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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犯罪之壹。我國刑法對盜竊罪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也對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具體說明。然而,生活中的壹些特殊案件在司法領域仍有爭議。我們知道,盜竊罪作為壹種財產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壹般是指他人的財物。中國的立法還旨在保護合法的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非法侵犯。那麽,出質人在出質後偷偷開回車輛的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案例介紹

因急需用錢,Xi以自己的壹輛豐田凱美瑞轎車作擔保,向鐘某借款元。同時將汽車行駛證和車鑰匙交給鐘某。並向鐘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到期後,鄒無錢償還,便打電話給鐘某,要求向鐘某借幾千塊錢,取車時歸還。鐘某不同意。後在未告知鐘的情況下,用備用車鑰匙將車私自開至鐘某處。鐘某發現車被盜,多次聯系Xi。未果,他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Xi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時,Xi的壹輛豐田凱美瑞被當場查扣。Xi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試驗結果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與鐘之間的車輛質押並未訂立書面合同。

承諾書未生效,Xi收回汽車並取回自己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被告人Xi無罪。

後來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是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Xi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不應判被告人Xi無罪。經二審法院合議庭審理,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最終,被告Xi被判無罪。

個案分析

本案審理主要有兩種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席某自願將車質押給鐘某,並將車、行駛證、車鑰匙贈與鐘某,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認定質押行為有效,且席某私自將車開走,侵犯了鐘某對該車的質押權,鐘某在占有質押物期間發生了丟失或損壞,應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認為Xi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並定罪處罰。律師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Xi雖將汽車質押給鐘某,但由於質押未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質押不發生效力,鐘某不享有汽車的質押權;Xi收回車輛後,Xi未要求鐘某承擔賠償責任,鐘某未賠償Xi車輛損失,Xi收回車輛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侵犯他人公私財物的客觀要件;在收回車輛後,Xi沒有轉移、變賣、隱匿車輛的行為,因此不存在Xi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不構成盜竊罪的主客觀理由。

爭議焦點壹:本案質押行為是否生效,質權是否成立。

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第四部分對質權的效力作了嚴格的法律規定,即:《擔保法》第六十四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物權法》第210條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二百壹十二條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質押成立。如果沒有按照上述規定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沒有將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那麽由於缺乏法律規定的正式生效要件,質押就不成立和生效。

本案中,雖然Xi將其汽車作為質押物送給鐘某,但由於二人未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該質押自始不生效,不符合我國法律關於質押效力的法律規定。鐘某從壹開始就不享受汽車的質押。

爭論焦點二:Xi的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可見,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是他人的公私財物。所以壹般情況下,我的財產是不可能成為盜竊對象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侵犯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因此,正確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和公私財物的含義是本案定性的關鍵。據此,筆者認為,Xi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取決於該車輛是否屬於盜竊罪保護的他人公私財物的範疇,以及Xi的目的是否為非法占有。

第壹,Xi收回車輛的行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的主觀要件。判斷Xi行為的主觀動機,要看Xi收回車輛後的所作所為。如果Xi偷偷開回車輛,並要求質權人賠償其質押車輛的損失或要求清償車輛損失的債務,那麽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他非法占有的主觀動機。但本案中,Xi並未以車輛丟失為由要求鐘某賠償損失,也未提出清償債務。不僅如此,Xi並未轉讓、出售或藏匿車輛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我們說本案中Xi的行為不具備盜竊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動機。

第二,Xi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公私財產權利,是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客觀要件。根據法律規定,盜竊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是他人的公私財物。所以壹般情況下,我的財產是不可能成為盜竊對象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侵犯財產所有權的問題。具體到本案,首先,Xi開回來的不是別人的公私財物,而是自己所有的車輛;其次,收回車輛後,Xi沒有向鐘某要求賠償,也沒有要求償還債務,故Xi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第三,Xi在開回車輛後沒有轉讓、出售或隱藏車輛。鐘某不會用它來驅趕回去,損害自己的債權,因為他手裏有合法有效的借條,可以憑借借條向Xi主張自己的債權。如果Xi不歸還,他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將判決Xi償還這筆錢。退壹步說,即使車在鐘某處,質押生效,鐘某也無權在席某不履行償債義務的情況下直接變賣車實現債權。它還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拍賣和出售汽車,以確保他的債權的事項。車的存在只是為質押物的實現提供了壹個便利,但本案中,席某雖然取回了車,但並沒有轉讓、出售、藏匿車。更何況在這種情況下,在質權根本沒有生效的情況下,汽車根本不具備保障債權實現的功能。無論Xi是否取回車,債權人鐘某只是拿著手中的壹張借條實現了自己的債權,債權人並沒有因為車被開回來而受到損害。

第三,雖采取了秘密措施,但不符合盜竊罪的非法占有的主觀動機,其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公私財產權,也沒有侵犯鐘的任何權利。因此,無論是主觀目的還是客觀行為結果,Xi的行為都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因此,本案中,Xi偷偷將車開回來,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等權利。雖然采取了秘密手段,但仍不構成盜竊罪。所以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是符合法律的。

辦案經驗

這是典型的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還是僅在民法範圍內,成為本案的焦點。我國刑法以註重實質為主,民商法既註重形式也註重實質。在日益多元化的社會生活中,各種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如何通過紛繁復雜的表象來識別、梳理和厘清各種法律關系,確定各種法律行為的性質,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和後果,如何把握民商事處罰的臨界點,如何區分罪與非罪、罪與非罪,日益成為司法工作和律師工作的重中之重。

壹、全面熟悉和掌握我國紛繁復雜的法律法規是做好律師工作的重要前提,熟練靈活運用和掌握民商事處罰臨界點是辦好案件的重要保證。

要成為壹名好律師,首先要有全面的知識。我們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多學習和研究新的法律問題,與時俱進,以不斷提高的法律知識最終解決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作為律師,律師精通各種法律法規;做到全面理解各種法律法規,靈活運用,註意把握民商事犯罪行為的臨界點,認真分析和對待工作中遇到的每壹個民商事刑法交叉案件。

二、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有獨立的思維和人格。

律師是具有獨立人格、獨立思想、獨立地位的法律人。律師在面對公眾、檢察、法律部門時,也應保持自己的精神和人格獨立,不應人雲亦雲。律師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律師是獨立於法官和檢察官的,而不是依附於法官和檢察官的。律師接受委托人委托後,運用專業知識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既是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應有之義。因此,律師在面對公眾、檢察、法律等部門時,不要畏懼,不要盲從,以平等、冷靜的心態積極溝通,敢於表達和堅持自己的獨立意見,保持自己的精神和人格獨立。

第三,律師應該始終對自己的辯護或代理觀點有信心。

謹慎的無罪辯護可能是當前司法環境下很多刑事辯護律師的無奈選擇。記得上次參加律協組織的律師培訓,壹位老律師感慨地說,他20多年的職業生涯中,成功辦理的無罪辯護案件不到十起。雖然有些案件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應該是無罪的,但為了最終的結果,有時也會采取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辯護策略。我認為那些無罪的人應該不認罪,即使法院不判他們無罪。因為律師要做的是表達自己的觀點,而不是幫助法官做判決。而且,有時只有堅持無罪辯護的觀點,才能給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留有申訴或上訴的余地。如果壹味追求辯護的效果或結果,本質上是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負責任的表現。實際采取什麽樣的辯護策略,其實是律師對自己的辯護觀點是否有信心的問題。因為只有當妳確信自己的辯護或代理觀點是正確的,妳才能進壹步影響和說服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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