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發生非正常運輸的情況下,承運人有以下義務:
1,及時告知。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運輸異常的重要原因和安全運輸的註意事項。”
2、安排改簽或退票。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送旅客。承運人延誤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如果有其他損失,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賠償。
相關知識:停機坪延誤超過2小時必須提供食物。
機組應每30分鐘向旅客通報壹次航班動態信息,包括延誤原因和預計延誤時間。停機坪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機組應為客艙內的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物。
航空公司未按規定處理停機坪長時間延誤,未按規定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誤服務,未按規定處理大面積航班延誤,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等因素,乘客應自行承擔費用。
因維修、航班調配、機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者取消的,航空公司應當為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務。
因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導致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者取消的,航空公司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自理。
如果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航空公司都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
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15修訂)
A.第壹百二十六條航空運輸中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不可能采取這些措施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b、第壹百三十六條由數個航空承運人辦理的連續運輸,各承運人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都受本法規定的約束,按照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視為運輸合同的締約壹方。
c .前款規定的連續運輸,除合同明確約定由第壹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外,旅客或者其繼承人只能在發生事故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對承運人提起訴訟。
D.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滅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壹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收貨人都可以對滅失、損壞或者延誤發生地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2.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A.第十九條航空運輸中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b、第二十條承運人證明自己及其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證明不可能采取這種措施的,不負責任。
c、在運輸貨物和行李時,如果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於駕駛、航空器操作或航行的過失造成的,並且在所有其他方面,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已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則不負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A.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b、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C.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送旅客。承運人延誤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班或者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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