主體必須依法行使。來源:考試大學

(三)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在行使權利和權力、履行義務和職責時所指向的客體。可以成為不動產法律關系客體的客體、行為和智力成果。

1.

這種客體形式體現在作為土地和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不動產的法律關系中。

土地按其所有權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鎮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征用、征收和購買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城鎮建設用地集體搬遷後,原屬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法律規定不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房屋根據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為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在中國,農村的房子和城市的房子因為土地使用權不同,城鄉戶籍不同,審判規則也不壹樣,農村的房子不能完全商業化。考試論壇

根據房屋用途的不同,可以分為住宅和商品房。城市住房可分為私房、公房和商品房。城市私房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歸個人所有的房產,但現在個人合法建房、購買商品房都屬於私房範疇。城市公房也有兩種:壹種是歷史上由房管部門所有或管理的公房。另壹種是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房屋,分配給個人,居住者享有使用權。

2.行為

行為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為享有權利、行使職權、承擔義務、履行職責而進行的活動,如房地產開發活動、房地產交易活動、物業管理活動等。

3.智力成就

智力成果是指人類智力活動所創造的傑出成果。智力成果可以成為不動產法律關系的客體。比如房地產開發的各種策劃方案等。、個人或單位作為設計者依法享有設計方案的著作權,用於房地產投資決策或銷售的各種競爭信息和數據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三、房地產法律事實

(壹)房地產法律事實的概念

不動產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壹樣,總是建立在壹定法律事實的產生之上。因此,所謂不動產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不動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Www.Examda.CoM考試在即。

(2)房地產法律事實的類型

法律事實通常分為行為和事件。行為是指與人的意誌有關的活動。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現象。根據不動產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與人的意誌有關,也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

1.房地產法律行為

作為不動產的法律事實,主體行為可以定義為在主體意識支配下,能夠產生不動產權利義務關系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房地產管理行為

房地產管理行為是指房地產管理主體在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中的審批、檢查監督、登記發證等行為。這些行為不同於房地產當事人實施的房地產法律行為。它們不是以意思表示為特征的為了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某種不動產法律關系的行為,而是因職務需要必須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也是不動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重要法律事實。

(2)房地產開發行為

房地產開發行為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的行為。所謂基礎設施建設,是指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道路的建設和土地的平整。所謂房屋建築,是指在已完成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工業廠房、商業用房、辦公樓等專用房屋。Www.Examda.CoM考試在即。

(3)房地產交易行為

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地產主體之間的房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活動。房地產交易行為是實現房地產價值的核心環節。

(4)房地產服務行為

房地產服務行為是指房地產開發、交易和使用過程中的服務活動。房地產服務行為對於完善我國房地產市場,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房地產法律事件

不動產法律事件是指不動產法律規定的獨立於當事人意誌,能夠引起不動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主要指不動產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修改、廢止和不可抗力事件。壹般認為,導致不動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件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事件(兩者常稱為法律事件)。來源:考試大學

(1)自然現象

自然現象作為不動產的法律事實,是指壹切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能夠引起不動產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考試&大&如山洪暴發摧毀房屋,地震阻斷交通等等。

(2)社會事件

社會事件作為不動產的法律事實,是指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能夠引起不動產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重大社會事實。比如戰爭、罷工、社會變革、法律的頒布與廢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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