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盜竊非機動車
對於盜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非機動車贓物的
對窩藏、轉移、收購或者出售被盜竊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勞動教養
(a)盜竊非機動車
1.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依法被判處刑罰期滿後五年內盜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勞動教養。
2.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出售贓物而盜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的,在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準予勞動教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被依法行政拘留,執行期滿後三年內被行政拘留壹次以上,盜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的,,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接受勞動教養。
4.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執行期滿後三年內盜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二輛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勞動教養。
5.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執行期滿後三年內盜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價值三百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勞動教養。
(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非機動車贓物的
1.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刑事處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有兩次以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被盜竊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
2.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勞動教養期滿後三年內被公安機關窩藏、轉移、收購、出售被盜竊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二輛以上非機動車的,還不夠。
3.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被依法行政拘留,執行期滿後三年內被行政拘留壹次以上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被盜竊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的,
4.因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執行期滿後三年內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被盜竊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勞動教養。
第三,刑事責任
(a)盜竊非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蘇州市《關於認定盜竊犯罪的會議紀要》(蘇發〔2004〕56號),盜竊非機動車價值在二千元以上(含二千元),且沒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以盜竊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車)罪立案偵查。
(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非機動車贓物的
隱匿、轉移、買賣贓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壹年內三次隱匿、轉移、買賣被盜竊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價值三千元以上的,以盜竊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