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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如何處理公司打架事件?

法律主觀性:

員工打架,公司會按以下情況處理:

1.該員工構成犯罪

員工之間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二、不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情節嚴重的,將給予壹定的經濟處罰和拘留。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被拘留期間的工資,但行政拘留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公司提前告知或公示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仍嚴重違規打架,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壹次性支付工資。

第四,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節較輕。

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罰壹般是扣發獎金、寫批評信、暫停晉升等。,然後公布打架員工的處理結果,讓其他員工引以為戒。

五、屬於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暴力等事故的,屬於工傷。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連同工傷保險基金向員工支付工傷賠償項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壹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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