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顧名思義,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對於購房者來說,產權就是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如果買受人在決定買房之初就忽略了所購房屋過戶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礙,那麽就會使買受人陷入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中,有可能導致買受人的錢和房子都是空的。
全面分析產權轉讓中的法律障礙,重點是賣方。因為在購房合同的法律關系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房款,而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房屋並轉移其所有權。對賣方及其出售的房地產進行信用調查和權屬分析,是消除產權轉移法律障礙的關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消除商品房產權轉讓的法律障礙,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弄清楚賣家有沒有產權證或者預售許可證。
買期房的買家,要看預售期房的賣家是否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拍賣行才具備市場準入條件。
購買現房的購房者,要看賣方是否有待售房屋的產權證。出賣人是否擁有產權證是判斷出賣人是否擁有所售房屋所有權和處分權的標誌。
第二,了解賣方的處分權是否有限制,包括:
1,扣押
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間不得轉讓。
2.抵押貸款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債務擔保的抵押房屋不得轉讓。
3.* * *是
產權房未經其他* * *業主同意不得轉讓,同等條件下,其他* * *業主有優先購買權。
4.租金
出租的房屋出售,房屋所有人(即出租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三、了解擬建房所在地的土地性質。
1,土地轉讓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所在土地應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出賣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證。
2.土地分配
所購房屋所在土地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後,方可出讓土地。
關於房屋轉讓的法律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轉讓申請後,應當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如下:
1.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表的內容與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壹致和正確;
三、房地產權屬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其他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情形;
4.受讓人能否按規定轉讓房地產;
5.所購房地產是否已經抵押;
六、出售租賃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出售歸* * *、* *所有的房地產是否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當審計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對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產權轉移的程序和費用:
1和5年內的房屋轉讓,由出賣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五年前的不用交了。
2、第壹次轉賬要交1.75%的稅(財務部)。
3.手續費6元/平方米(房管局收取)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款的5‰收取(由評估事務所收取)。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未過戶的房屋有哪些法律風險?
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因此,在房屋買賣中,即使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住進了所購房屋,如果不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仍然會存在三大法律風險:
風險壹:替他人還貸的房子被惡意出售。
如果房屋所有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那麽房屋購買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求房屋所有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已經支付了房屋登記公信原則下基於信托的合理對價,且與原所有權人沒有惡意串通,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二:過戶不及時房屋被法院查封。
房屋所有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明知所售房屋已被國家有關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的,壹般認定該合同無效,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售房屋在合同簽訂後因房屋所有權人個人債務問題被法院查封,合同到期未辦理房屋查封註銷手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風險三:不認真簽合同,房子就沒有處置權。
代理人在未取得房屋處分權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且事後未取得權利人追認或者房屋處分權的,買受人與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16。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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