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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建固定收益怎麽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第十四條本解釋所稱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在房地產開發中,以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為基本內容,共同投資、分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該合同視為有效。

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本合同無效。但當事人壹方在起訴前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經依法合作設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相關信息:1裁判文書)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共同開發房地產的,該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在起訴前已完成批準程序,則該合同應視為有效。

第十七條投資額超過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增加投資額的比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或者當事人的過錯不能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相關信息:1裁判文書)

第十八條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小於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約定。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或者當事人的過錯不能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相關信息:1裁判文書)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如果已被接受,起訴應被駁回:

(壹)依法需要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項目規劃的。

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事實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根據其過錯承擔。

第二十條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過規劃建築面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後,當事人對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的房屋分配比例未達成協議的,按照約定比例確定利潤分配比例。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增加投資的比例;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相關信息:1裁判文書)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房屋的,有權批準拆除違法建築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承擔的損失不能協商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責任;不能確定過錯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規定,利潤分配比例只按投資額確定。如各方未足額繳納出資,則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三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當事人請求將房屋預付款作為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息的,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相關信息:案1裁判文書3)

第二十五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而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相關信息:2份裁判文書)

第二十六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而只收取固定金額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僅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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