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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健康檢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和審核、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等健康檢查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健康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治療和核醫學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介入放射學建設項目的健康審查。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X射線影像診斷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同壹醫療機構不同類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健康檢查,由具有高壹級審批權限的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調整審批權限。

第四條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根據可能產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和診療風險,分為嚴重危害和壹般危害兩類。

危害嚴重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包括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γ刀、X刀等。)、電子直線加速器、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鈷-60治療裝置、中子治療裝置和後裝治療裝置、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和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SPECT)以及使用放射性藥物的核醫學設施。其他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為壹般危害。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和竣工驗收前,分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編制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中子治療裝置、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等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六條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分為評價報告和評價報告表。有嚴重放射性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評價報告。對於具有壹般放射性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評價報告表。同時,存在不同類別放射性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較嚴重的類別編制評價報告。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開工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放射職業病防護預評價審核,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職業危害預評價和審核申請表;

(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三)委托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危害嚴重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在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查前,應當由承擔評價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從放射衛生技術評價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不得少於專家總數的五分之三。

對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中子治療裝置和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等項目的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價,從國家放射衛生技術評價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應不少於專家總數的五分之二。

具有壹般危害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是否需要專家評審,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專家的組成、專家的意見、意見的處理和專家組的審查意見應作為預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預評價審核。審核同意的,給予答復;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審核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委托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時限,對危害壹般類別的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輻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期限,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職業病輻射防護設施應當竣工驗收。

具有壹般危害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是否需要專家評審,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通過竣工驗收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竣工驗收後20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證明;需要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整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審查,確認符合要求,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預評價評審和竣工驗收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申請內容完整、真實、準確,不得塗改;

(2)在A4紙上打印;

(三)申請材料壹式兩份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四)委托申報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並加蓋委托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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