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

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梁、隧道、渡口。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建設與養護並重的原則,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三級組織管理體系,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並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建立村道管護群眾性組織。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鄉(鎮)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提高農村道路利用水平,采取必要措施促進城鄉客運壹體化和農村物流發展,滿足農民生活和生產需求。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要,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幹線公路網相銜接,與農村交通網絡規劃相適應,與城鄉建設規劃和其他交通方式發展相協調,符合國家和省交通發展目標。第九條縣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鄉道、村道的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門編制,並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並按原程序報批和備案。第十壹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年度建設建議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並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路進行改建或者擴建。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和中型橋梁、隧道設計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其他項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圖壹期設計。第十四條四級以上的農村公路和中型橋梁、隧道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其他農村公路項目的設計可以由具有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第十五條二級以上農村公路、中型橋梁和隧道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施工圖設計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度。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中型橋梁、隧道建設工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監理,建設單位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社會監理機構或聘請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監理。第十七條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壹個鄉(鎮)進行招標,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橋梁、特大橋、隧道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招標。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公示。

  • 上一篇: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 下一篇:個體工商戶是刑法上的自然人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