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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國法律對犯罪分子的處罰這麽輕?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判處多個刑罰的確定和裁量。

刑罰:是指依法對違法者實施的強制處罰。對囚犯的懲罰

刑罰是國家創造的適用於犯罪人的特殊制裁手段。它剝奪了罪犯的某些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罪犯及其行為的負面評價,起到了改造罪犯、保護社會、警醒世人的作用。

第壹,量刑平衡

所謂均衡量刑,其實就是科學量刑,或者說是正確量刑,是指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據犯罪人行為責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律規定的刑罰幅度內適度量刑,避免畸輕畸重,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刑事責任壹般理論,要求刑罰的輕重既要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又要與同伴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第二,量刑平衡的機制

量刑活動是壹個復雜的司法過程,涉及到量刑標準的統壹、量刑依據的裁量、量刑程序的公正、量刑理由的明確以及法官素質的制約。在上述因素中,任何壹個都可能導致量刑失衡。因此,應從多個層面構建均衡量刑機制。

1,制定量刑規則,統壹量刑標準。

實踐表明,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罰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解釋的相對滯後和立法技術的落後、量刑法律標準的不明確和統壹、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導致量刑失衡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提高量刑標準,明確量刑規則,制定量刑規則,為實現量刑均衡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量刑程序,確保自由裁量權的公正性。

程序是法律的中心。獨立量刑程序的確立是刑事司法規律的結果,也是當今量刑程序模式的發展趨勢。從刑事司法的規律來看,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礎上進行的。不解決定罪問題,量刑活動就無法公正開展。因此,兩者必須在程序上加以區分和區分。獨立的量刑程序給予控辯雙方更多公開參與程序的機會,實現各自充分陳述理由和意見的權利,有利於彰顯量刑過程的公開、平等和民主。

3、輔以判例制度平衡量刑結果。

成文法的抽象性和剛性決定了判例不僅是彌補成文法不足的產物,也是保證成文法合理性、統壹性和適用性的重要機制。判例來源於社會實踐,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是對社會生活最及時、最恰當的反映,從而有效地彌合了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鴻溝,促進了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發展。

4.明確量刑理由,實現理性溝通。

澄清量刑理由具有以下意義:

首先是確保法官適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正如法國法學家馬爾蒂所說:“無論法官決定刑罰的自由是壹直存在的還是新獲得的,這種自由總會導致量刑不對稱的風險。解決這壹問題的壹個可能的辦法是試圖監督刑罰的相稱性(對等性),即特別註意量刑的理由。”二是有利於實現量刑的公正與平衡。量刑理由的公開可以制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性和隨意性,促使法官在量刑過程中保持謹慎的態度,註重量刑結果的公正性和案件之間的平衡。第三,有利於法官與當事人和社會的理性溝通,從而吸收當事人的不滿,減少公眾的誤解,樹立刑事司法的權威。

量刑理由壹般包括三項內容:壹是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和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二是根據基本犯罪構成(既遂),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三是對已經認定的各種情形進行量化評價,參照基準刑得出宣告刑的結論。

5.加強職業教育,提高量刑能力。

作為現代社會的法官,不僅要充分了解現行法律制度,熟練運用法律條文,還要善於發現法律條文背後的意義和作用,彌合法律規範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鴻溝,從社會生活中發現、挖掘和提煉無窮的規則,以消除法律的滯後性和GAI,從而引導和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法官在量刑平衡中處於主導地位,是具體刑罰的仲裁者。法官的情感因素(道德品質、人格)、認知因素及其對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理解和認識,都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刑罰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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