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們會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告知當事人案件最壞的可能,通過風險控制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果律師確實故意誇大案情,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向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或律師協會投訴。
那麽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從業者主要有哪些義務呢?
1.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
2.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當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4.保密義務。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但如果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則排除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
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不僅有義務,還享有壹定的權利,具體如下:
1.有會見權,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被監聽。
2.獲取證據的權利。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辯護權。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時,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4.個人權利。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5.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律師的言論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仍需依法依規予以懲處。
綜上所述,壹個有專業素質的律師,是不會故意把案子鬧大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妳明白嗎?
《律師法》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訴訟、調解、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委托書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