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勞動合同法的廣泛宣傳,廣大勞動者進壹步提高了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根據員工問卷調查(見表1、表2、表3),82.71%的員工知道《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87.30%的員工知道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與雙方員工達成協議,74.06%的員工認為《勞動合同法》。如果發生勞動爭議,94.29%的職工選擇通過正常渠道維權,52.57%的職工傾向於找單位領導協商,21.83%尋求工會協調,7.92%尋求企業協調委員會調解,11.98%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職工問卷調查還顯示,90.11%的職工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後持有勞動合同文本,有利於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和自我保護。座談會上,職工們表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廣大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的意識明顯增強。
表1:勞動者知道勞動合同法何時生效。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 2007 10 1
200
7.15%
在2904份問卷中,105份問卷為空白。
(2)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
2315
82.71%
(3)65438+2008年5月0日
95
3.39%
(4)我不知道
189
6.75%
總數
2799
100%
表2:員工是否知道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單位和員工雙方同意?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是的。
2516
87.30%
在2904份問卷中,有22份是空白的。
我不知道
251
8.71%
(3)個人無條件服從單位。
115
3.99%
總數
2882
100%
表3:如果妳與公司有勞資糾紛,首選解決方案是: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找單位領導協商解決。
1474
52.57%
在2904份問卷中,有100份問卷是空白的。
(2)尋求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
222
7.92%
(3)找工會協調
612
21.83%
(4)找信訪部門上訪。
35
1.25%
(5)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36
11.98%
(6)法院訴訟
18
0.64%
(7)找親朋好友幫忙解決問題。
19
0.68%
(8)算了,順其自然吧。
88
3.14%
總數
2804
100.00%
2.對勞動合同法的正確理解,增強了企業管理者規範用工的意識。
調查期間,為企業經營者和勞動人事管理人員召開了四次座談會。在對12不同崗位工人的個別訪談中,除了壹線工人,還有壹些企業領導、部門經理、人事助理等人員。大多數企業管理者都認真參加了各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培訓,增強了規範用工的意識。他們認為,勞動合同法在內容和範圍上都沒有超出勞動法規定的基準要求,只是提高了企業對勞動管理的能力要求。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既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對企業長期健康發展的根本促進。許多大型企業和集團主動清理企業的就業情況,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但是,壹些中小型勞動密集型的服裝、餐飲、物業管理企業等。,由於原有人力資源管理基礎薄弱,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管理成本有所增加。企業問卷顯示,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60家企業認為本企業人工成本增加了很多,占22.64%;認為人工成本略有上升的企業有147家,占55.47%;23家企業認為人工成本持平或略有下降,占8.68%;仍有35家企業認為目前還不清楚人工成本是否增加,占比13.438+0%。
3.《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增強了工會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的意識。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本市各級工會組織積極組織培訓,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浦東新區、南匯區、閔行區總工會編寫了《勞動合同法實用手冊》、《勞動合同法操作手冊》等宣傳資料,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制度,指導和幫助職工簽訂好勞動合同,指導各級工會和用人單位依法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徐匯區、普陀區、楊浦區總工會深入樓宇、園區、企業、班組開展《勞動合同法》宣傳活動,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就業援助、心理疏導等全方位服務,擴大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嘉定區、虹口區、青浦區、長寧區、閘北區、焦雲集團、電力集團等地的工會把宣傳《勞動合同法》與推進地區間、企業間協調勞動關系機制相結合,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調研座談會上,廣大工會幹部表示,要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法賦予工會組織的職責:進壹步擴大工會組建覆蓋面,吸納勞動者和農民工加入工會;積極參與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表達員工訴求;不斷完善集體協商機制,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集體協商,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簽訂集體合同和專項協議,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以創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企業活動為載體,與企業合作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對企業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法賦予工會的職責。企業問卷調查顯示,70.28%的企業工會建立了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臺賬,91.58%的企業工會能夠參與指導和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93.16%的企業在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聽取工會意見。基層工會依法履行職責的意識增強。
(二)依法積極落實和規範勞動用工制度的良好局面。
自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本市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總體情況是穩定的。除少數處於觀望狀態的企業外,大部分企業都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和規章制度進行了修改、調整和完善。及時梳理員工情況,逐步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不斷提升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水平,積極推進勞動用工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規範勞動用工制度形勢良好。
1,勞動合同簽訂率普遍提高。
據調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增強,勞動合同簽訂率普遍提高。企業問卷調查顯示,2008年5月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8.50%,比2007年2月勞動合同簽訂率(97.28%)高出1.22個百分點。在被調查的企業中,多數單位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後與員工簽訂了新版勞動合同,並將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由壹年改為兩三年。符合法定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已經依法實施。員工問卷顯示,98.03%的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只有1.58%的員工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另有0.39%的員工表示不願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根據員工問卷調查(表4),65,438+08.32%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及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32.05%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及以上、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65,438+06.03%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2007年上海市職工發展狀況調查》(2006年底統計數據)相關數據相比,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比例下降,簽訂壹年及以下期限勞動合同的比例下降9.48個百分點,簽訂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勞動合同的比例上升12.25個百分點, 簽訂三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比例提高了7.43個百分點,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比例也有所提高。 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表4: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及用工形式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1 0年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
511
18.32%
2904有115問卷,此項不填。
(2)期限1年不滿3年的勞動合同。
894
32.05%
(三)三年以上勞動合同
447
16.03%
(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83
28.07%
(5)勞務派遣員工
61
2.19%
(6)勞動合同應簽未簽。
15
0.54%
(7)下崗、退休、參保和退休職工
36
1.29%
(8)兼職(鐘點工)
七
0.25%
(9)其他
35
1.25%
總數
2789
100%
3.認真對待勞動合同文本中的法定條款。
在被調查的企業中,93.86%的企業回答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進行了修改或再次修改。從收集到的勞動合同文本來看,90%都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重新制定的。在這些新版勞動合同文本中,無論是形式要求還是實質內容,都能滿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九個必備條款的要求。企業問卷調查顯示,在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單位有271家,占93.77%;有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單位241個,占83.97%;明確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有262個,占90.97%;有264個單位明確包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規定,占92.96%。員工問卷調查顯示,2264名勞動者在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內容,占79.86%;2272人(80.28%)明確約定了工作地點;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有1966人,占69.67%(見表5、表6、表7)。
表5: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工作內容?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有明確約定。
2264
79.86%
在2904份問卷中,有69份問卷是空白的。
(2)沒有明確約定。
571
20.14%
總數
2835
100%
表6: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明確約定了工作地點?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有明確約定。
2272
80.28%
在2904份問卷中,有74份問卷是空白的。
(2)沒有明確約定。
558
19.72%
總數
2830
100%
表7: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明確約定了勞動報酬?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約定月薪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有明確約定。
1966
69.67%
①960元以下。
43
3.48%
另有729份問卷沒有填寫約定月薪。
②960元。
140
11.32%
③961—1500元
425
34.36%
④ 1501-2892元
433
35.00%
⑤2892元以上
196
15.84%
總數
1237
100%
(2)沒有明確約定。
856
30.33%
備註:2904份問卷中有82份為空白。
總數
2822
100%
4.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壹步完善。
根據對企業的問卷調查(見表8和表9),有242家企業修訂或重新制定頒布了自己的規章制度,占93.44%。對於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177個單位選擇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經多數同意後由行政方面與工會協商確定,占64.13%;28家單位選擇“提交全體職工審議,經多數職工同意後由行政和工會共同決定”,占10.14%;這兩項加起來有205個單位,占被調查單位的近四分之三。另有34家單位選擇“由行政方面與工會協商確定”,占12.32%;22個單位選擇“由行政機關制定並在公告欄公示確認”,占7.97%;12單位選擇“由管理局制定實施”,占4.35%。從17走訪的企業來看
目前,這些企業通過民主程序,修改、調整和完善了自己的規章制度。員工問卷顯示,員工了解本單位規章制度的途徑有:1650人是在閱讀並簽署員工手冊後了解的,占59.85%;465,438+06人,占65,438+05.09%,在本單位張貼通告後獲知。411人是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認識的,占比14438+0%;167人通過其他形式知道,占6.06%;不知道的人數為113,占4.10%。
表8:用人單位是否修訂或重新制定頒布了規章制度?
選擇權
單位數
比例
評論
(1)是
242
93.44%
291份問卷中,有32份問卷是空白的。
(2)沒有。
17
6.56%
總數
259
100%
表9:雇主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
選擇權
單位數
比例
評論
(1)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多數
人數商定後,由行政方面和工會協商確定。
177
64.13%
291問卷中,15問卷為空白。
(2)提交全體員工討論審議,並經大多數成員通過。
經職工同意後,由行政方面和工會協商確定。
28
10.14%
(3)由行政方面和工會協商確定。
34
12.32%
(4)由管理局制定並經公告欄確認。
22
7.97%
(5)由管理局制定和實施。
12
4.35%
(6)其他程序
三
1.09%
總數
276
100%
5.勞務派遣形式逐步規範。
根據企業問卷調查(見表10),2007年2月,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比例為17.45%,2008年5月,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比例為16.65%,下降了0.8個百分點。旭電(上海)金屬部件有限公司是壹家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不僅建立了工會,而且逐步將勞務用工轉變為企業直接用工。2007年7月,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占員工總數的665,438+0%,勞務工占39%。到2008年5月,勞動合同制工人比例上升到87.86%,勞動者比例下降到12.6438+04%。何方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使用的員工多為勞務人員,占員工的90%,其勞動關系均隸屬於勞務公司。《勞動合同法》頒布後,公司重新制定了勞動合同文本,與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每壹位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農民工有歸屬感,公司就業相對穩定。調研座談反映,本市金融系統積極貫徹勞動合同法,積極梳理派遣用工情況,創新開發專業崗位,科學考核職業技能,使90%的原勞動者轉為勞動合同制員工,促進了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發展。與此同時,仍有不少企業在觀望,等待相關政策進壹步明確後再采取行動。
表10:雇主雇用勞動力的情況
選擇權
2007年6月5日至2007年2月5日
2008年5月
(1)本單位員工總數
346439
364249
(2)勞務派遣員工人數。
60438
60636
(3)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占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
17.45%
16.65%
6.協調勞動關系的集體協商機制取得了壹定成效。
企業問卷顯示,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單位有182個,占71.09%;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單位有137個,占56.38%。通過集體協商,完善了企業收入分配的公開、公平、公正機制,提高了職工的勞動福利待遇,為促進職工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對職工的問卷調查(見表11、12、13、14),95.21%的職工所在單位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工資,97.28%的職工所在單位能夠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64.37%的職工享受過帶薪年休假,84.44%的職工近三年工資增長1。企業問卷顯示,2007年員工年收入比2006年增加的企業有255家,占比93.438+0%。集體談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表11:職工所在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經常拖欠
21
0.73%
2904份問卷中,41份問卷為空白。
(2)偶然違約
91
3.18%
(3)不存在違約
2726
95.21%
(4)平時預付生活費,每季或年底結算。
25
0.87%
總數
2863
100%
表12:雇員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城市保險
1696
60.73%
2904份問卷中,111份問卷為空白。
(2)珍寶
162
5.80%
(3)農業保險
七十八
2.79%
(4)綜合保險
781
27.96%
(5)不用付錢
76
2.72%
總數
2793
100%
表13:員工享受帶薪年假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很享受。
1837
64.37%
在2904份問卷中,有50份問卷是空白的。
(2)沒有這樣的規定。
419
14.68%
(3)有這方面的規定但他們沒有享受過。
598
20.95%
總數
2854
100%
表14:近三年職工所在單位工資增長情況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增加3倍以上。
595
21.18%
在2904份問卷中,有95份問卷是空白的。
(2)添加了兩次
898
31.97%
(3)增加了1次
879
31.29%
(4)未添加
437
15.56%
總數
2809
100%
(三)當前實施《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半年多來,全市總體情況平穩有序。大多數企業能夠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分析和梳理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和矛盾,以積極的態度實施勞動合同法。但也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1.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還存在誤解。
雖然大多數企業能夠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但也有部分低端加工貿易制造企業利潤維持在10%左右,與人民幣升值、原材料和能源價格、“兩稅合壹”、外貿出口退稅率調整、環境保護等政策的不斷出臺不謀而合,甚至片面理解《勞動合同法》,甚至將企業瀕臨生存困境的原因歸咎於“上”。認為《勞動合同法》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規範勞務派遣等規定,回到了計劃經濟時期的“鐵飯碗”,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不利於勞動者就業,影響投資環境,還會導致企業倒閉。還有壹些企業有“觀望”的想法,處於觀望狀態。廣大勞動者支持勞動合同法的同時,也有壹些擔憂。更為突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實施和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序上難以操作;勞務派遣崗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規定難以落實;難以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者的法律責任難以落實。目前,政府相關部門在保證勞動合同法全面實施的同時,也對是否應該嚴格執法感到困惑。壹些具體條款在執法中應該以倡導還是合法性來把握,還存在疑問;準確把握《勞動合同法》的執法尺度和環境,如何協調勞動關系矛盾,如何推進和諧勞動關系建設,政府相關執法部門的水平和能力面臨嚴峻考驗。
2、法定勞動合同文本執行不到位。
雖然大部分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進行了修訂,但仍發現部分企業的勞動合同文本根據法律規定仍存在空白。第壹,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格式文本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留有空格,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但在實際操作中,壹些單位往往不如實填寫,過於寬泛。比如工作內容壹欄要填“主管”、“操作工”,工作地點壹欄要填“上海”、“下屬單位工作場所”,勞動報酬壹欄要填“崗位工資”、“薪點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幹脆什麽都不填。員工問卷調查顯示,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20.14%未明確約定工作內容;19.72%未註明工作地點;30.33%沒有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二是部分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中存在“霸王條款”。比如常見的表述是“甲方(指企業)因經營生產需要和乙方(指勞動者)的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必須服從甲方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如果乙方不能勝任或不能適應新的工作,可以辭職。”這種不與勞動者協商就隨意調換工作崗位的約定,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協商壹致”原則大相徑庭。第三,超過半數(52.22%)的員工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條款認為壹般,不是很滿意,非常不滿意(見表15)。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要被企業真正理解和全面執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表15:員工對所簽勞動合同條款的滿意度。
選擇權
人數
比例
評論
(1)非常滿意
220
7.84%
在2904份問卷中,有97份問卷是空白的。
(2)滿意。
1121
39.94%
(3)概述
1310
46.67%
(4)不滿意
127
4.52%
(5)非常不滿意
29
1.03%
總數
2807
100%
3.個別企業存在“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不組建工會”的現象
在調查中發現,在本市的壹些外資和私營企業中,存在著行政方面只設立職工代表大會,而不設立職工代表大會的現象。這些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企業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因此,在選擇上述內容應該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還是全體職工通過時,這些企業傾向於選擇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個別企業在專家和律師的指導下,推選部分職工作為“職工代表”,行使“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職能。這種由企業行政主導的職工代表大會,缺乏《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制度要求,難以體現廣大職工參與民主的真實意願。其基本意圖是避免成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