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要求:畢業論文

傾銷規則輔以案例討論反傾銷法的局限性。

反傾銷;關鍵詞;局限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

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無疑在國際貿易中起著主導作用。

然而,旗幟,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已經成為合法的國家。

貿易控制措施。所以矛盾就產生了:各國都不願意放棄自由貿易,不願意經濟壹體化。

給國內經濟帶來的好處;但是,需要隨時收藏久經考驗的

要求:畢業論文

傾銷規則輔以案例討論反傾銷法的局限性。

反傾銷;關鍵詞;局限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

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無疑在國際貿易中起著主導作用。

然而,旗幟,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已經成為合法的國家。

貿易控制措施。所以矛盾就產生了:各國都不願意放棄自由貿易,不願意經濟壹體化。

給國內經濟帶來的好處;但是,需要隨時收藏久經考驗的

要求:畢業論文

傾銷規則輔以案例討論反傾銷法的局限性。

反傾銷;關鍵詞;局限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

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無疑在國際貿易中起著主導作用。

然而,旗幟,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已經成為合法的國家。

貿易控制措施。所以矛盾就產生了:各國都不願意放棄自由貿易,不願意經濟壹體化。

給國內經濟帶來的好處;但是,需要隨時收藏久經考驗的尚方寶。

劍,在進口貿易對國家主力保護的產業有害的情況下,無論是冠以“自由”還是

是穿“壹”,都問!

毫無疑問,反傾銷法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反傾銷的發展,

隨著銷售引發的糾紛急劇增加,人們對傾銷和反傾銷的認識逐漸加深,使得

許多人懷疑反傾銷法的合理性。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

自談判以來,壹些國家以反傾銷的名義訴諸貿易保護主義,反傾銷法失敗了。

局限性越來越明顯。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重新審視反傾銷法的價值。

有利於反傾銷制度改革朝著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

首先,反傾銷理論的天然缺陷需要彌補

(壹)難以逃脫大國政治經濟需求的幹擾,難以擺脫利益相關者話語權的強勢。

影響

自由貿易初期,英國、德國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力持續繁榮。

全國糧食和工業品的增長速度遠遠超過人口增長速度,造成大量生產過剩。

商品,迫切需要打開其他國家的市場,壹方面對其他國家征收高額關稅,另壹方面

壹方面通過低價傾銷出口廉價商品。(P3)當時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很害怕。

外國企業(或卡特爾)可能故意使用傾銷手段,通過價格優勢進行排擠。

國內競爭者並形成壟斷。為了保護國內企業,他們迫切需要制定相關法律。

法律對這種行為進行規範。因此,在立法之初,西方列強依賴於他們的政治經濟

在世界上不可動搖的優勢享有強大的話語權,反傾銷的條件調整。

檢查的手段和程序,對發展中國家的有限放寬等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贊成。

保護國內同類產品產業的規定。由於發展中國家在立法之初的弱勢

可以說,話語權、幼稚的理解以及與之不匹配的現有體制,根本就不具備。

在當時的國際貿易領域,它影響了反傾銷的確定和處理能力。因此,筆者認為,反。

傾銷法天生就有不平等的胎記。

(二)立法目的的時代局限性

這大多體現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處於反傾銷立法的前沿,不包括

後來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覺醒了。以1921的美國反傾銷法為例。

做專欄是保護主義的產物。它的目的不是保護自由競爭,而是保護它。

國內產業。(P29)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經濟地位出現了壹定程度的下滑,這讓工業人很難做。

接受國外廠商成功的正當性,寧願把國外廠商的成功歸因於他們的失敗。

公平貿易慣例。立法者不考慮如何提高國內經濟效率,而是盡力而為。

為所謂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濟。烏拉圭回合談判

之後美國才要求反傾銷法的因果關系條件,以落實本輪最終協議。

制定了更嚴格的規定。美國以外,包括歐盟、亞洲、韓國和日本,或多或少

少也有這樣的時代局限性。

(3)醉翁之意在山水之間。

傳統經濟理論將“傾銷”分為三種:掠奪性傾銷和意外傾銷。

銷售和長期傾銷。從經濟角度來看,只有掠奪性傾銷才有進口權

中國受到傷害的可能性最大,理論上也是反傾銷的重點對象。實際上,

反傾銷的進口國知道掠奪性傾銷很少,把醉翁之意放在前兩個。

在這些經濟學家看來,這對進口產品的用戶大有好處。能

醉酒的含義不是掠奪性傾倒,而是“偶爾”和“長期”。然而,作者

人們認為,這種傾銷要求傾銷出口者同時具備幾個優勢:

1.出口商必須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承受傾銷期,以趕走潛在的

競爭對手而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卻沒有傷害到自己。

2.壹旦傾銷出口商消除了進口國市場的競爭,進口國市場就必須存在。

新公司進入的障礙。如果沒有這個障礙,新公司會重新進入,轉儲。

出口商壟斷定價的好處會被他們享受,從而傾銷出口商的壟斷地位。

鉆頭損壞。

傾銷出口商必須說服政府阻止其他國際競爭者進入市場,否則。

其壟斷地位也將不復存在。

很難同時具備以上優勢。進口國政府不會利用禁令對其他國際

競爭者進入的保護手段是為了保護傾銷的出口商。可見掠奪性傾銷的重要。

假設出口國只有壹個占主導地位的供應商,其他生產是有競爭力的。

產品的企業相對較弱,因此更容易發生掠奪性傾銷。從戰後的角度來看,真正的

意義上的“掠奪性傾銷”實在難以列舉。

第二,WTO反傾銷協議規則本身細節不佳

(壹)保護主體取向偏頗,缺乏針對性

筆者認為,反傾銷保護的重點明顯傾向於對進口國產業的保護,當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反傾銷保護的對象應該修改,而是作者認為目的是

以前的反傾銷法沒能實現保護產業、惠及消費者的終極價值。

雖然消費者直接甚至長期受到反傾銷措施的影響,但反傾銷

在法律中,消費者的權利很少被提及。消費者無權過問反傾銷調查,也無權獲得

相關信息,如:歐洲消費者組織索要反傾銷調查材料。

材料,但歐洲法院認為,反傾銷程序並不直接針對消費者及其組織,因為

這是不允許的。(P11)即使在GATT1994的反傾銷法中,也只是規定“主管機關應當

如果產品通常通過零售渠道銷售,為被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提供機會。

賣,還要給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讓他們提供有關傾銷的信息,

與損害和因果關系調查相關的任何信息。“但是,消費者沒有權利獲得。

數據,無權要求中期評審和日落評審。

(二)具體規則的主觀性和失去橫向性

從法律上講,法律應該是可預見的,人可以根據法律預見自己。

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麽樣的法律後果,法律會起到引導和規範的作用。

但是,WTO、反傾銷協議和其他國家的反傾銷法都有具體的規則和規定。

觀點,不平衡。

1.國內產業,損害,正常價值,因果關系,類似產品,

“可比價格”等概念的界定是主觀的;加上壹些模糊的單詞

眼:同等交易水平、通常和適當的定義模糊,難以判斷。

客觀平衡。所有成員國都充分利用立法中的這壹“法律漏洞”並授權執行。

法律機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這種自由裁量權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結果。

實,口味不同,很難形成統壹均衡的標準。

2.公共利益原則的任意平衡。WTO反傾銷協議不利於公眾。

對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1條規定,公共利益為原。

它是確定反傾銷成立的第四個標準(WTO反傾銷協議規定了三個反傾銷。

傾銷的確定條件)。可見,公共利益原則在各國都被確立為反傾銷。

對於例外沒有完整統壹的規定,由此推斷,適用這壹原則必然困難重重。

到達* * *知識的問題,自然滋生了任意性。

3.就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的增加而言,無論是否符合進口成員的健康狀況。

生產或消費的絕對或相對增長被認為是進口的大幅增長。因為

但是,很有可能推斷出國內產業已經或將要造成的損害。

這壹標準有利於調查機關認定傾銷損害。

4.公平價格比較法的基本原則沒有明確指出出口價格和國內價格。

價格比較是以單個企業的出口價格為基礎,以該企業的單筆交易為基礎,也

是以所有企業交易的平均價格為基礎的,導致反傾銷當局可以從多方面了解情況。

隨意選擇計算傾銷的方法。用前者計算,有時當企業的出口價格

當完全等於國內市場價格時,也會計算傾銷幅度。

5.發展中國家特別條款中的“建設性救濟”並沒有真正考慮到保護問題。

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關於“印度訴歐盟”的裁決

亞麻床單反傾銷稅爭端專家組報告。

第三,針對反傾銷法局限性的改革芻議

(A)目前對改革有三種看法。

由於反傾銷法的上述缺陷,國際社會主張改革反傾銷法。

皮革的聲音越來越大。倡導者主要分為三類:壹是主張徹底廢除反傾銷法,

並認為沒有必要用競爭法取而代之(廢論);第二,主張完善現有的反傾銷協議,用競爭標準來確定損害標準。

(改良主義);第三,主張用競爭法替代反傾銷法(替代論)。

(二)競爭法原則影響反傾銷的作用空間

筆者認為,不管未來的最終方案是什麽,至少第二次改革是現在。

道路更加符合當前的國際和國內現實,具體的修改主要包括這幾個方面:

1.進壹步明確“國內產業”、“損害”、“正常價值”、“因果關系”等問題

“系統”、“類似產品”、“可比價格”和相同貿易水平、通常、適當等概念。

的程度。

2.制定全國統壹的實施細則,確保數據采集的公平和均衡。

3.從過去盲目保護競爭對手到保護競爭,引入了“公共利益”這壹條。

考慮消費者、下遊用戶和整個社會的利益。

4.采取更嚴格的損害標準,比如提高“痕跡”標準,直到最終采用競爭。

爭取標準。

5.改革救濟方式,使進口國的利益免受掠奪性傾銷對競爭的損害。

直接向出口國企業索賠的權利。

6.發展中國家的調查方法和程序不應該樹立壹個模式,而是應該認真考慮。

文章中的折扣。

這種過渡性的改善雖然是治標不治本,但卻是目前可行的方法。

因此,筆者贊成采用改革論來克服目前反傾銷法的局限性。

參考

[1]沈四寶,劉彤。WTO在反傾銷協議中的解讀[M]。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6。

[2]Bernard M.Hoekman和Petros C.Mavroidis,反傾銷和

反托拉斯,世界貿易雜誌,Nol,1996。

[3]薛榮,李菊倩。論反傾銷法的概念及其局限性[J].現代法學. 2004 (91 ~ 95)。

[4]Bernard M.Hoekman和Petros C.Mavroidis,反傾銷和

反托拉斯,世界貿易雜誌,Nol,1996。

[5]關於執行GATT第6條的協定[S]。第三條第2款

第三條、第五條第8款。

[6]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報告“印度訴歐盟亞麻床單反傾銷稅爭端”,

WT/BS141/R,6.228-6.229。

  • 上一篇:交通安全知識亟待普及。
  • 下一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考題誰有?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