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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1.問:《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麽?

答: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業務的不斷細分,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手機等信息技術廣泛參與支付業務。非金融機構已經成為提供支付服務、與銀行業合作競爭的重要力量。傳統的支付業務壹般由銀行部門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支付服務體系,以電子化手段為市場交易者提供前端支付或後臺操作服務,因此常被稱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踐證明,非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通過電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務,極大地豐富了服務方式,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有效緩解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不足帶來的排隊等候、找零難等社會問題。非金融機構多樣化、個性化的支付服務,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為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業務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領域,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相比,其業務量仍然很小,但其服務對象非常多,主要是網絡用戶、手機用戶、銀行卡和預付卡持卡人等。,而且他們的影響非常廣泛。截至2010壹季度末,* * * 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向人民銀行報送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大部分從事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電話支付和發行預付卡業務。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範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新型支付工具的推廣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該領域的壹些固有問題逐漸暴露出來,新的潛在風險也不斷湧現。比如客戶備付金權益保護、預付卡發行和受理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履行情況、支付業務相關信息系統安全問題、違反市場競爭規則和支付業務無序問題等。這些問題僅靠市場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及時預防和糾正。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高度重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支付體系的法定監管機構,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金融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勵各類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業務創新不斷豐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務效率,適應社會公眾不斷變化的支付服務需求的同時,大力推進支付服務市場相關制度建設,加強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防範各類金融。中國人民銀行在組織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登記、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並頒布了《辦法》。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以科學發展觀指導人民銀行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的重要實踐,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指示精神、順應民意的重要舉措。《辦法》的出臺,符合非金融機構在遵循平等競爭規則的基礎上規範有序發展的需要,符合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保障資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國家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必將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

2.問:《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麽?

答:人民銀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明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的思路是“結合國情、促進創新、引領市場、規範發展”,並據此確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規範發展與促進創新並重”。

“規範發展”主要是指建立統壹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準入制度和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確保不同機構從事同壹業務遵循相同規則,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穩定運行。

“促進創新”主要是指堅持支付服務的市場化發展方向,鼓勵非金融機構以市場為主導,不斷創新,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滿足社會經濟活動對支付服務的需求。

3.問:國際上對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是如何監管的?《辦法》是否借鑒了國際經驗?

答:國際上,在壹些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國家,政府對這壹市場的監管也逐漸從“自律、放任”向“強制監督管理”轉變。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美國、歐盟等大多數經濟體都要求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範地從事支付業務。具體措施包括實施定向業務許可、設置必要的準入門檻、建立檢查和報告制度、通過資產擔保保護客戶權益、加強機構終止、撤銷和撤銷管理等。

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定義為貨幣服務機構。美國有40多個州參照《統壹貨幣服務法》制定了規範貨幣服務的法律。這些法律壹般強調通過發放許可證來管理和規範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從事貨幣服務的機構必須獲得專門的業務許可證,並在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和工作經驗方面滿足相關的資格要求。貨幣服務機構應當保持交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和安全性,不得從事類似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或者動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此類機構還應遵守反洗錢監管規定,確保數據和信息的安全。

歐盟先後為從事電子貨幣發行和清算的機構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並於2009年再次修訂了《電子貨幣指令》。這些法律強調,歐盟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和支付機構實施業務許可制度,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為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擔保;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對活期存款和充足流動性的總投入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同樣,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機構必須獲得許可,電子貨幣機構必須以符合要求的流動資產保證客戶的預付價值,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於自有資金的8倍。

韓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等亞洲經濟體相繼頒布法律法規,要求電子貨幣發行者事先獲得央行或金融監管部門的授權或許可,並對儲值卡金額設置上限。

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相關問題也逐漸顯現。中國人民銀行在全面客觀分析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發展趨勢、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思路。

4.問:請介紹《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五章五十條,主要內容是:

第壹章為總則,主要規定支付業務的立法依據、立法目的、立法調整對象、支付業務的申請與許可、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以及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總體經營原則。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主要規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兩級審批程序。市場準入條件主要強調申請人的機構性質、註冊資本、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信用狀況以及主要投資者應滿足的資質要求。此外,明確了支付機構變更等事項的審批要求。

第三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支付機構在規範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規範經營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當在核準的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報告和披露業務收費,制定和披露服務協議,核對客戶身份信息,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保存業務和會計檔案,規範開票。資金安全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將接受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同壹商業銀行賬戶,並只能根據客戶的要求使用。系統運行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災難恢復和應急能力。此外,支付機構還需要依法配合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是罰則,主要明確了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責任主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了《辦法》的過渡性要求和實施日期。

5.問: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務?

答:《辦法》明確,非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網上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

(1)網上支付服務。《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依托公共或專用網絡,在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兌換、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和數字電視支付等。

(2)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發行機構以外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和密碼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3)銀行卡收單業務。《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POS終端為銀行卡特約商戶收取貨幣資金的行為。

(四)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趨勢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6.問:為什麽對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業務實行業務許可制度?

答:根據國務院“建立開放、平等、規範的服務業準入制度,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的工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經國家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實行支付業務許可證制度。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的非金融機構,只要符合《辦法》的規定,都可以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辦法》旨在通過嚴格的資質要求,選擇信用水平好、盈利能力強、有壹定經驗的非金融機構進入支付服務市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下規範支付業務,切實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做數量限制,鼓勵所有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市場平等競爭,促進支付服務市場資源優化配置。

7.問: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以建立統壹規範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準入秩序,增強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商業存在。申請人必須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資本實力。申請人申請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申請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投資者。申請人的主要投資者(包括擁有實際控制權和65,438+00%以上股權的投資者)應符合對公司制企業的公司性質、相關領域經驗、壹定盈利能力和其他相關資質的要求。

(4)反洗錢措施。申請人應具備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反洗錢措施,並在申請時提交相應的驗收材料。

(5)支付業務設施。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時提交必要的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查認證證書。

(6)信用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良好的資信,並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考慮到支付服務的專業性和安全性要求,申請人還應滿足組織機構、內控制度、風險控制措施、營業場所等要求。人民銀行將在《辦法》實施細則中細化對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無犯罪證明的具體要求。

8.問:《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辦法,《辦法》規定的支付業務許可審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二)申請符合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受理,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三)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各分行的審核意見和社會監督反饋信息,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批準成為支付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9.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保障客戶備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機構可以自主決定其從事的支付業務是否接受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是指客戶自願委托支付機構保管的貨幣資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

《辦法》對客戶備付金的保護措施做了如下規定:

(1)定義條款的性質。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劃轉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2)限制準備金的持有形式。第壹,支付機構必須選擇壹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專用賬戶將存儲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二是支付機構只能在同壹商業銀行賬戶存放客戶備付金。三是支付機構分支機構不能自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3)強調商業銀行的協同監管責任。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的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有權拒絕支付機構違規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支付機構擬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時,需經其備付金存管銀行法人機構審核。

(四)突出人民銀行的法定監管職責。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開戶銀行應按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付金存款協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或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進行現場檢查。

10.問:如何處理虛假申請?

答:《辦法》強調申請行為必須真實可信。根據申請是否被受理或申請人是否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辦法》規定了對申請人虛假申請的不同處理方式。

(1)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投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以欺騙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被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並註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和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投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者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11.問:未經授權提供支付服務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支付業務的,或者支付機構超過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問:《辦法》實施後有什麽過渡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辦法》同樣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包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準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以及《辦法》實施後擬申請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前者可在《辦法》實施後1年內決定退市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本辦法和相關業務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主要對《辦法》中的申請人資格、相關申請材料的內容以及相關責任主體的義務進行了闡述和說明。相關業務辦法主要是指導支付機構規範各項業務的具體辦法(或指引),尤其是與預付卡發行和受理、銀行卡收單相關的業務辦法。人民銀行還將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形成合力,有效監管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切實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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